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傳統金錢賠償外,司法實踐中探索了多種替代性修復責任承擔方式。2024年福建某盜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被告人除承擔補種樹木的費用外,還被判令在案發地擔任為期一年的“生態護林員”,進行巡山護林、防火宣傳等勞動,該勞動內容記入社區服務記錄,作為其悔罪表現和履行修復責任的一部分。此類創新方式,如“勞務代償”、“替代性修復”(如在另一區域建設等面積的濕地),有助于在責任人經濟能力不足時,確保生態環境得到實質修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