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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 《關于進一步優化調整 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以及通知的解讀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上浮30%;
1年內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
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期限延長;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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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高質量發展,強化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效能,現對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調整如下。
一、加大購買改善型住宅支持力度
(一)提高貸款額度。購買住建部門認定的改善型住宅(含第四代住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上浮30%。
(二)提取公積金支付房屋適老化改造費用。房屋進行適老化改造,房主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改造費用。
(三)改善居住條件貸款。凡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住宅,并于2025年12月1日后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參照首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此政策執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擴大異地貸款范圍。住房公積金繳存在北京、天津、重慶、深圳、廣州及山東省、河南省等地的,在我市購買住宅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商轉公貸款。
(五)提取公積金支付物業費。在我市持有住宅,1年內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支付物業費。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日之前1年內已支付的物業費總額且不超過8000元。個人可提取1套住房物業費,夫妻雙方可提取不超過2套住房物業費。
(六)放寬貸款償還期限。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期限延長至主借款人70歲且不超過30年。
(七)擴大逐年提取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支持范圍至省內其他城市。在省內其他城市購房并申請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且名下無未結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1年內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日之前1年內已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本息總額。
二、優化現有政策
(一)階段性政策轉為長期政策(共15條)
1.新建商品住宅項目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項目準入。
2.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在市區(含銅山區)購房的,單方申請為80萬元,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為120萬元;在各縣、市(含賈汪區)購房的,單方申請為70萬元,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為90萬元。
3.貸款額度測算:商轉公貸款和靈活就業人員貸款采用余額倍數法測算,即不超過借款人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乘以相應倍數(目前為25倍);其他類貸款按照余額倍數法與測算公式法(公積金月繳存額×12×貸款年限×2+公積金余額×2)中計算結果較大者測算。
4.提取住房公積金并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取消提取額與貸款額之和不得超過120萬元的限制,兩者之和不超過房屋總價(二手房取總房價與評估價中較低者)即可。
5.夫妻一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一方為現役軍人,貸款最高額度按照雙方正常繳存的標準認定;退役軍人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退役后5年內在本市購房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上浮20%。
6.購買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申請日前1年內支付房租提取數額與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測算貸款額度時可合并計算。
7.結清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后,申請辦理商轉公貸款的,辦理時限為結清后1年以內。
8.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達到月還款額的6倍,即可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個人住房商業貸款。
9.在我市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合作銀行辦理個人住房商業貸款的,可以每年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商業貸款,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日前1年內已償還商業貸款的本息總額。
10.購買自住住房,在購房合同簽訂時間2年內(通過拍賣購房的,在《拍賣成交確認書》簽訂時間2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積金。
11.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2.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參照主借款人的年齡且不超過30年的標準計算,不受共同借款人的年齡限制。
13.在蘇皖魯豫省際交界地區(菏澤、棗莊、臨沂、濟寧、淮北、宿州、商丘)或江蘇省內購房、貸款的,購房、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取消戶籍或社保證明。
14.40周歲(含)以下的博士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本科、大專畢業生(含經過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的境外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購買自住住房并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分別提高3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的,最高貸款額度可以疊加。此政策與其他貸款優惠政策不可疊加使用。
15.逐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個人住房商業貸款,不受住房公積貸款使用次數的限制。
(二)其他(共3條)
16.測算貸款額度時所采用的余額倍數法中,倍數值可根據資金運用率情況進行動態調整,目前倍數設置為25倍。
17.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異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1年內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日前1年內已償還貸款的本息總額,取消提取金額不低于2萬元的限制。
18.婚前單方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如婚后配偶同意作為共同借款人并承擔還貸責任的,即使未獲得抵押房產的產權,也可以添加為共同借款人。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實施。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28日
來源 | 徐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徐州廣電編輯 | 黃雨桐
一審 | 姚亮
二審 | 朱宸昕
三審 | 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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