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度“中國十大環境司法案例”
8月13日,由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主辦,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華僑大學法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中國環境司法發展研究”課題組承辦的《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3年)》新書發布會暨2024年度“中國十大環境司法案例”揭幕會在福建谷文昌干部學院舉行。
新書發布環節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杜群主持。呂忠梅、金銀墻、欒永玉、張慧德為《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23年)》新書揭幕。“中國環境司法發展研究”課題組執行負責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湖北經濟學院副校長張忠民介紹了新書的主要內容與亮點。
2024年度“中國十大環境司法案例評選結果
案例一: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熊貓國家公園珍稀樹種天全槭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二:陳某通、李某祥、李某揚污染環境案
案例三: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訴晉某等三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四:王某訴某軌道公司噪聲補償合同糾紛案
案例五: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內違法建設光伏電站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六: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訴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七: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韓城市某黃河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八: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九: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廣州某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例十:最高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
一、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大熊貓國家公園珍稀樹種天全槭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天全槭是制作高端大小提琴、鋼琴等樂器琴板背板的材料,具有較高經濟價值,但因天全槭保護級別低,違法成本低,導致大熊貓國家公園內天全槭、金錢槭被大量盜伐,破壞了大熊貓國家公園的生物多樣性。
【查處經過】
2022年4月,雅安市寶興縣檢察院在辦理阿某某等6人盜伐林木案時,將線索作為行政公益訴訟重大案件線索層報四川省院。
四川省院梳理2021年以來全省大熊貓國家公園盜伐槭樹案件,發現多起案件,且被盜伐槭樹樹齡大多超50年,天全槭等生存條件受嚴重威脅。2023年1月至3月,四川省院與雅安市院、寶興縣檢察院3次實地查看盜伐現場,走訪居民等了解情況并固定證據。經查,天全槭等非重點保護植物,盜伐致其在一定范圍滅失,生態系統遭破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職不到位。
2023年4月,雅安市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向雅安市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雅安市林業局立即開展種群調查,隨后開展物種搜集、育種和種質資源保護。7月,辦案人員咨詢專家意見,得知金錢槭可移植擴繁,天全槭需本地育種或扦插擴繁。8月,多部門就槭樹物種保護座談。12月,野生天全槭納入省級重點野生植物保護名錄。辦案期間,寶興、天全兩地檢察機關聘請專業志愿者提供意見。2024年4月,在檢察機關推動下,市縣兩級林業部門與高校組建保護團隊開展育苗工作,中科院和高校同步建立苗圃,槭樹種群擴繁取得成功。
【典型意義】
大熊貓國家公園雅安片區占全國大熊貓國家公園面積的27%。檢察機關在辦案中通過個案對類案進行分析,發現大熊貓國家公園槭樹生存受到威脅的問題,三級檢察機關上下聯動,通過一體化辦案推動受損生態環境修復和生存受到威脅的物種保護,提升了野生天全槭的保護等級,推動實現了種群擴繁,保護了大熊貓國家公園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原真性、完整性。
二、陳某通、李某祥、李某揚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初,陳某通明知李某祥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仍將其廠區油水混合物交其處置并協商費用。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1月6日,李某祥伙同李某揚將16車油水混合物運至福建東山縣等地隨意傾倒,大部分流入灘涂、海域。經鑒定,這些油水混合物為危險廢物,污染紅樹林樹苗面積達9.77畝,1305株死亡,傾倒總量164.645噸,二人非法獲利57625.75元。
【查處經過】
案件審理中,陳某通、李某祥自愿修復環境,提交修復方案并繳交修復費用。東山縣人民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出具意見,認為修復方案可行合規,建議明確進度與驗收方案,還建議用修復費用購買海水養殖碳匯,實施海馬齒生態浮床凈化項目。后陳某通按方案修復灘涂,陳某通、李某祥購買碳匯履行替代性修復責任。
