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一個消息引爆了網絡,最高檢表示婚前同居可認定屬于家庭成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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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消息出來的時候,以好幾個遭受“精神家暴”的女受害者作為例子,近期包麗案重提上熱搜也是這個原因。說實話,當初包麗案出來,當時法律壓根沒有一條能給包麗前男友定罪,后來為了給包麗前男友定罪,就是直接認定了他們是家庭成員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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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證結婚,卻直接認定家庭成員關系,當時誰都能看出來十分牽強,這次最高法站出來提出補充,也算是圓了那個案子。此外,我們看看其他案例,比如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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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看檢察機關,是以什么判定男方對受害女方進行虐待,重點在這句:以出軌、分手相威脅,要求其刪除異性好友、隨時報備行蹤,并持續進行無端辱罵和人格貶損。
好家伙,以出軌分手威脅,要求刪異性好友并報備行蹤,辱罵和人格貶損,就這3點到底是男性做的多還是女性?有些人心里沒數嗎?動不動威脅分手要求報備行蹤然后罵對象沒用,這已經是無數影視劇乃至央視小品里,女性對伴侶的基操了,大家都習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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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行,你們看看自己身邊,要求查看對象手機刪好友的是誰,要求行蹤報備的是誰,動不動提分手的是誰,罵對象是廢物的多是誰,這么多年女權自媒體早就公開讓女性這么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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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被這樣對待,不僅默許甚至還到處娛樂化,換成女性直接就成了情感操控和精神壓制,這也太突然了。真就是需要的時候同居也能算結婚,像大同那樣不需要的時候,訂婚宴擺過了也不能算結婚,還各種沒領證不算結婚的普法。
所以到了這里,需要給所有人,或者更準確一點,需要所有男人警惕起來。你女朋友可以跟你動不動提分手還尋死覓活,但你做不得,做了就可能是家暴。
或者更極端一點,如果你女朋友跟你吵架后想不開了,然后留下了小作文,那你基本上至少就是虐待罪,而不是像以前那樣判決讓你賠錢,即便以前判決賠錢這一塊也很雙標,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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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很難評,以后這種事實婚姻的邏輯下就更難評了,按照以上的說法,胖貓事件如果性別一換,男的從一開始各種勾引女方,然后不斷讓女方轉錢,各種花言巧語給希望持續收錢,然后還各種冷暴力后來女方自殺,不用多說男方絕對是虐待罪無疑了,可惜沒有如果。
事實上,這個法律對誰用,怎么用,有什么樣的標準,目前都有些不清楚。比如說,你誰同居算家庭成員,那同居多久才算呢?沒發生性關系的算不算呢?同性同居算不算呢?幾個人一起同居算不算呢?短時間跟幾個人同居怎么算呢?太多沒說清楚的疑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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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之前有人說有同居史的女性相當于二婚,女性群體是非常痛恨這種說法,現在是不是相當于從法理上認定這種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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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說,對刑法用語的解釋,不能超出國民可預測范圍,否則就是類推解釋,而非擴大解釋。如果在類推解釋的同時,法律的說法還不具體和清晰,那么就更加難以界定,基本就是由法官去自由裁量了。
這就是一個問題,當然還有更重要的,這種事實婚姻一旦確定,以后同居是不是也能按婚姻分割財產?按照這個趨勢,我覺得很有可能,這完全是走西方女權的老路,尤其是法國。
說來也巧,前幾天婦女報還在宣傳,法國那邊已經法律上要求,強奸罪中男方辯駁需要證明自己獲得“性同意”才行,而無視其帶來的問題硬說是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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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她們參考了其他國家吧,其他國家無條件偏袒女性明顯是坑,還是一個不落的踩。但你說她們沒看其他國家吧,其他國家后來男性應對女權的方式,比如只同居不結婚,她們提前就給打上了補丁。
那這里就要給很多人提個醒了,我們的版本進程可能跟其他服不一樣,明顯更加困難,別期待喊一句加速就能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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