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時口角之爭
出手打傷他人“假鼻”
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誰來擔責?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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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張某和王某在仙桃某商場購物,張某與他人發生肢體沖突,張某將勸架的王某打傷,導致王某鼻部流血不止,王某通過醫療手術植入的隆鼻假體亦被損壞。受傷后,王某進行超肋鼻修復手術,住院治療數日,醫療費高達數萬元。后雙方多次就賠償事宜協商無果,王某遂將張某訴至仙桃法院。
法院審理

仙桃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保持冷靜、理智,采用合法合理的方式處理。本案中,張某與案外人發生爭執,王某上前勸阻,張某反將王某打傷,依法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的鼻子之前做過肋骨隆鼻手術,張某侵權行為導致王某鼻子受損,雖然該鼻子是人工植入的假體,但該假體已植入身體,與王某的身體緊密結合,屬于人身的一部分,若受到損害或被非法移除,構成對身體權的侵害,應適用侵害身體權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
需要強調的是,張某不能以“假體是人工的”“非原生器官”為由,試圖減輕或否定這部分賠償責任。該假體已成為王某身體形象和人格利益的一部分,其損壞直接影響了王某的正常生活與心理健康,其重置是恢復原狀的必然要求。因此,本案的賠償范圍應覆蓋假體本身的重置費用。
最終,仙桃法院依法判決張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3.5萬余元。
暴力絕非解決爭端的途徑。任何形式的肢體沖突,都可能帶來遠超預期的法律后果和經濟負擔。本案中,張某一時的怒氣,最終需要以數萬元甚至更高的經濟代價來彌補,實屬得不償失。現代法治社會保障每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包括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用以提升生活質量的醫療植入物,均受法律保護。每個人都切勿讓情緒的洪流沖垮理智的堤壩,最終陷入“贏了氣勢,輸了錢財,失了自由”的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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