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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2012年,村民周建國因宅基地騰退,與當地騰退辦公室簽訂協議,獲得一套定向安置房——一號房屋(兩居室),但尚未實際交付。
2015年2月,周建國向同村朋友劉志遠借款40萬元,約定半年內歸還。借款到期后,周建國無力償還,遂提出將一號房屋作價120萬元出售給劉志遠,以40萬元借款抵扣部分房款,剩余80萬元由劉志遠直接支付給周建國的另一債權人廖某,用于清償其債務。
2015年7月16日,雙方簽訂《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明確:
房屋總價120萬元;
劉志遠無需再向周建國付款,40萬元借款轉為房款,80萬元由其代付至廖某賬戶;
周建國須在房屋具備領取條件時,代劉志遠向騰退辦領取一號房屋,并在可過戶時配合辦理產權轉移。
合同簽訂當日,劉志遠通過銀行轉賬向廖某支付80萬元,廖某出具收條確認收到“買房款”。周建國也將拆遷協議原件交予劉志遠保管。
然而,2018年一號房屋具備交付條件后,周建國拒不配合領取房屋,經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因騰退辦僅認可原被騰退人或持法院確權文書的買受人領取房屋,劉志遠無法自行收房,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周建國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判決:
確認劉志遠與周建國于2015年7月16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有效。
注:法院同時說明,合同有效不等于必然能履行,后續能否交房、過戶,需另案解決。
三、法院說理
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雙方均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交易主體資格;合同內容系自愿協商達成,無欺詐、脅迫情形。
以房抵債+代付房款構成完整對價支付
40萬元借款轉為購房款,有《借款協議》及收據佐證;
80萬元代付行為有銀行流水、收款人收條及《委托付款協議》印證;
總計120萬元房款已全部清償,符合“有償轉讓”要件。
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安置房雖暫未取得產權證,但合同僅約定未來過戶義務,并未違反禁止性規定。司法實踐中,此類“期房買賣”合同通常認定為有效。
被告缺席視為放棄抗辯
周建國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答辯與質證權利,不影響法院依法認定合同效力。
四、律師提示
“以房抵債”需轉化為真實買賣關系才受保護
單純的“還不起錢就用房抵”可能被認定為流押條款而無效。但若重新簽訂買賣合同、明確價格、完成對價支付,則可被認定為有效房屋買賣。
代付房款必須保留完整證據鏈
本案中,80萬元支付給第三方,但因有委托協議+轉賬憑證+收款人書面確認,法院認可其為購房款。若僅有轉賬記錄,風險極高。
同一村集體成員間交易安置房,效力更易被認可
農村定向安置房原則上不得對外轉讓,但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
合同有效 ≠ 能拿到房子
本案僅解決“合同是否有效”問題,能否實際收房、過戶,還需另案起訴要求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建議買方同步準備第二步訴訟。
持有拆遷協議原件是重要維權依據
周建國主動交付拆遷文件,增強了交易真實性。買方應盡可能控制原始權屬資料,防止賣方“一房二賣”。
本文由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幫助購房者識別“以房抵債”交易風險,規范代付行為,確保買賣合同效力獲得司法認可。如遇類似安置房買賣糾紛,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構建完整證據體系,避免“錢房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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