東山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通、李某祥、李某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164.645噸,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情節嚴重。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陳某通具有立功表現,李某祥預繳全部違法所得,陳某通、李某祥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預繳罰金、積極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具有較好的悔罪表現,且經審前社會調查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依法以污染環境罪判處陳某通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李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李某揚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前罪(盜竊罪)未執行完畢刑期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李某祥、李某揚違法所得人民幣五萬七千六百二十五元七角五分。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適用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精準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的典型,也是全省首例生態技術調查官就地方財政藍碳收益使用提建議的探索實踐。被告人跨省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致灘涂土壤污染、紅樹林樹苗死亡、海域水產養殖環境受損。法院聘請生態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形成“污染者擔責、專業者出智、全社會治理”的生態司法新樣本。其亮點有三:一是全要素修復,對可逆灘涂土壤用“物理去除 + 微生物降解”原地修復,對不可逆海洋生態以認購海水養殖碳匯替代修復,實現多重受損生態全面修復。二是全過程輔助,生態技術調查官為修復方式、方案、監管等提供專業支持,還建議修復資金用途,促成藍碳款項用于凈化項目。三是多主體參與,通過社會化路徑激發多主體參與生態治理,推動從“個案懲治”向“系統治理”轉型。
三、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訴晉某等三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5日,晉某約呂某、宋某二人到桂林漓江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大面山山頂露營,違規燃放煙花時引燃地面植被,失火燒毀景區內重點公益林1.1255公頃,造成喀斯特地貌原真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
【查處經過】
由于該案未達到失火罪刑事立案標準,桂林市檢察院遂對該案進行民事公益訴訟立案辦理,并委托林業設計院、司法鑒定中心確認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環境服務功能喪失致損等費用。同時,桂林市檢察院運用檢校合作機制,邀請當地高校6名法學教授共同論證該案中責任承擔等實務問題。
經依法履行公告程序,桂林市檢察院于2022年8月31日向桂林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被告晉某等三人連帶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等共計21萬余元。桂林市中級法院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請求在判決中全部予以支持。2023年3月,晉某等三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提出上訴。2024年7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檢察機關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推動風景名勝區生態修復的典型案例。涉案行為雖未達刑事立案標準,但造成重點公益林燒毀、喀斯特地貌受損等嚴重后果。檢察機關采用“民事公益訴訟+專業鑒定+檢校合作”模式,委托專業機構核算損失,邀請專家論證責任,確保訴請科學合理。本案探索了專業力量參與、跨部門協作的有效路徑,為同類案件提供“專業化+社會化”治理示范,推動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向系統修復轉變。
四、王某訴某軌道公司噪聲補償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某軌道公司在建設高速公路期間,施工車輛不分晝夜運行,嚴重影響了沿途村民的正常生活。王某及沿途的部分村民向某軌道公司反映施工車輛噪聲擾民問題。后某軌道公司負責人與檢測人員進村調查,在村委會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對噪聲數值進行了測量,并與村委會協商補償人員范圍及補償標準。2019年夏,某軌道公司委托拆遷公司和測繪公司與包括王某在內的166戶村民分別簽訂《噪聲補償協議》,某軌道公司委托的工作人員以協議需單位蓋章和審計為由取走全部簽好的協議。因包括王某在內的166戶村民一直未收到協議約定的補償款,王某先行提起訴訟,請求某軌道公司支付其噪聲污染補償款1.5萬元。尚余165戶村民等待案件處理結果。
【查處經過】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某軌道公司否認簽訂過《噪聲補償協議》,但經與村委會、鎮政府、拆遷公司、測繪公司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確認協議真實存在,遂要求某軌道公司提供《噪聲補償協議》,但其拒絕提供。人民法院在實地勘查施工路段、走訪鄰村的基礎上,依據現有證據認定了《噪聲補償協議》簽約事實,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判令某軌道公司履行給付補償款的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民法院利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機制,成功化解因道路施工噪聲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通過公正裁判,為開展該系列噪聲補償群體性糾紛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工作提供了裁判示范,并通過司法確認,解決了剩余165戶村民與某軌道公司的糾紛。同時,通過依法裁判促使企業正視問題、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促推轄區社會基層治理。
