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入職某建設工程公司當日,在工地施工時意外受傷,之后未再回公司工作,能否要求公司賠償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近日,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2023年12月27日,鋼筋工廖某入職某建設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當日,廖某在工地工作時,不慎被塔吊鋼絲繩鉤子鉤傷右手,受傷后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15日,出院后廖某未再回該建設公司工作。之后,人社部門認定廖某為工傷,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建設公司支付廖某一次性就業補助金5933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8668元、住院期間護理費3491元,并配合廖某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理賠手續。建設公司對向廖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護理費及具體金額的計算有異議,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廖某受傷出院后,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應向勞動者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可視為廖某以仲裁的方式主動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勞動關系。廖某所受工傷傷殘等級為九級,故該建設公司應按工傷九級標準向廖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廖某因工傷住院治療15天,結合廖某傷情、治療情況、傷殘等級、從事職業,仲裁委員會酌定廖某停工留薪期間為4個月;在建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廖某實際工資的情況下,以本省上一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核定基數計算4個月停工留薪待遇,并無不妥。在廖某未提供支付護理費用票據的情況下,參照本省相關行業標準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經計算為2162.55元。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判決,某建設公司配合廖某辦理工傷保險基金理賠手續,并向廖某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59336元、停工留薪期待遇29668元、住院期間護理費2162.55元,駁回了某建設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廖某與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已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在工作中所受傷情依法可以申請認定工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關待遇。根據《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是:···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九級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由所在單位負責。”也提醒公司注意,在經營過程中,一定要嚴格依法用工,及時履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維護良好的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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