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51歲男子張某在酒吧搭訕鄰桌女子許某,打賭能邀對方喝酒卻遭多次拒絕,因覺得丟面子辱罵女子,爭執中女子先打其肩膀一下,張某隨即揮拳將女子頭面部打傷,致其多處骨折構成輕傷二級。案發后張某否認毆打,賠償5萬獲諒解仍不認罪,一審辯稱互毆、申請重新鑒定,法院認定故意傷害罪判11個月并認定自首;公訴機關抗訴稱不構成自首,張某上訴堅持無罪,二審法院改判,撤銷自首認定,刑期加至1年,兩審差異引發熱議。
一、酒吧搭訕被拒丟面子,男子揮拳打致女子多處骨折
2025年5月1日深夜11點多,51歲的張某和朋友在吉林一家酒吧喝酒,鄰桌坐著漂亮女子許某,張某一眼就看中了對方,還跟朋友打賭,說憑著自己的魅力,肯定能讓許某過來陪喝幾杯,朋友們也跟著起哄,催著他去搭訕。
張某信心滿滿端著酒杯走到許某跟前,先做了自我介紹,接著就邀許某一起喝酒。可當時許某本來心情就不好,再加上張某年紀也不小,壓根沒興趣,直接就拒絕了。一開始張某還能穩住心態,沒放棄繼續邀約,可被許某多次拒絕,甚至明確驅趕后,周圍人隱約的笑聲讓他覺得格外沒面子,當場就惱羞成怒,對著許某說難聽的侮辱性話語。
許某也沒忍氣吞聲,跟張某吵了起來,越吵越兇,聽到張某的話越來越過分,許某氣不過,抬手打了張某肩膀一下。這一下徹底點燃了張某的怒火,他立馬還手,一把將許某的頭按在桌子上,右手對著許某的頭面部一頓揮拳。幾拳下去,許某直接沒了反抗能力,酒吧保安趕緊跑過來把兩人拉開,許某趁機報了警。
之后許某被送到醫院檢查,診斷結果讓人揪心,右側顴弓、眼眶小壁、上頜竇前壁都骨折了,傷情經鑒定達到輕傷二級。而張某案發后沒離開現場,等民警過來詢問時,只說自己跟許某只是推搡了幾下,堅決不承認揮拳打人的事。半個多月后,張某給了許某5萬元賠償,拿到了對方的諒解,但依舊嘴硬,不肯承認毆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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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審認自首判11個月,抗訴上訴后二審改判加刑1個月
案件到了一審階段,張某的辯護人提出了兩點意見,一是沖突是許某先動手引發的,兩人屬于互毆,張某頂多算防衛過當,不算犯罪;二是覺得許某的傷情沒那么重,申請重新鑒定。
一審法院審理后,結合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確認許某的傷情就是張某造成的,不過也認為許某先動手有過錯,雙方都沒控制好情緒。最終認定張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考慮到他沒離開現場,算自動投案,還積極賠償獲諒解,就認定他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可這個判決下來,張某和公訴機關都不滿意。張某還是堅持要先重新鑒定傷情,覺得沒鑒定前自己是無罪的,直接提起上訴;公訴機關則認為,張某在偵查、起訴、審查階段都沒承認自己的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條件,一審認定自首并從輕處罰不當,于是提起抗訴,要求從重判決。
二審法院重新梳理案件細節和法律依據后,給出了不一樣的判決結果。首先明確張某不算自首,雖然他案發后沒跑,屬于自動投案,但直到一審審判階段才承認毆打事實,不符合自首“如實供述”的及時性要求;其次,張某辯稱是互毆也站不住腳,許某是因為被他持續騷擾、辱罵才動手打了肩膀一下,屬于情緒反抗,而張某后續的暴力毆打行為,主觀上就是想傷害對方,根本不算防衛。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年,比一審多了1個月刑期。
三、法律層面講清楚:互毆和防衛咋區分?自首認定有啥規矩?
