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靖遠縣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罪案,被告人張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時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
案情簡介
2022年11月至2025年3月期間,被告人張某在未辦理《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證》的情況下,私自在某地設立屠宰場,屠宰自己養殖的、從他人處收購的活豬,并在與其妻子經營的大肉鋪內銷售屠宰產生的豬肉。2025年1月張某因未辦理《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證》設立屠宰場屠宰生豬被某職能部門查獲,并查封了屠宰場內的設備。查封后,張某仍未停止生豬屠宰及銷售,截至案發,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10000元。
審理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張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上述判決。
未經定點屠宰場屠宰的生豬,即俗稱“私宰肉”,與正規屠宰場的豬肉相比,“私宰肉”在檢驗檢疫、屠宰設備、場所衛生等方面缺乏行政部門的監管,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因此國家嚴厲打擊生豬私宰行為。為了自身健康,廣大消費者應擦亮眼睛,購買肉類食品應當選擇正規的銷售渠道。對違法屠宰現象要主動舉報,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秩序。來源:靖遠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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