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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百度而言,問題是開創性的,原因是歷史性的”
百度Al闖禍了。
一位沒有任何犯罪記錄、在公益界有口皆碑的女作家,被百度Al生成為十年三個月刑期的敲詐勒索罪犯,并稱還在服刑中。
今天上午9時30分(2025年12月11日),有“AI名譽侵權第一案”之稱的寇延丁訴百度糾紛,在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開庭。
因為是網上開庭,寇延丁本人早早下載了相關軟件,她的代理律師顧金焰曾提供全程法律服務。
在自有平臺上,百度屏蔽了此案所有信息。直到開庭的前夜,百度方指定兩名律師應訴,并且上傳了六份證據。從這些證據可初步判斷,百度AI確實出錯了,把寇延丁與一名寇姓的財經自媒體博主張冠李戴,造謠生事。
“百度‘判’我十年刑,我送百度上法庭。”寇延丁女士在她的公號上寫道。
熟知此事的媒體人翟明磊點評:“對百度而言,問題是開創性的,原因是歷史性的。”
百度“判”我十年刑
2025年7月的一天,來自西安的F先生偶然百度搜索,他看到一則百度AI推送的信息:“寇延丁2025年1月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三個月”。這讓其難以置信、震驚不已。
他與寇延丁是老友。為求真相,他在兩個人數超過500人的微信群中求證,得出的反饋是:“大概率為假””“寇老師的朋友圈是一片田園生活”。
隨后,F先生直接向寇延丁本人求證。經過核實,這竟是一個荒誕至極的網絡謠言。而這個謠言的源頭,直指百度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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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的網頁與其遞交法庭的證據
根據百度律師遞交的證據,財經自媒體博主寇某以刪稿為由敲詐勒索70萬元,獲刑十年三個月。寇延丁表示,自己不是這個“寇某”,也不認識他,屬于完全不相干的兩個法律主體。
消息人士稱,百度一方的辯護意見可歸納為幾點:第一,并不否認侵權事實;第二,強調錯不在百度,屬于AI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第三,主張不能處罰,因為要保護新技術和創新環境。
根據受害人的網絡截圖,“百度AI綜合54條真實信息”等字眼赫然可見。不過,換成不同的人,換成其他AI工具,“寇延丁”關鍵詞搜索結果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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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只有百度AI存在這個問題?為什么其他平臺可以避免這種低級錯誤?
互聯網技術專家張釋文分析,百度AI生成虛假信息的原因可能是其檢索層權重分配不合理,也未能有效進行判斷并把關。大模型生成虛假信息的機制類似于人類記憶出錯,就會出現幻覺(hallucination)。在生成高風險信息(如刑事定罪)時,谷歌等平臺會要求權威信源和多源驗證,百度AI或許缺乏嚴格把關機制。
F先生義憤填膺,特別強調:“網絡虛假信息和謠言的危害,早已不是個例,其影響之深遠、破壞之巨大,令人痛心疾首。”
他舉例稱,2016年,22歲的魏則西因百度的虛假醫療信息誤導,最終失去寶貴的生命。“虛假信息在網絡上的迅速傳播,就像一場無形的瘟疫,侵蝕著社會的信任基礎,破壞著健康、和諧的網絡環境。”
同在公益界的高天先生認為,百度AI炮制發布的虛假信息,嚴重侵害了寇延丁女士的名譽權,還將寇延丁女士所從事的公益事業赫然羅列于后,陪綁示眾,用黃色醒目底色加粗大號字體引人注目,傷害甚廣。
2025年10月22日,”寇延丁訴百度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受理立案。很快,她收到蓋著法院大紅印章的開庭傳票。
AI侵權誰之責?
同在2025年,挪威公民阿爾韋·耶爾馬爾·霍爾門(Arve Hjalmar Holmen)出于好奇,用ChatGPT查詢自身信息,卻得到其謀殺7歲和10歲兩名親生兒子,還被判處挪威最高刑期21年監禁的虛假回復。該回復摻雜家鄉、子女數量等真實個人信息,讓虛假內容極具迷惑性。
霍爾門擔憂信息傳播損害自身生活,遂聯合歐洲數字權利組織Noyb向挪威數據保護局投訴了ChatGP的運營主體OpenAI。
這是全球范圍內探討AI生成內容法律責任的開創性案例,從不同法域和角度揭示了當前法律體系面臨的挑戰。或許,AI開發者的“免責聲明”將不再萬能,其法律責任將根據具體應用的風險、用戶的合理期待以及當時的技術可行性被重新定義。
毫無疑問,如何在這張復雜的責任之網中,既保護公民權利又不扼殺創新,將是全球立法者、司法者和科技公司長期博弈的焦點。
此前2025年11月16日,寇延丁女士在北京發起“AI侵害名譽權第一案研討會”,多位事件親歷者、法學專家教授、資深律師、AI技術領域的專家等齊聚一堂,就此展開深入探討。
技術專家謝呈先生認為,AI大模型侵害名譽權,不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一個應當由AI大模型的平臺方承擔責任的問題。以前是搜索,現在是AI在以前搜索基礎上加上了總結的內容,百度此次所謂的“根據54篇真實信息”進行總結而成,就是其AI平臺方的直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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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專家分析,百度AI產生這樣的虛假信息,既有代碼細節的技術原因,也有企業自身的技術倫理和社會責任問題。
一位律師提出,當前用戶利用AI侵權的案例層出不窮,但多為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但這次是一個新問題——AI大模型自身觸犯法律。這種情況下,由于AI本身并不是法律責任主體,應當由運營方承擔法律責任。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看,平臺應承擔主體責任,不能以技術容錯為由免責,尤其是對高風險信息的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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