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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資律所·案例說法|法律
視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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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普通的甘蔗地,因為一個“偷”字突然成為網紅打卡點。創意營銷的背后,是法律風險的模糊地帶。
農場主在甘蔗地旁立起告示,標注“自助‘偷’甘蔗,19點至5點,18元/根,甘蔗隨便吃”,并附上收款碼與工具刀。短短二十余天,這片甘蔗地吸引了百余人深夜前來“偷蔗”,收款超過6000元。
這一看似新穎的營銷模式迅速走紅網絡,同時也引發了法律界的關注——以“偷”為噱頭的營銷行為,究竟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創意,還是已經踏入了違法行為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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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自助偷甘蔗”事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罪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教唆違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合同訂立的相關規定。
從刑法角度看,盜竊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核心要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觀上的秘密竊取行為。
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明知是他人財物,卻意圖占為己有;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秘密竊取”行為,即采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
從民事法律角度看,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可成立民事合同關系。
在此情況下,即使使用了“偷”這一表述,若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買賣而非盜竊,仍可能被認定為有效的買賣合同。
▌結合本案分析
“自助偷甘蔗”事件中,農場主設立告示牌、標明價格、提供工具并附上收款碼的一系列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創新的營銷手段。
參與者支付費用后獲取甘蔗,主觀上并無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核心要件。
從雙方行為性質來看,農場主通過設立告示牌發出了訂立買賣合同的要約,參與者支付費用時即作出承諾,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
盡管使用了“偷”這一表述,但加上引號表明這是一種修辭手法而非法律意義上的偷竊。
然而,這一營銷模式仍存在不可忽視的法律風險。農場主“想付就付,不想付也可拿走”的表述,雖然本意是構建信任機制,但可能模糊法律邊界。
若參與者未付款或超出約定數量取走甘蔗,且金額達到盜竊罪立案標準,仍可能面臨刑事追責。
此外,農場主使用“偷”字進行營銷,盡管加了引號,但仍存在被認定為教唆違法的風險。雖然多數人能夠理解這是營銷手段,但不排除少數人可能誤解而實施真正的盜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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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鄉村文旅蓬勃發展的今天,類似的創意營銷不會是個例。如何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創新,平衡營銷效果與法律合規,是每位經營者需要思考的課題。創意營銷的邊界在于尊重法律,保護權益,維護公序良俗——越過這條紅線,再吸引眼球的創意也可能變成刺向自己的法律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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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領域
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仲裁
▌執業領域
常樂律師曾執業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法學功底深厚,能將理論知識和實踐完美結合,為當事人提供最完善的法律服務方案。
常樂律師的的主要執業領域為行政復議、訴訟、征地拆遷、刑事辯護以及民商事訴訟的爭議解決,熟悉法院及仲裁機構的工作流程及裁判思路,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得到了當事人的一致認可。
▌工作經歷
2016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2019年取得律師執業證
2020年任職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
2022年任職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
自執業以來,參與的案件幾百余件,對行政訴訟、民商事案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
▌代表性案例
代理黑龍江雞西5戶村民強拆違法案
代理江西嚴某宅基地強拆案
代理唐山市樊某信息公開案
代理北京周某行政復議案
代理楊某與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辯護劉某故意殺人案
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聲明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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