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點的是“是否構成互毆”“算不算自首”,很多人可能也會疑惑,先動手的一方有過錯,反擊就不算犯罪嗎?自首又得滿足啥條件?咱們結合法律條文,把這些關鍵點說透,幫大家避坑懂法。
(一)先動手不代表是互毆,防衛和故意傷害要分清
不是只要雙方都動手,就屬于互毆,得看動手的原因、力度和主觀意圖。根據《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主觀上得有傷害對方的想法,客觀上造成了輕傷及以上傷情。
本案中,許某先打張某肩膀一下,是因為張某多次搭訕被拒后辱罵騷擾,屬于忍無可忍的輕微反抗,沒有傷害張某的故意,力度也很輕;而張某后續把人按在桌上揮拳打頭部,主觀上就是因丟面子泄憤,故意要傷害許某,還造成了多處骨折的輕傷二級傷情,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就算對方先動手有過錯,也不能成為自己暴力傷人的理由,更不算防衛過當,該擔的刑事責任跑不了。
(二)自首不是光沒跑就行,如實供述要趕在一審前
很多人以為案發后不逃跑,等著民警來就是自首,其實不然。《刑法》第67條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算自首,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的解釋》里也說清楚了,自動投案后又翻供,不算自首;但要是在一審判決前能如實供述,還能認定為自首。本案中張某案發后沒跑,是自動投案,但偵查、起訴階段都否認毆打,直到一審審判時才承認,不符合“一審前如實供述”的要求,所以二審法院撤銷了自首認定,這也是刑期增加的關鍵原因。簡單說,自首得“敢擔責、早坦白”,光不跑不認罪,沒用。
(三)賠償獲諒解能從輕,但不能抵消刑事責任
張某賠償5萬獲得許某諒解,為啥還會被判刑?因為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是兩碼事,賠償是彌補受害人的損失,獲得諒解后法院會酌情從輕處罰,但不能抵消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只要造成輕傷及以上傷情,就構成刑事犯罪,必須依法追究。不過要是能及時賠償、真誠悔罪,確實能在量刑上爭取從輕,比如一審因為認定自首+諒解,判了11個月,要是沒有這些情節,刑期可能會更長。
四、網友吵翻了:多數支持二審判決,吐槽男子太囂張
案件曝光后,網友們的觀點很鮮明,幾乎都站在女子這邊,支持二審判決,還吐槽張某的行為太離譜,評論區熱度拉滿:
- 有網友怒批張某:“搭訕被拒就打人,還打致多處骨折,太囂張了!自己沒風度還惱羞成怒,判刑一點不冤,二審加刑活該。”
- 也有網友認可二審判決:“先動手是反抗,不是互毆,而且自首認定得講規矩,一審算自首確實有點松,二審改判才合理,不能縱容這種暴力行為。”
- 還有網友提醒大家:“不管男女,被搭訕拒絕后都得有分寸,別覺得沒面子就沖動,動手傷人不僅賠錢,還得坐牢,太不值了。”
- 部分網友理性分析:“女子先動手有過錯,但過錯小,張某的傷害行為更嚴重,主觀惡意大,賠償諒解只能從輕,不能免罪,法律還是公平的。”
結論
搭訕被拒本是小事,卻因好面子、太沖動升級成暴力傷人,張某不僅賠了錢,還坐了牢,原本的打賭逞強,最終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說到底還是法律意識淡薄,沒控制住自己的情緒。兩審判決的差異,也把“互毆與防衛的區分”“自首的認定標準”講得明明白白,給大家提了醒:沖動是魔鬼,動手必擔責,法律不會因為對方有過錯,就縱容暴力傷人的行為。
這事也引發不少思考:遇到搭訕被拒、當眾丟面子的情況,該怎么理性處理?生活里遇到爭執,咋區分是正當防衛還是互毆,避免踩法律紅線?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你覺得二審加刑1個月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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