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光滿冰點時評1434 12月3日,“浙江宣傳”公眾號發(fā)表之江軒文章《“吸毒記錄封存”之憂要被聽見》,文章一經(jīng)發(fā)表,即好評如潮。這篇文章的核心要義是“聽見”兩個字,即相關立法機構(gòu)應該高度重視群眾反應強烈的“吸毒記錄封存”之憂,要能夠躬身、真誠、耐心聽取大家的意見,要深入體察群眾的擔憂。
我認為,盡管聽見很重要,改正卻更為重要。這部法律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完全可以在此之前呼應群眾心聲盡快和及時改正。
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所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記錄均在封存范疇內(nèi),像吸毒、毆打他人、賭博等受到治安處罰的記錄都在封存范圍之內(nèi)。另一個是將“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紹買賣毒品、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等行為從犯罪降為治安違法。
大家討論最激烈的,一是“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介紹買賣毒品、非法生產(chǎn)、經(jīng)營、購買、運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劑”到底該不該從犯罪降為違法?到底能不能算輕微犯罪?二是有關毒品的犯罪記錄到底應不應該封存?
盡管有一些專家仍在辯解,但老百姓既明辨是非,也認死理,認為只要是涉毒的犯罪就不應是輕罪,就不能作為治安違法處理,其記錄就不應該封存。
11月3日,微信公眾號“中國應用法學”發(fā)表了一篇題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調(diào)研報告》的文章,這篇文章發(fā)表在《中國應用法學》2025年第5期上。文章發(fā)表的時間雖然在這場討論的前一個月,但對這場討論仍有助益。
調(diào)研報告稱,“考慮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規(guī)范評價功能,普遍認為應將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記錄封存之外,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職務犯罪等。”
調(diào)研報告稱,“關于罪犯范圍。各界普遍認為應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累犯、再犯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大,對其犯罪記錄予以封存有輕縱犯罪之嫌。”
調(diào)研組認為,“封存犯罪記錄不能完全切斷前科與后續(xù)犯罪的關聯(lián),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離制度初衷。調(diào)研組傾向于將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適用于初犯,并限制適用于特定的罪名。”
從這篇調(diào)研報告內(nèi)容可以看出,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zhì)的組織犯罪、職務犯罪等”排除在封存記錄之外和將封存范圍限定為初犯是普遍共識。
從以上內(nèi)容我們還可以看出,關于罪犯記錄封存是存在爭議的,不僅沒有與廣大群眾取得共識,就是在法學界也沒有取得共識。從上面調(diào)研報告可知,大家普遍的共識是將毒品犯罪排除在封存記錄之外,現(xiàn)在倉促施行顯得過于草率,并不能讓老百姓滿意。
因此我建議,要么暫時推遲這部法律的施行,要么盡快修改這部法律,刪除爭議較大、不夠成熟的內(nèi)容,先施行其它已經(jīng)成熟的內(nèi)容,有關爭議內(nèi)容待進一步調(diào)研、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廣泛討論、考慮成熟后再進行審議。
制定法律應該走群眾路線,不應由少數(shù)人特別是少數(shù)所謂的法律專家壟斷話語權(quán),應該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內(nèi)容應符合中國國情,應該考慮群眾的感受。還要注意的是,我們是為人民立法,應該立人民群眾滿意的法,應該立群眾滿意的良法,而不是立群眾不滿意的惡法。
如果在這部法律施行前進行修改,我覺得這正體現(xiàn)了我們?yōu)槿嗣窳⒎ǖ淖谥迹罕姴粷M意的就立即改正,這是好事,對未來我們建立法治國家也是有極大助益的。
有錯就大膽糾正,有問題就勇于改正,這才是真正為國為民的坦蕩胸懷,這才是真正的為人民立法、立人民群眾滿意的法、為后世為未來立良法的風范。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