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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道有垃圾、窗外有梯子,業主能拒交全部物業費嗎?
物業服務存在瑕疵,是業主拒交物業費的常見理由。但這是否意味著可以完全免除繳費義務?法院將如何權衡雙方的權利與責任?近日,一起物業費糾紛的判決,再次明確了此類問題的裁判尺度。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整理發布
一、 案情簡介:被“垃圾堆”和“梯子”困擾的業主
原告阜新市貴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進駐電工會小區,與社區簽訂了為期五年的物業服務合同。被告金鶴壽是該小區一套49平方米房屋的業主,按合同約定,每月應繳物業費24.5元。
從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5年4月,金鶴壽三年間共計拖欠物業費882元。物業公司多次催繳無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欠費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庭審中,被告金鶴壽情緒激動地陳述了拒交理由:自家樓下長期堆放垃圾,生活環境如同“垃圾堆”;窗戶旁放有梯子,構成嚴重安全隱患;且物業公司從未出示過合同及相關資質證明。他認為,在未享受到合格服務的情況下,有權拒交費用。
二、 法院判決:物業費打七折,違約金不支持
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
- 被告金鶴壽需支付物業費617.4元(即欠費總額882元的70%)。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七折”是原告物業公司在庭審后自愿提出的
- 駁回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 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承擔。
三、 法律分析:瑕疵服務下的責任平衡
本案判決并未簡單地“全有或全無”,而是體現了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糾紛時的精細平衡。
1. 核心原則:繳費義務不因一般瑕疵而免除
法院首先確認,物業公司與社區簽訂的合同對全體業主有效,業主負有繳費義務。業主提出的環境衛生、安全隱患等問題,屬于物業服務存在瑕疵。但法律一般認為,除非物業公司完全不履行合同或存在重大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否則業主不能以此為由完全拒交物業費。瑕疵服務可通過要求整改、投訴或主張減少費用等方式解決。
2. 物業“自愿打折”:是讓步也是自認不足
原告物業公司主動提出按70%收費,這一舉動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它既可能被視為一種訴訟策略(為快速結案),也在客觀上承認了自身服務未完全達到合同約定標準。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實質上是通過調整對價的方式,對物業服務的瑕疵部分作出了“懲罰”或“補償”,更為公平地處理了糾紛。
3. 違約金不支持:“惡意”拖欠的認定
法院認為被告“不屬于惡意拖欠”,故未支持違約金。這表明,如果業主是基于真實的、合理的對服務質量的質疑而暫未繳費,與無理由、有意逃避繳費義務的“惡意拖欠”性質不同。法院在裁判中考慮到了業主抗辯的合理性。
4. 法官寄語:指向良性循環
判決書末段的論述尤為關鍵。它指出小區環境的良性運轉依賴于物業、業主、房屋質量等多重因素,拒付物業費會導致服務降級,陷入惡性循環。同時,它也明確要求物業公司必須“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改善服務質量”。這體現了司法在解決個案的同時,致力于引導建立長期和諧的社區關系。
郝小青律師總結與建議
本案雖小,卻是一個生動的社區治理微縮模型。它為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提供了明確的行動指南:
給業主(住戶)的建議:
- 理性維權,避免“一刀切”拒交:發現物業服務問題時,拒交全部物業費并非法律首選的支持方式。應首先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然后向物業公司正式提出書面整改要求,或向社區、街道、房管部門投訴。
- 在訴訟中積極舉證:如果被起訴,應像本案被告一樣,出庭并具體陳述服務不達標的事實,提供相應證據。這有助于法院查明服務瑕疵的程度,從而可能像本案一樣,在費用上獲得酌減。
- 理解“惡意拖欠”的風險:無任何正當理由長期拒交,可能被認定為惡意拖欠,屆時不僅需全額補繳,還可能被判支付違約金。以下信息由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郝小青律師整理發布
給物業服務企業的警示:
- 服務是立身之本:判決書已明確指出,物業費繳費率與服務質量相互影響。只有提升服務意識和質量,保障公共環境與安全,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難問題。
- 溝通與公示至關重要:應主動公示營業執照、服務合同、收費標準、工作人員資質等,暢通業主投訴和建議渠道。透明化運營能減少不必要的猜疑和對抗。
- 靈活應對糾紛:在訴訟中,若自身服務確有不足,可考慮像本案原告一樣,采取靈活策略(如自愿降低部分費用),這有助于快速化解矛盾,修復社區關系,避免兩敗俱傷。
總結:物業服務合同是雙向契約。業主的權利是獲得符合約定的服務,義務是按期繳費;物業公司的權利是收取費用,義務是提供合格服務。當出現矛盾時,法律傾向于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進行“按質論價”的調節,而非支持任何一方的極端做法。構建和諧社區,既需要物業恪盡職守,也需要業主理性維權,二者在法律框架內良性互動,方能走出“拖欠—降質”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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