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認定家庭成員這件事,不管是官方態(tài)度還是司法案例,都已經(jīng)很明確了,就是為了給女性更多的權益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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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這些應該是男性不樂意,畢竟雙標認定太明顯,且很可能接下來進一步延伸到其他方面。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某博女權仙女們先哀嚎起來,得了便宜還賣乖倒打一耙,看話題區(qū)和評論區(qū),基本上女權仙女都是這種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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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這種言論我是無視的,我覺得大家應該一眼就能看出問題了,直到我一個關注2年多的粉絲兄弟,在我的文章下這么留言,我發(fā)現(xiàn)雖然女權言論無腦,但那種轟炸式的信息,確實能夠洗腦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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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說話題區(qū)那么多的女權了,連關注我2年多的粉絲都能被洗腦說這種話,可想而知其他人在女權的主流輿論中,會被誤導和影響成啥樣。好,現(xiàn)在我們就分析一下這種言論的基本邏輯問題。
很明顯,那些女權仙女的說法透露出的意思就是,那些動手的明明是故意傷害罪,以后認定家暴不是給減輕刑罰嗎?這種言論起碼有2個基本的常識問題,第一是對故意傷害罪的門檻不清晰,第二是不知道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并不排除家庭成員關系。
我們先看看故意傷害罪的判定標準,必須達到輕傷及以上的傷害程度才行,一般的普通的動手根本達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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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顯,同居認定家庭成員關系,將家暴引入戀愛同居,大大降低了懲罰門檻,且模糊的認定大大擴寬了家暴的范圍。畢竟在女生那邊,男生別說動手了,連十分主觀的精神層面的傷害也算家暴了。
也就是說,這個認定只是為了加大對女性的保護,降低保護的門檻向下補充,其他更重罪名的判定,該是怎樣還是怎樣并不沖突,就像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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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動手一巴掌丈夫還手一巴掌導致妻子耳膜穿孔,就直接按照故意傷害罪給判了,因為達到輕傷標準,并沒有按照家暴處理,反之性別一換就是娛樂新聞了,連家暴都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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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到這里,我真佩服女權的兩個能力,第一是給大眾降智,連我粉絲都能洗腦,第二就是得了便宜還賣乖,明明是維護女性的都能借此賣慘哭壓迫,給男性發(fā)贖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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