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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上世紀90年代,甲報社將一號房屋分配給本單位職工劉某,后由其配偶范某繼續承租。
1991年,經范某同意,其子趙永年與甲報社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成為承租人,攜妻子李秀芬及兩名兒子趙文濤、趙文浩入住。孫女趙思琪出生后亦落戶并長期居住。
1994年,趙永年去世。1996年,其父趙建國(趙永年之父)與張麗華再婚,并搬入一號房屋。1998年左右,甲報社在未征得原共居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承租人變更為趙建國。
2006年,趙建國去世。2007年,甲報社因房屋面臨拆遷,以趙建國名義發出購房通知,張麗華代繳房款1.4萬余元,但甲報社明確表示:未與張麗華建立買賣關系,房屋產權仍歸甲報社所有。
2010年,李秀芬、趙文濤、趙文浩、趙思琪四人起訴,請求確認對一號房屋的居住權。
B號終審判決明確:四原告作為原始承租人趙永年的配偶及子女,依法享有居住權,該權利不因承租人變更而消滅。
2014年,張麗華去世,其女兒張麗華之女(被告) 繼續占據一號房屋至今,拒絕四原告入住。
四原告遂再次起訴,要求:
1. 被告立即騰退一號房屋;
2. 支付自2010年起的房屋占有使用費(2000元/月)。
裁判結果
? 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騰退一號房屋;
? 若逾期未騰退,則自第11日起按2000元/月支付占有使用費至實際騰退之日;
? 駁回原告關于2010–2024年期間使用費的主張。
法院說理
1. 四原告的居住權已由生效判決確認,具有既判力
原始承租人趙永年通過合法租賃取得居住資格;
配偶、子女作為共居人,依法享有附隨居住權;
即使承租人變更為趙建國,不影響原共居人權利。
2. 被告對房屋既無所有權,也無合法居住權
甲報社從未將房屋出售給趙建國或張麗華,買賣關系不成立;
房屋產權始終屬于甲報社,不屬于任何個人遺產;
張麗華的居住權源于與趙建國的婚姻關系,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可繼承;
被告作為張麗華之女,與趙建國無扶養關系,不能繼受其居住權益。
3. 購房款問題不影響居住權歸屬
雖張麗華支付了房款,但甲報社未退還,此屬另一法律關系;
被告可另案向甲報社主張返還或補償,不得以此對抗原告的法定居住權。
4. 使用費僅支持判決生效后的逾期占用部分
在法院未明確排除被告居住前,其占有不構成惡意侵權;
但判決生效后拒不騰退,即侵害原告權益,應賠償損失。
律師提示
? “住了就是你的”是最大誤區!
公房、央產房、單位房等產權不屬于個人,即使繳納房款、長期居住,若未完成產權登記,仍不構成所有權,更無法繼承。
? 居住權 ≠ 繼承權
居住權基于租賃、婚姻、共居事實產生,具有人身依附性;
配偶死亡后,繼子女、姻親等無權自動繼承居住資格。
? 原始共居人權利優先于后續承租人變更
單位房改中,若原始承租人家庭成員戶口在冊、長期居住,即使承租人被私下變更,其居住權仍受法律保護。
? 支付房款≠取得產權
若購房時權利人已死亡(如本案趙建國已故),買賣合同主體缺失,交易無效。付款行為僅產生債權請求權,非物權。
? 如何維權?北京房產律師建議:
保留戶口本、租賃合同、繳費憑證、居住證明;
遇承租人被擅自變更,及時提起用益物權確認之訴;
對拒不騰退者,申請強制執行+主張逾期使用費。
北京遺產律師特別提醒:
本案中,被告誤以為“母親交了錢、住了房,房子就該歸我”,卻忽略了——
居住權不能“傳”給下一代。
在單位公房糾紛中,誰是原始承租人家庭成員,誰才握有真正的法律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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