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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絡熱議的“婚前同居認定屬于家庭成員”,司法機關明確,該認定僅適用于刑法虐待罪等特定情形,旨在打擊親密關系中的暴力行為,不改變婚姻、財產等民事法律關系的既有規則。
這一界定源于最高檢在反家暴日發布會上的表態。
實踐中,類似“馬某某虐待案”(長期精神虐待同居女友致其自殺)及此前備受關注的“牟林翰案”,均將具有實質共同生活、情感經濟依賴且處于談婚論嫁狀態的同居關系,視同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進行懲處。
法律學者指出,此舉主要是為了彌補刑法保護的結構性短板。
故意傷害罪門檻較高(需達到“輕傷二級”),難以規制長期、反復但單次傷害較輕的肉體及精神虐待。而虐待罪的“持續性、經常性”要件則能有效應對此類侵害。
這是一種針對現實危害的司法填補。
核心在于區分刑事與民事。
在財產方面,同居者仍按民法典“一般共有”原則處理,與夫妻共同財產制完全不同。
結婚證所代表的繼承、醫療決策等一整套法定權利義務,不受任何影響。
中國刑法體系中,一直有一個長久以來被忽視,卻在無數悲劇中反復顯現的“盲區”。這個盲區,正是此次司法調整最深刻、最現實的驅動力。
它不是學者在書齋里的憑空構想,而是從一樁樁鮮血與淚水浸透的案件中,倒逼出來的生存命題。
我們的刑法,在處理暴力問題上,有一套非常剛性的標準。
其中最核心的一條線,叫做“輕傷二級”。
這是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入門門檻。
聽起來“輕傷”似乎不嚴重,但法律意義上的“輕傷”,和普通人生活中擦破皮、扭了腳的“輕傷”完全不是一回事。
根據國家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要達到“輕傷二級”,意味著什么呢?它可能是一側耳朵的聽力永久性顯著下降;可能是兩根或以上的肋骨出現骨折;也可能是四肢任何一個主要關節的功能喪失了百分之十。
換句話說,你必須被打到留下確鑿的、可鑒定的、且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身體損傷,刑法的大門才會為你打開。
這個標準本身,對于規制街頭斗毆、尋釁滋事等社會面上的暴力,或許有其道理。但一旦把場景切換到門內,切換到親密關系之間,它的殘酷局限性就暴露無遺。
親密關系中的暴力,尤其是精神控制和心理摧殘,極少會以“一次性造成輕傷”的戲劇化方式呈現。
它更像一種凌遲,是經年累月的、細雨濕衣式的折磨:是日復一日的辱罵、貶低、人格踐踏;是持續的經濟控制、社交隔離;是反復的、雖不致命卻充滿羞辱的推搡、巴掌、掐擰。這些行為,單次拿出來看,可能連治安處罰都夠不上,更遑論“輕傷”。
但它組合在一起,形成的心理壓力和絕望感,足以摧毀一個最堅強的人的意志,將其推向抑郁、自殘甚至自殺的深淵。
如之前熱議的牟林翰對包麗的所作所為,正是這種模式的極端典型。
翻看那些聊天記錄,我們看到的是高頻次、高強度的精神虐待:糾結過往、貶低人格、提出以墮胎換心理平衡等極其扭曲的要求。
一些話語像無形的刀子,刀刀不見血,卻刀刀致命。
在傳統的刑法框架下,直到包麗結束生命之前,牟林翰的這些行為,幾乎無法被納入任何一項刑事罪名進行評價。這就是法律的“結構漏洞”,它巍峨的大門只對達到特定傷害結果的“暴行”敞開,卻將對人傷害可能更深、更隱蔽的“慢性毒殺”關在了門外,任其肆虐。
那么,當“故意傷害罪”這扇大門對許多親密暴力關閉時,法律是不是就完全束手無策了呢?
并非如此。
我們的刑法里,還有一個相對“冷門”的罪名,叫做“虐待罪”。
它懲罰的是“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行為。
這個罪名的刑罰看上去沒有故意傷害罪重,但它有一個至關重要的構成要件:“持續性、經常性”。這個要件,恰恰擊中了親密關系暴力的核心特征——它不是一次性的爆發,而是一種常態化的壓迫。
于是,一個很現實,甚至帶有些許無奈的法律適用思路,便呼之欲出了。
既然專門規制暴力的“大門”(故意傷害罪)門檻太高,許多受害者擠不進去,那我們能不能把旁邊這扇原本為“家庭成員”設計的小門(虐待罪)開得大一些,讓那些身處事實家庭、遭受長期虐待的人,也能有一個尋求正義的入口?
