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成果轉化,即“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是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的“橋梁”。本文旨在分析我國成果轉化的現狀與成效,探討其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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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中經視覺
政策“組合拳”打破成果轉化壁壘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為打通成果轉化的堵點難點,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顯著成效。
第一,頂層設計逐漸完善,構建起促進成果轉化政策的“四梁八柱”。我國已構建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核心、多項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政策框架。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法律形式明確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的功能定位,后續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和《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提供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和行動指南。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同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新增“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內容。這套“組合拳”持續為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放權松綁”,將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下放給高校院所,奠定了成果轉化的制度基礎。
第二,源頭供給能力提升,夯實成果轉化的“源頭活水”。一方面,我國全社會研發經費投入總量和強度持續提升,高水平國際期刊論文數量和國際專利申請量連續5年世界第一,為成果轉化積累了海量的創新資源;另一方面,相關政策推動源頭供給由單一追求數量轉變為注重挖掘、運用、管理成果的應用價值。《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強調“打通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2024年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推進計劃》提出“以專利產業化為目標,全面梳理盤活高校和科研機構存量專利”。這些舉措為企業承接轉化成果提供了成果前提。
第三,大力推進成果轉化平臺建設,形成多層次、多樣化的轉化平臺服務矩陣。在國家層面,布局建設一批國家產業創新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聚焦關鍵領域開展共性技術研發與轉化,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孵化、培育和發展提供創新服務。在區域和機構層面,積極發展大學科技園、企業孵化器、中試熟化基地、概念驗證中心等,為早期成果提供概念驗證、小試、中試、工程化開發等技術服務。同時,建設全國統一互聯互通的技術交易市場網絡,完善國家科技成果項目庫,推動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的開放共享,有效降低產學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升成果轉化的對接效率。
第四,科技金融服務不斷完善,為成果轉化提供關鍵的資金支持。設立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引導各方資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推出知識產權證券化、質押融資等金融創新工具,盤活高校院所的無形資產;依托科創板、北交所等資本市場,為轉化成果的科技型企業提供更便捷的融資渠道,形成“科技—產業—金融”的良性循環。
第五,通過深化收入分配和人才評價改革,有效激發科研人員的轉化熱情。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未規定、也未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按照下列標準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一)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同時,在2022年科技人才評價改革試點中,明確將成果轉化等績效納入評價體系,破除以論文、專利數量為評價導向的傾向。
成果轉化“最后一公里”梗阻多
盡管我國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取得長足進步,但一些問題依然存在。我國成果轉化率約35%,明顯低于發達國家水平。2022年,我國有效發明專利產業化率為36.7%,其中,科研單位發明專利產業化率為13.3%,高校發明專利產業化率僅為3.9%,仍存在較大提升空間。這種直觀的數據差距,顯示出我國成果轉化依然存在著諸多深層次的堵點與難點。
第一,科技端供給質量有待提高,源頭創新與市場需求存在脫節現象。高校院所特別是高校的科研任務主要源自競爭性科研項目。這類項目更側重前沿理論探索和學術價值,對產業實際需求和市場應用場景的調研不夠充分,導致部分科研成果雖然學術價值高,但其技術成熟度和市場適用性不足,難以直接轉化為現實生產力。《2022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顯示,“專利申請本身不以轉移轉化為目的”和“專利不能適應市場需要”是制約高校院所專利轉化的兩大重要因素,在所有制約因素中分列第二位、第四位。
第二,企業端的成果承接意愿和能力不足。在承接意愿上,民營企業在面對高校院所的不確定性較高的早期成果時,因擔心投入周期長、失敗風險高,態度普遍審慎,甚至在合作談判中提出不切實際的“項目必須成功”要求,導致合作難以達成。國有企業受限于多種因素,對于長周期、高投入的成果轉化項目,常常面臨盈利壓力與經營風險的雙重顧慮,導致部分企業開展成果轉化的內在動力不足。在承接能力上,我國部分企業的研發基礎和投入水平相對不足,這直接限制了企業承接科技成果的能力。