五、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內違法建設光伏電站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渦河是淮河第二大支流,全長380公里,流域面積1.59萬平方公里。2017年4月,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十九里鎮馬寨村委會在渦河(馬寨村段)南岸,建設了6座大小不等的光伏電站,占地面積39.59畝,年平均發電量136.2萬度。上述光伏電站選址未經批準,侵占了渦河河道,影響行洪安全。
【查處經過】
2022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河長辦將亳州市譙城區十九里鎮馬寨村渦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違法建設光伏電站的問題線索,移送至亳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亳州市檢察院)。亳州市檢察院經初步調查認定,村集體組織在該段河道管理范圍內未批先建6座光伏電站。按照管轄規定,亳州市檢察院將線索交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譙城區檢察院)辦理,并與亳州市水利局聯合督辦。
2022年8月10日,譙城區檢察院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通過調取書面材料、實地走訪村干部、詢問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現場勘查等方式開展調查。亳州市譙城區水利局多次責令村集體組織糾正違法行為。因光伏電站屬于國家產業扶貧項目,不宜直接拆除,需要由屬地鎮政府妥善解決。2022年9月14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譙城區檢察院向十九里鎮政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防洪義務,將妨礙河道行洪的光伏電站移出馬寨村渦河河道管理范圍。
收到檢察建議后,十九里鎮政府反映,因光伏電站的拆除和重建需要多部門協同配合和技術支持,存在一定困難。針對其反映的問題,亳州市檢察院組織市水利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應急局、市鄉村振興局、電力公司等單位召開圓桌會議,研究解決新光伏電站選址、技術支持、原站坑穴回填和樁基清理等問題。通過部門協同聯動,歷經30余天,6座光伏電站整體遷至附近的陳小廟村,消除了河道洪澇安全隱患。同年10月20日,十九里鎮政府將整改情況書面回復譙城區檢察院。
2022年10月25日,譙城區檢察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益心為公”志愿者等跟進監督整改情況。涉案光伏電站及附屬設施已被全部清理完畢。新光伏電站已正常運行,占地面積約28.85畝,年平均發電量146.6萬度,可帶動村集體收益達58萬余元。以辦理此案為契機,譙城區檢察院與區水利局聯合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河道非法建設專項整治行動,推動拆除河道內違法建筑物、構筑物6處,清理河道內垃圾、渣土30余噸,退還河坡非法種植面積達230多畝。
【典型意義】
針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未批先建光伏電站,妨礙行洪安全問題,檢察機關在全面調查取證基礎上,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督促屬地政府積極整改,有效保護河道行洪安全。同時,針對屬地政府反映整改中遇到的難題,加強與水利部門協作配合,通過召開圓桌會議,推動部門聯動、合力履職,避免“一拆了之”,采取異地整體搬遷光伏電站的方式,既解決公益受損問題,又維護脫貧攻堅成果。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注重將個案辦理與區域治理有機結合,實現公益保護與經濟發展雙贏,共同護航鄉村振興,守護人民群眾美好生活。
六、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訴山西某鋁業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山西某鋁業公司自2006年起,將提煉氧化鋁產生的強堿性、強腐蝕性工業廢料赤泥,堆存于山西省原平市某占地1840畝、庫容1664.3萬立方米的赤泥庫。該庫長期露天堆放,在風季形成揚塵污染大氣,且對距其僅1公里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構成威脅。2014年11月,山西省忻州市環保局認定其存在粉塵污染并處罰。因技術升級,該赤泥庫已停用,但未封場閉庫,可能引發潰壩等地質災害,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及生態環境安全。2016年8月24日,北京市朝陽區某環境研究所以赤泥庫危害周邊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為由,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確認赤泥危害性并判令立即封場,消除環境危害與風險。
【查出經過】
審理中,山西某鋁業公司與朝陽某環境研究所于2017年1月18日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內容包括鋁業公司確保赤泥庫合規、投入環保費用、設立專項資金、接受監督及承擔相關費用等。但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該和解協議無法根治赤泥庫污染,不足以保護公共利益,故未予確認。鑒于赤泥庫封場為技術難題且國內無同等規模經驗,法院組織專家現場勘察論證,引導雙方重新協商。2018年11月16日,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新調解協議:鋁業公司五年內完成封場,定期通報情況;封場期間采取防范措施,定期檢測環境;自行籌集1.5億元封場資金;遇特殊原因及時告知,逾期或不封場將面臨強制執行;封場后組織驗收,合格方達預期目標。
【典型意義】
對于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事人就生態環境修復等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實質審查;經審查,協議的內容足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出具調解書。
