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滴滴青桔單車發布公告,宣布自12月2日起,在沈陽市調整騎行起步價標準,從原來的1.5元/30分鐘調整為1.5元/20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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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來源:滴滴APP
此次調價后,用戶若騎行25分鐘,費用將從原先的1.5元增加至3元。
據了解,目前哈啰、滴滴兩家品牌的共享單車已完成調價,美團單車則暫未跟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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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來看,沈陽共享單車與傳統地面公交車相比,在價格上并沒有優勢,尤其是冬天,騎行舒適度較低。
對于經常使用共享單車的用戶,建議可考慮購買月卡,以降低日常騎行成本。
與沈陽共享單車良好的發展環境相比,大連對于共享單車的限制則比較大。
日前,大連市交通運輸局在市政府門戶網站發布《關于印發 <大連市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大交發〔2025〕271號)》(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共十四條,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暫行辦法》部分內容
第二條
大連市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本市核心城區(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高新園區)的城市道路、人行步道等公共區域禁止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本市核心城區的工業園區、景區、高校等完全物理封閉區域,有發展需求的,由封閉區域產權(管理)單位與運營單位協商一致并簽訂運營服務協議后實施。
第三條
本市核心城區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一)安全優先,防范交通事故、火災隱患及電池污染風險。
(二)屬地管理,本市核心城區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統籌監管,加強對互聯網租賃 電動自行車停放的監督。
(三)確保穩定,妥善處理運營企業在車輛收回過程中與現存用戶的問題矛盾。
第五條
本市核心城區中完全物理封閉區域內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的,封閉區域產權(管理)單位與運營單位協商達成一致后,依法簽訂運營服務協議,并告知屬地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議中應明確運營、安全、管理等方面責任,約定投放規模、范圍、服務要求及解除協議條件等。
第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按照運營服務協議要求投放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不得擅自擴大運營范圍。
封閉區域產權(管理) 單位要落實對運營企業的管理責任,及時勸阻、制止運營企業違規投放和停放行為。運營企業終止運營或達到協議解除條件的,封閉區域產權(管理)單位應督促運營企業完成投放車輛回收及相關設施拆除,如運營企業無法自行回收或清除時,封閉區域產權(管理)單位應依據服務協議處理。
第十一條
運營企業應通過車輛設計和網絡信息平臺的技術創新,加強用戶身份信息注冊和車輛使用管理,禁止向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務。
創新保險機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
用戶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約定,做到文明用車、安全騎行、規范停放,騎行前應當檢查電動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
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第十二條
本市核心城區內,運營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收回在公共區域投放的車輛,逾期未收回的,由屬地區政府(管委會)依法予以處理。
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在本市核心城區的公共區域投放車輛運營的,由各屬地區政府(管委會)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處理。
來源:話沈陽、遼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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