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九煤炭是新大洲A重要的收入來源,但新大洲A正面臨失去這家子公司控制權的風險,或將觸發退市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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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攝圖網
或喪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權,可能觸發退市風險警示
2025年12月8日,新大洲A(000571.SZ)股價漲停,9日開盤后不久即跌停。消息面上,公司8日盤后公告提示兩筆債務逾期風險,債權人為華夏銀行寧波分行、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資管大連分公司)。
一方面,子公司新大洲(浙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商貿)向華夏銀行寧波分行貸款8000萬元,貸款期限從2024年9月至2025年9月10日。新大洲A、全資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新大洲)、海南新大洲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海南新大洲)及第一大股東大連和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升集團)為上述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新大洲A以控股子公司內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五九煤炭)5400萬元股權提供質押。
浙江商貿應于9月10日支付到期本金8000萬元、利息104.38萬元,但并未償付。11月,華夏銀行寧波分行向法院起訴,要求浙江商貿支付借款本息、罰息、復利及律師代理費,合計8134萬元,新大洲A、海南新大洲、上海新大洲及和升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截至目前,該案尚未判決。
另一方面,2020年8月,新大洲A、海南新大洲與長城資管大連分公司簽署《債務重組協議》,約定重組債務本金為2.06億元,債務重組期限從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此后,各方三次簽署補充協議,對尚未歸還的債務本金進行展期。
同樣在2020年8月,新大洲A、上海新大洲、海南新大洲與長城資管大連分公司簽署《債務重組協議》,約定債務重組本金為1.14億元,債務重組期限從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2021年11月和2022年6月,新大洲A與長城資管大連分公司簽署債務重組補充協議,追加擔保物。公司累計以五九煤炭1.5億股股權進行質押,為上述《債務重組協議》項下全部債務提供質押擔保。雙方也三次簽署補充協議,對尚未歸還的債務本金進行展期。
2025年10月,新大洲A及上海新大洲收到長城資管大連分公司出具的《逾期債務催收通知書》。根據長城資管大連分公司列出的欠款清單,截至9月30日,新大洲A及子公司拖欠債務本金2.04億元、利息罰息及復利0.2億元、違約金0.22億元,合計應付2.45億元。
以此計算,上述兩項逾期債務僅本金部分就已達到2.84億元,而新大洲A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歸屬凈資產為2.27億元,2025年9月末下降至1.42億元。
新大洲A與華夏銀行寧波分行、長城資管大連分公司之間尚未達成可推進的解決方案。新大洲A提示,若上述逾期事項未能妥善解決,未來法院作出的判決或將導致公司失去五九煤炭控制權。
新大洲A主要從事煤炭采掘及銷售業務,該主營業務由五九煤炭經營管理。2025年上半年,公司煤炭業務收入為2.41億元,占當期營收的95.92%,剩余其他業務收入僅為1027.12萬元。再看2024年,公司煤炭業務收入為7.8億元,剩余其他業務合計收入為4093.1萬元。
2016年至今,新大洲A的扣非后歸屬凈利潤長期處于虧損狀態。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歸屬凈利潤虧損1.02億元、同比增虧30.82%,扣非后歸屬凈利潤虧損0.94億元、同比增虧39.25%。
新大洲A坦言,若無法合并五九煤炭財務報表,公司可能觸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利潤總額、凈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三者孰低為負值,且扣除后營業收入低于3億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若新大洲A在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次年仍存在上述情況,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多次涉訴成“老賴”
從償債能力來看,截至2025年9月末,新大洲A的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和資產負債率分別為0.48倍、0.39倍和65.95%,處于行業內倒數。除上述債務逾期事項外,公司還涉及其他與償債有關的訴訟。
2024年2月,上海覲祥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覲祥實業)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新大洲A及下屬烏拉圭屠宰企業Rondatel S.A.(以下簡稱:22廠)提起仲裁。
2020年2月,新大洲A當時的全資子公司Lirtix S.A.(以下簡稱:177廠)和22廠與覲祥實業開展冷凍牛產品采購合作。據《采購合作協議》約定,覲祥實業應向177廠、22廠超出訂單額外支付預付款450萬美元。若177廠、22廠違約,兩單位需向覲祥實業返還上述預付款,新大洲A以450萬美元為限承擔保證責任。截至合作期滿,22廠未返還覲祥實業的預付款522.99萬美元及相應資金占用費。
2024年12月,仲裁委裁決22廠需返還覲祥實業預付款及資金占用費,新大洲A在450萬美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025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市二中院)向新大洲A出具《執行通知書》,責令公司履行法定義務(含支付預付款、律師費、仲裁費、執行費)。
公開信息顯示,3月12日,新大洲A因在上述執行過程中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全部義務的情形,被上海市二中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3月11日,因新大洲A在上述執行過程中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韓東豐被上海市二中院出具限制消費令。
新大洲A在2025年半年報中披露,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及原法定代表人陳陽友因1起合同糾紛案被出具限制消費令,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韓東豐因5起案件被出具限制消費令,除了與覲祥實業的合同爭議案,還包括借款合同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
7月,新大洲A與覲祥實業達成執行和解,案件暫時終結執行。若新大洲A未按和解協議履行,覲祥實業有權恢復本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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