人民法院在對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進行審查時,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重點審查協議是否約定具體的修復措施、修復期限、修復費用、驗收程序、監督主體等內容,評估協議的履行能否實現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恢復生態環境的狀態和功能、消除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目的。
七、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韓城市某黃河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韓城市某黃河漁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漁業公司)與韓城某投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合作開發案涉黃河生態漁業示范基地建設項目,于2016年3月開始施工,總投資約2.3億元,建設有廣場、公寓樓、商鋪、餐廳、停車場、辦公房、人工水域等。項目區域在建設之前主要為泛洪平原和庫塘,屬于陜西黃河濕地省級自然保護區緩沖區范圍。2017年2月,韓城市國土資源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建設單位退還非法占用土地,并處罰款。案涉項目于2017年6月停止建設。后原告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某環境研究所)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停止破壞黃河濕地侵害生態環境的行為,拆除全部違法構筑物,恢復濕地原狀。
【查處經過】
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多次組織調解、現場勘察并協調督促相關生態環境保護監管部門履職。2019年4月起,韓城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案涉項目實施拆除,韓城市自然資源局、林業局下達了《限期拆除通知書》。某漁業公司逐步完成案涉項目全部建筑拆除,并對案涉區域生態環境和濕地植被進行了修復。某環境研究所認可被告為環境治理所做的努力和修復結果,認為其訴訟目的業已實現,申請撤回起訴。經韓城市林業局出具案涉項目整改方案執行情況說明,并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區域生態環境恢復效果進行評估,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整改方案符合濕地修復的規范要求,且案涉區域的生態環境經專業鑒定機構評估確認已基本得到恢復,某環境研究所的訴訟請求已因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而得到實現,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在黃河沿岸違法開發建設破壞黃河生態環境的典型案例。濕地被稱為“地球之腎”,黃河濕地作為候鳥遷飛路線上的棲息繁殖地,為鳥類提供了棲息、遷徙、越冬場所,且負有補給地下水、凈化水質、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等生態服務功能,在維持生態平衡、保持生物多樣性、調節水文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案中,社會組織依法提起公益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能動履職,在訴訟中強化府院聯動,通過發出司法建議推動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充分了發揮生態環境保護中行政執法優先的職能,對侵占黃河濕地的違法建設項目全部實施拆除,最終促使本案以撤訴方式解決,以最低的司法成本取得了最優的司法效果,為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協同保護提供了樣板和示范。
八、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赤水河系長江上游南岸較大支流,是中國醬香型白酒原產地和主產區,承載了長征史上光彩神奇的紅色記憶,被譽為“生態河”“英雄河”“美酒河”。近年來,赤水河沿線部分企業在未辦理用地、排污、取水等審批許可、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私自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非法占用赤水河沿岸林地、耕地,擅自開采地下水,非法采礦或越界開采破壞礦產資源,違法排污、養殖污染等,嚴重破壞赤水河流域生態環境。
【查處經過】
2023年3月,貴州省檢察院在赤水流域保護專項行動中,針對違法建設與生產破壞生態環境問題,于11月以事立案,組建省、市、縣三級辦案組統籌推進。通過與省生態環境廳磋商、邀請特邀檢察官助理參與,運用現場勘查、專家咨詢、大數據模型及無人機等手段調查取證,查明流域內存在非法占地400余畝、違法取水1萬余噸、非法采礦及酒企養殖戶違法排污等突出問題。相關部門未依法履職致公共利益受損,貴州省檢察院指導各級院通過磋商、檢察建議、訴訟等方式監督,聯合督辦重點案件,推動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目前,市縣檢察機關同步辦理關聯案件76件,推動修復耕地林地446.6畝、制止違法取水、治理非法采礦及整治違法排污,取得顯著成效。2024年4月,經實地查看與聽證,整改效果獲與會人員一致認可。
【典型意義】
跨區域流域治理中存在涉及范圍廣、違法主體多、監管部門多、監管層級不一、監管職能交叉等問題,省級檢察院以事立案,組成三級院辦案組,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機制作用,統籌推進各地案件辦理。檢察機關辦案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與生態環境等部門信息共享,綜合運用磋商、檢察建議、提起訴訟等方式進行監督,邀請公眾參與案件效果評估,推動長江支流綜合治理。
