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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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 竟被認定為家族成員,這樣的法律認可,是否與中國傳統婚嫁中三媒六聘所講求的完璧之身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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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否會進一步助長類似西方的性解放思想蔓延?
當下結婚率持續走低,此種法律層面的認可,真的能為當代社會發展助力嗎?將社會變革中人們做出的一些可能性的選擇行為,強行與婚姻關系置于同等法律高度,究竟是有助于社會和諧?
還是會淪為部分品行不端者(渣男、渣女)謀取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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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否屬于將道德強行捆綁于法律框架之內?
既然 “婚前同居” 得到法律認可,那結婚證的存在又有何實際意義?
這一規定是否是一味照搬西方觀念、盲目媚外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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