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張建國(化名)系北京市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村內擁有一處宅院(下稱“一號院落”),含正房五間、東廂房三間。
2001年7月,張建國與非本村村民劉強(化名,城鎮(zhèn)戶籍)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以8000元價格將一號院落出售給劉強。當日,雙方完成房款支付與房屋交付。
2010年,張建國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因劉強拒不到庭,張建國暫撤回“返還房屋”訴求。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認定:劉強非本村集體成員,不具備購買農村宅基地房屋資格,合同無效。該判決生效。
2011年,張建國再次起訴要求返還房屋。但因劉強仍缺席,法院以“無法查清現(xiàn)狀、不具備騰退條件”為由,作出B號判決,駁回其請求。
此后十余年,房屋一直由劉強實際控制,但未翻建或長期居住。2024年,當地啟動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一號院落依法確權至張建國名下。同時,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面臨倒塌風險。
2025年,張建國第三次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強立即返還一號院落。
被告劉強經法院合法傳喚,仍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
買賣合同已被生效判決確認無效;
合同無效后,買受人應返還財產;
雖此前因客觀原因未支持返還,但現(xiàn)房屋已完成確權、危房風險加劇,具備返還條件;
被告拒不到庭,視為放棄抗辯權利。
判決:劉強于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將一號院落及全部房屋返還給張建國。
法院說理
合同無效自始無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劉強基于無效合同占有房屋,缺乏合法依據,依法應予返還。
確權登記強化原權利人地位
2024年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中,政府已將案涉宅基地及房屋登記至張建國名下,進一步確認其物權歸屬,為返還提供行政支撐。
“不具備騰退條件”情形已消除
此前因房屋狀況不明、可能涉及添附或賠償問題而暫緩返還。但如今房屋空置、瀕臨倒塌,無實際使用價值,且被告長期失聯(lián),繼續(xù)占用將導致產權滅失風險,故返還具有緊迫性和必要性。
損害賠償可另案解決,不影響返還義務
法院明確:若劉強認為因合同無效遭受損失(如裝修、修繕等),可另行起訴主張賠償。但此不影響其當前返還房屋的法定義務。
律師提示
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房屋,合同一律無效!
無論交易時間多早、是否公證、是否長期居住,只要買方非本村集體成員,買賣宅基地上房屋的行為均違反國家強制性規(guī)定,自始無效。
合同無效≠房子永遠拿不回
很多人誤以為“錢房兩訖多年就安全了”。但法律賦予原權利人永久性的返還請求權。尤其在確權、拆遷、危房整治等政策背景下,返還可能性大增。
確權登記是維權關鍵證據
農村房地一體確權后,不動產權證將成為法院認定權屬的核心依據。村民應積極參與確權,固化自身權利。
被告缺席≠自動勝訴,但本案特殊
一般情況下,缺席審理需結合證據判斷。但本案已有生效判決確認合同無效,且新事實(確權+危房)足以推翻此前“不具備騰退條件”的認定。
返還后可索賠,但需主動舉證
若買方曾對房屋進行重大修繕或重建,可主張折價補償。但需自行舉證投入金額及合理性,且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比例分擔(通常賣方承擔主要責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