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取了170萬,剛出門就被搶劫,而保安竟站在一旁無動于衷。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
這是去年發生在鄭州的真實案例,倪先生從銀行取170萬現金,剛走出大門就遭持槍歹徒搶劫,與歹徒纏斗近20分鐘,而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僅在門口觀望,未報警、未制止,最終倪先生左眼失明、重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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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讓我想起我曾代理的銀行2.5億存款丟失案,這兩起事件不僅讓人痛心,也都暴露了金融服務中安全責任的漏洞。
那么銀行應該承擔何種責任呢?
首先,銀行絕非旁觀者,而是負有明確的安全保障義務。《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銀行、商場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場所內及合理延伸區域的消費者,有安全保障義務。銀行門口幾米范圍,屬于銀行可控制、可預見的安全區域,尤其是倪先生提前預約大額取現,銀行完全知曉其攜帶巨額現金,更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比如主動詢問是否需要護送、安排保安關注其上車過程,而非冷眼旁觀。
有人說“保安不用拼命對抗持槍歹徒”,這沒錯,但法律至少要求銀行履行最低限度的義務,比如報警、提供急救幫助,而不是全程圍觀,讓受害者孤立無援,這種不作為顯然構成了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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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關于網友信息泄露的疑問,雖然銀行否認,但歹徒能精準蹲點大額取款客戶,本身就值得警惕。倪先生提前預約取款的信息,是否在內部流程中被泄露?或是銀行監控未及時發現歹徒多日蹲點的可疑行為?
本案來看,銀行風險防范義務也存在未履行的可能,對于大額取現客戶,理應提醒其防范蹲點搶劫,或通過監控排查周邊可疑人員,這也是安全保障義務的延伸。
至于“銀行是否有護送義務”,雖然農業銀行總行稱“無明確指引”,但按照行業慣例,以前不少銀行會主動護送大額取現客戶,如今不能因現金使用減少就弱化這項責任,尤其是百萬級別的取款,其安全風險遠超普通業務。銀行不能把安保服務當成“可選項”,而應作為“必選項”。至少在客戶取現后,主動告知風險、詢問是否需要護送,而非放任客戶獨自面對致命危險。私人銀行客戶能享受安保服務,普通儲戶也不應淪為“風險自擔”的群體。
金融服務的核心是信任,不管是我代理的銀行存款案件還是本案,希望這兩起事件能喚醒銀行的責任意識,安全不是盈利的附屬品,而是金融服務的底線。唯有讓銀行切實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才能讓儲戶取款時不用提心吊膽,真正感受到“錢安心,人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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