這就是勞東燕教授所指出的,通過法律解釋進行的“補位”。
它不是一個隨心所欲的“創造”,而是一種基于現實緊迫性的“適配”。
司法機關發現,虐待罪這個“舊瓶子”,其實非常適合裝進“親密關系長期迫害”這種“新酒”。因為兩者在行為模式上高度契合:都是發生在存在緊密依賴關系的人群中,行為都具有反復性、長期性,后果都表現為對被害人身心的系統性摧毀。
將那些具有共同生活實質、形成穩定依賴和控制的婚前或離婚后同居關系,解釋為虐待罪意義上的“家庭成員”,本質上是在現有法律工具箱里,找到了一件最趁手、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工具,去修補那個顯而易見的法律保護缺口。
有人可能會問:既然有漏洞,為什么不直接修改法律,設立“親密伴侶暴力罪”或者降低故意傷害罪的門檻呢?
這是一個理想的路徑,但法律的修改是龐大而緩慢的系統工程,需要漫長的論證、審議和博弈。而受害者的痛苦是每時每刻都在發生的,司法不能眼睜睜地看著悲劇因法律工具的缺失而重復上演。
因此,在修法之前,通過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典型案例,指導下級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對“家庭成員”等法律概念作出符合社會發展現狀和懲惡揚善目的的擴大解釋,就成為了一種最務實、最及時的選擇。
這體現了司法體系的一種能動性,一種在不突破法律框架前提下的“微創新”。
它就像給一套運行多年的復雜機器進行現場調試和部件優化,以確保它在新的社會環境下,依然能輸出正義的結果。
這種“補位”突出的是中國法律體系運行中的一個現實邏輯:在理想化的、體系完備的立法藍圖,與復雜多變、問題頻發的社會現實之間,存在著一片廣闊的“實踐地帶”。
司法實踐,尤其是最高司法機關的案例指導,就在這片地帶扮演著關鍵的“橋梁”和“緩沖器”角色。
它用一個個鮮活的判決告訴社會:法律條文是靜止的,但法律精神是活的;法律的定義可能有邊界,但保護公民免受欺凌和迫害的責任沒有邊界。
當一種新型的社會關系模式(如長期婚前同居)產生了與傳統婚姻家庭同質的傷害風險時,法律的目光就不能只停留在那張結婚證上,而必須穿透形式,看到背后“共同生活、經濟交織、情感依賴、權力控制”的實質內核。
更重要的是,這種司法補位,實際上是在用一種迂回的方式,倒逼整個社會更深入地思考暴力與關系的本質。
的危害性,不取決于它發生在哪里,也不取決于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有一張什么樣的法律關系證明。暴力的危害性,只取決于它本身對人的身體自主權、精神完整性和人格尊嚴的侵害程度。
無論是在神圣的婚姻殿堂內,還是在沒有承諾的同居屋檐下,對一個人進行長期的、旨在摧毀其意志的折磨,其罪惡的本質是一樣的,社會和法律對此的譴責與制裁,也應當是同等的。
當我們理解了這背后的“結構性漏洞”與“司法補位”邏輯,我們就能超越“這是否削弱婚姻”的淺層焦慮,看到一個更核心的進步,那便是中國的法律正在學習用一種更精細、更人性化的眼光,去識別和保護那些身處各種親密關系形式中的弱勢個體。
從單純注重形式合法性,轉向更加注重實質正義的分配,也就意味著,我們的司法體系正在變得更加敏銳,更有能力去傾聽那些在傳統法律框架下可能被忽略的哭泣,去照亮那些曾經處于法律陰影之中的角落。
這固然是出于彌補漏洞的無奈之舉,但更是法律體系面對社會變遷時,所展現出的一種難能可貴的自我修復能力和與時俱進的生命力。
本文作者 | 東叔
審校 | 童任
配圖/封面來源 | 騰訊新聞圖庫
編輯出品 | 東針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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