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筆者看到一些知名律師在朋友圈發布某個知名網民發布的視頻,稱找律師沒有用,視頻中講述當年自己花重金找了很多律師,結果這些律師都是要求他認罪,而他自己堅持為自己做無罪辯護,最后……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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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一些律師則在朋友圈表示,通過認識“他”的律師確認,當年做的就是“無罪辯護”。實際上,有時候“世界都很小”,據說當年“他”找了很多律師,都是要求做有罪辯護,最后把那些“律師”都換掉了,找了新的“律師”做的無罪辯護。
實際上,每一起司法案件進入審判階段,都是一場博弈。無論是民事類的經濟案件,還是刑事類經濟案件,都是利益重大的雙方博弈。一個經濟類的刑事案件,本身從立案階段就并不容易。公安機關需要初步調查后形成內部審批制度,需要領導簽字后才能立案。
所以說,有些地方發生了立“人情案”的情況,沒有“人情”摸不清門道,案子可能都立不上。這里面往往是案子本身有點復雜,可立可不立。
公安機關立案后偵查,刑拘權在公安機關自身,期限內可報檢察院批捕,檢察院也會嚴格審查公安機關上報的材料,有些案子明顯就很有問題,檢查機關直接不批捕。
一個案子從公安辦理,到檢察院審查公訴,最后到了法院準備開庭。
本文今天要說的是,“律師無用論”最大的爭議,其實,現在律師辦理案件有兩種。一種純粹靠自己單純的業務能力,法官很多時候也未必有時間來提前單獨研究某個個案。畢竟,平時每天都有案子要開庭,這個時候,律師的業務能力非常重要,每個開庭案件,律師絕對比法官研究的深。當然,也有律師都是開庭前準備一下案子情況,也比法官有時間。
一個案子,如果雙方沒有提前找過人,那就看律師在法庭上的業務能力,最后看法官的正義感。一般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比較重視,這也是一些聰明的律師喜歡在沒有開庭審理前就在網上發布案子情況,后來也引起司法機關的質疑,好像被各地司法局禁止炒作案件。
視頻中自己聲稱,律師都要求他做有罪辯護,辯論的時候自己把律師都攆走了,自己給自己做辯護“無罪”。首先邏輯上有點解釋不通,法庭審理中有很多環節,什么是“辯論的時候,他把律師都趕走了”,法庭秩序是他能把律師趕走的!其次,如果沒有律師,整個案子是他自己辯護的?
剛好,關于他的案子筆者也聽到了一些前因后果的傳言,畢竟案子在廣州辦的。
他眼中律師沒有用,大概意思是他前面找的律師,其中一些北京大牌律師,最后應該是把那些律師換掉了。他最終無罪也有很多原因,傳言說幕后指示搞他的大人物也出事了等等原因,最后無罪的阻力并不大。
現在很多案子,律師不一定可以決定輸贏,每一件案子都是一種博弈的過程和結果。有些案子對方找人,這邊只有單純律師訴訟業務水平,證據不是特別強勢,這種情況下律師的意義確實不大,沒有開庭審理前大概就有了結果。
畢竟,司法公正的制約機制,我們還需要繼續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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