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任職派出所民警期間,黃某某使用自己或其他民警的密鑰登錄全國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車輛信息,向他人發送公民個人車輛信息40余條,獲利2.4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刑事判決書。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起,被告人黃某某在任職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嘉城派出所民警期間,開設淘寶店鋪,以“車輛狀態違章”“查檔”等關鍵詞創建鏈接,吸引他人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買家通過淘寶成功交易后添加黃某某個人微信,通過微信發送車牌號或車輛行駛證照片給黃某某,黃某某使用自己或其他民警的密鑰登錄全國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查詢車輛信息(內含車輛所有人、住址、登記證書編號、狀態、使用性質等公民個人信息)。
黃某某將車輛信息拍照后通過微信發送給買家,事后收取費用。經查,黃某某向高某某、盧某某、曹某某、范某(已判刑)等人發送公民個人車輛信息40余條,獲利2.4萬余元。
四川省旺蒼縣公安局在辦理范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發現黃某某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查詢、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于2023年11月17日將相關犯罪線索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該局于同年12月15日對黃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立案偵查。2024年10月23日,黃某某經電話通知,在接受公安紀委監察室談話時主動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實。法院審理過程中,黃某某退出了違法所得24308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利用人民警察的特殊身份,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等方式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應從重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違法所得金額、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節,法院認為,黃某某作為政法系統干警,系公職人員,理應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權益,但黃某某違反法紀和保密義務,將履職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他人,致使涉案個人信息被部分下游人員繼續售賣,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比同類普通的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社會危害性,且違反職業操守,應當從嚴打擊、從重懲處。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在案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陳康
復審|陳吉康
終審|王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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