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了《為什么組織賣淫罪的量刑會比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量刑還重》一文,有讀者進一步提出尖銳質疑:“走私販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法定刑為何比拐賣婦女、兒童罪更重?難道人還不如動物值錢?”這一質問雖帶有情緒色彩,卻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從法定刑條文看,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0條)最高可處死刑,而走私販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刑法》第341條第1款)最高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似乎前者更重。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卻時常出現刑罰倒置現象:一名大學生因掏鳥窩被判十年,而多數拐賣婦女案件僅判十年以下,才出現公眾對“人的價值是否被法律低估”的質疑。
一、案件簡要回顧
2014年7月,河南新鄉大學生閆某在家鄉掏了12只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并出售,被以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起訴。2015年一審判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引發輿論風暴。“大學生因掏鳥蛋被判十年”的標題刷屏網絡,公眾普遍質疑:“一個人的命運竟不如幾只鳥?”
辦案機關解釋稱,根據《刑法》第341條及當時司法解釋,非法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0只以上即屬“情節特別嚴重”,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合理合法。閆某于2023年刑滿釋放后,面臨就業歧視與社會排斥,人生軌跡徹底改變。這一結局再次引發對“機械司法”“形式正義”的深刻反思。
二、類似案例
閆某案并非孤例。近年來,因野生動物保護被重判的案件頻發,比如:江西某村民捕獵3只野豬案(2020年):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福建林某網購兩只鸚鵡案(2019年):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四川某攝影愛好者驚擾藏羚羊案(2021年):行政拘留,引發執法邊界爭議。總之,野生動物案件中,因數量標準剛性,輕罪重判現象突出,引起公眾質疑。
三、法律適用需兼顧形式與實質
閆某案暴露了司法機械主義與公眾價值認知之間的斷裂。法律規定本身沒有太大的問題,問題在于:司法裁量中缺乏對主觀惡性、行為后果、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評估;未能回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中的“責”與“刑”是否匹配;缺少對被告人個體情況(如初犯、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的充分考量。
筆者這幾天多次探討刑罰倒置現象,并非否定現行法律體系的合理性,更無批評司法機關之意。我想強調的是,法律的生命不僅在于邏輯,更在于經驗與良知。只要法官具備良好的專業素養、獨立的審判空間和公正的司法品格,完全可以通過各種方式“熨平法律的皺褶”。
現實中確有不盡如人意之處,但這些問題不應成為否定司法的理由,而應成為推動改革的動力。法治的進步,從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一次次爭議、反思與修正中逐步實現的。
“人沒動物值錢”是一種偏頗的情緒表達,但我們也必須清醒認識到:一只燕隼的命值得保護,一個被拐母親的眼淚更值得被聽見。法律不應制造對立,而應實現平衡;不應急于懲罰,而應追求修復。
讓我們共同期待:未來的司法,既能精準打擊犯罪,也能溫柔對待每一個在法律邊緣掙扎的普通人;既守護綠水青山,也照亮人間煙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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