九、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訴廣州某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間,廣州某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環保公司)接收50家污水處理廠產生的生活污泥共計483411噸,在僅經過壓濾脫水,未完成全流程處理的情況下,聯系案外人全部非法傾倒,其中6972噸傾倒于廣州、東莞等地,其余絕大部分傾倒地不明。經鑒定,上述污泥為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環境有害物質,存在環境污染和人體健康風險。廣州某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檢測公司)明知上述污泥重金屬等超標,屬污染物,存在污染環境風險,為幫助某環保公司逃避監管及長期持續違法處置污泥,按某環保公司要求篡改檢測數據并出具符合有機肥標準檢測報告。某檢測公司、某環保公司分別在另案中被依法追究污染環境刑事責任。2020年11月19日,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某檢測公司、某環保公司等提起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
【查處經過】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環保公司傾倒屬于含有重金屬的污染物、環境有害物質的污泥,某檢測公司為他人傾倒該污泥提供幫助,導致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雖然某檢測公司、某環保公司已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其仍應為其污染環境行為共同承擔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根據專家論證、司法鑒定,經查明案涉污泥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及清運費用等事實證據,判決某檢測公司、某環保公司等共同賠償污泥無害化處理費用62155223元、污泥清運費用3893951.90元并公開賠禮道歉。某環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追究提供虛假環境檢測報告的第三方機構連帶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典型。環境檢測數據關乎污染治理評價與環境監管決策,其真實準確是生態環境安全的基石。若環保檢測機構與排污企業勾結,偽造數據、幫助違規排放規避監管,則成為污染環境的共犯。加強對其監管問責,對提升數據質量、構建高效環境治理體系至關重要。本案中,某檢測公司長期與環保公司勾結,偽造篡改數據、出具虛假報告,助排污企業隱蔽犯罪,嚴重損害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在刑事追責后,于民事公益訴訟中又判其與排污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彰顯“最嚴法治觀”,以刑民雙重責任有力打擊第三方環保服務機構造假行為,為美麗中國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十、最高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南四湖地處多省交界,由四個相連湖泊組成,是我國北方最大淡水湖,也是京杭大運河要道和南水北調重要調蓄水庫,與沿湖200多萬群眾生產生活緊密相關。但因歷史原因及沿湖各地治理重點、執法標準、監管方式差異大,且存在“無人管”“多頭管”等問題,南四湖淪為“集中納污區”。工業污染方面,多地園區設施滯后,部分工廠超標排污,煤礦企業排放超標致水質下降;生活污染上,湖區漁民眾多,生活污水直排、垃圾隨意丟棄;養殖污染嚴重,高密度傳統養殖致水體富營養化;船舶污染治理不統一,部分船舶污水廢水直排,垃圾漂浮。雖地方多年治污,生態環境有所改善,但多重污染交織、跨區治理不統一,邊治理邊污染局面未根本扭轉,2020年汛期多斷面水質超標。
【查處經過】
南四湖流域生態環境受損嚴重,最高檢以公益訴訟推動治理。2021年3月,最高檢聯合生態環境部調研,組織四省檢察機關初查后立案,成立四級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團隊。
辦案中,運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排查全域污染,發現520個問題點位,確定84條重點線索移交核查。采取檢察一體化辦案機制,分層次分類別立案,四級檢察機關共立案205件。綜合運用檢察職能,辦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185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20件。
針對執法標準不統一問題,最高檢協調編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填補執法標準空白。融入法治監督體系,爭取黨委支持,吸納民意,邀請媒體監督。探索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銜接機制,優先督促行政機關啟動賠償程序,5件案件追償1268萬元。
通過辦案,多重污染得到控制,形成全流域治理格局。統一執法標準,完善污染治理設施,明確各方責任,解決污水入湖問題,水質明顯好轉。辦案期間多次公開聽證,接受監督。2022年4月,最高檢認為案件辦理達預期效果,終結審查。
案件結案后,最高檢跟蹤回訪,建議地方政府推進養殖產業生態化,協調金融機構解決資金缺口。截至2024年9月底,微山縣生態養殖占比高,微山湖旅游區獲評5A級景區,實現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轉化。
【典型意義】
依法一體履職,針對跨區劃流域生態問題,上級檢察機關可公益訴訟立案,靈活組織下級辦案,綜合運用磋商、建議、訴訟等方式促行政履職,對違法主體提民事公益訴訟。善用技術手段,整合力量,利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為調查取證等提供全流程技術支持。重大復雜案件,爭取黨委政府支持,貫通多種監督,邀代表委員等參與,借助媒體提升辦案效果。公益受損且符合條件,建議啟動賠償磋商或提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履職仍受損且符合條件,督促啟動程序或起訴。對履職、公益保護等問題組織聽證,類案、全案可聽證,體現評估權威性。探索生態產品價值路徑,問題易反彈且有需求時,以檢察建議促地方政府開展訴源治理,建立長效機制。
文章來源:北航環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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