第三,成果轉化的中間服務體系不健全。其一,高校院所內部的技術轉移辦公室等部門能力普遍不足,難以支撐成果轉化的需要。《2022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顯示,專利轉移轉化團隊能力不足是制約高校院所專利轉化的關鍵因素,位列所有制約因素的第三位。其二,中試熟化基地、概念驗證中心、關鍵共性技術平臺、專利服務公司等服務平臺數量有限,服務能力參差不齊。其三,我國的金融體系尚未完全適應科技長周期、高風險的特點。風險投資機構對科技項目普遍存在“看不懂、不敢投”的問題,更偏好模式創新而非硬科技,導致大量有潛力的早期科技成果因缺少資金而難以啟動轉化。
第四,成果轉化政策仍存梗阻,抑制各方轉化積極性。一方面,科技成果作為國有資產,其市場化定價存在不確定性。一些地區或企業由于缺乏清晰可操作的盡職免責“負面清單”,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員擔心轉化定價不當或失敗會觸及“國有資產流失”的紅線,因此寧可讓成果閑置,“不愿轉、不敢轉”的現象依然普遍;另一方面,激勵政策在執行中傳導不暢。部分單位由于內部缺乏清晰透明的分配細則、擔心處理不當引發內部矛盾、與既有薪酬體系存在沖突等原因,科研人員獎勵被截留或延遲兌現。名義上的高比例獎勵,經過層層克扣或折算后,最終到達發明人手中的收益往往有限,這極大地抑制了科研人員投身成果轉化的內在動力。
多維發力構建成果轉化“生態圈”
為破解我國成果轉化面臨的系統性困境,打通從科技強到產業強、經濟強的通道,須采取系統性思維,從創新鏈、產業鏈、服務鏈和保障鏈等多個維度協同發力。
第一,強化需求牽引,改變當前科技源頭供給與市場需求脫節的現狀,建立以產業真實需求為導向的科研模式。
建立“企業出題、協同答題”的科研組織模式。鼓勵行業龍頭企業和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針對其面臨的關鍵技術瓶頸,凝煉背后的科學問題,形成科研攻關“榜單”,并向全國高校與科研院所“發榜”,使企業真正成為“出題人”。支持由企業牽頭、高校院所參與的創新聯合體,圍繞產業鏈關鍵共性技術難題開展“有組織科研”,將市場需求直接嵌入科研活動的全流程,從選題源頭解決“科研成果用不上”的問題。
進一步深化科研人員與機構的評價激勵制度改革。針對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科研人員,顯著提高專利產業化、技術轉讓收入、橫向課題貢獻以及為企業解決實際問題等指標在職稱評定和績效考核中的權重。對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機構,將其服務國家戰略和區域經濟發展的成效,尤其是成果轉化合同金額、技術轉移轉化率等,作為財政撥款、資源配置和領導班子考核的依據,形成強有力的“指揮棒”效應,引導創新資源向成果轉化應用一線傾斜。
第二,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提升我國企業對原創科技成果的承接能力。
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等普惠性支持政策的力度,正向激勵企業持續增加研發投入。設立專項資金,對購買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并成功實現產業化的企業項目,提供一定比例的后補助或風險補償,以降低企業承接早期成果的風險和成本。鼓勵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設立內部成果轉化基金,建立針對創新投入的“長周期”考核機制,寬容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不確定性和失敗風險。
鼓勵和支持產業鏈“鏈主”企業及行業龍頭企業自主建設或聯合共建一批高水準、開放性的中試熟化基地與概念驗證中心。針對這類為行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平臺,政府應制定明確的開放共享標準。對于符合標準的平臺,在土地使用、資金支持、設備采購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使其成為區域內中小科技型企業共享的“公共實驗室”,助力這些企業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跨越“死亡之谷”,加速技術迭代和產品開發進程。
第三,構建專業化服務體系,打通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技術、人才、金融壁壘。
布局建設高水平應用技術研發機構。借鑒德國弗勞恩霍夫協會、比利時微電子研究中心(IMEC)等國際成功經驗,圍繞我國重點產業鏈(如集成電路、生物醫藥、工業軟件等),布局建設一批新型研發機構。這類機構應具有“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特點,不以發表論文為主要目標,聚焦于產業共性技術、關鍵工藝的研發與工程化,專門承接高校院所的早期原創成果,進行二次開發和系統集成,形成可供企業后續應用的成熟技術包和解決方案,填補基礎研究與產業化之間的巨大技術斷層。
大力培育專業化、復合型成果轉化人才隊伍。設立技術轉移轉化專業碩士、博士專業學位,培育專業化技術經理人。改革高校院所技術轉移辦公室的人員構成與激勵機制,支持其進行公司化改制,引入市場化薪酬體系,吸引既懂技術、又懂市場、精通法律金融的復合型人才加入。探索“技術經紀+股權投資”等服務新模式,允許技術經理人以智力或服務入股,將其個人收益與成果轉化項目的長遠利益深度綁定。
發揮政府引導基金的杠桿作用,改變直接投資項目的做法,更多地以“母基金”形式投資市場化的風險投資機構,并對其設置投資早期、硬科技項目的比例要求,避免體量龐大、更具市場競爭力的政府引導基金擠壓其他市場化基金的生存空間。全面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等金融工具,盤活高校院所的“專利存量”。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針對成果轉化失敗的保險產品。
第四,深化管理制度改革,形成成果轉化的制度保障。
加快推動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地。在此基礎上,通過出臺明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建立具體、可操作的盡職免責“負面清單”。清單明確列出“利益輸送”“違反決策程序”“惡意低價轉讓”等失職情形。對于清單之外的、遵循了單位內部規程的成果轉化行為,即使最終轉化效果不佳甚至造成損失,也應推定為“已盡職”,免除單位負責人和相關經辦人員的管理責任。
深入落實收益分配政策。指導并督促高校院所、企業制定清晰、透明且易于操作的內部收益分配辦法,確保對發明人的獎勵能夠及時、足額地發放到位,杜絕“政策紅包”在執行中縮水。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 魯曉;本文第二作者為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 何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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