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打假博主申先生在吉林長春一衛生用品店打假時,被男店主持30cm砍刀連續揮砍頭頸部,衣服被劃壞,幸未造成重傷。經查該店售賣的藥膏含違禁成分,而警方最終對持刀店主僅作出行政拘留5日、罰款200元的處罰。申先生認為店主行為屬故意殺人未遂,對處罰結果強烈不滿,明確表示將申請行政復議并請求檢察院立案督辦,此事引發大眾對處罰合理性的熱議。
一、打假現場險釀慘劇,砍刀直劈要害部位
12月8日,打假博主申先生一行人前往吉林省長春市膚醫堂衛生用品店,準備針對店鋪問題開展打假工作,沒成想剛到店就遭遇驚魂一幕。據申先生回憶,男店主從進門到持刀揮砍,全程一句話沒說,直接拿著一把30cm長的砍刀,朝著他的頭部、頸部要害部位猛砍,連續兩次揮砍都被他及時攔下,之后店主還換了手繼續攻擊,過程中把他的衣服都劃壞了,萬幸的是他反應迅速,才沒造成嚴重人身傷害。
事后申先生透露,之所以針對這家店打假,是因為該店存在虛假宣傳售賣產品的問題,他之前已將店鋪售賣的百清膏送去檢測,結果顯示藥膏里含有氧化苦參堿、氯倍他索丙酸酯兩種違禁成分,這類成分添加在護膚品中,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事發后,當地市場監督管理所和公安局刑偵大隊均已介入,分別對店鋪違規售品和店主持刀傷人一事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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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警方作出拘留5日處罰,博主不滿將提復議
12月10日,公主嶺市公安局針對此次店主持刀追砍事件給出處理結果,對持刀傷人的店主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兩百元的行政處罰。這個結果一出,不僅申先生無法接受,也讓不少關注此事的網友感到意外。
申先生明確表示對處罰結果“特別不滿意”,他認為店主的行為絕非簡單的危害他人身體健康,而是蓄意剝奪他人生命,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他拿著砍刀專門奔著脖子、頭部砍,這不是想殺人是什么?”申先生氣憤地說,自己報警時明確報的是殺人未遂,但警方僅按治安違法處理,如此輕的懲罰根本起不到警示作用,店主出來后仍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基于此,申先生已決定盡快整理相關材料,向公主嶺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同時也會申請檢察院立案督辦,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也希望能得到更公正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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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層面深度解析,分清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
此事的核心爭議點的在于,店主的行為到底該定性為治安違法中的故意傷害,還是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殺人未遂?這兩種定性的處罰差距極大,前者僅需承擔行政責任,后者則要面臨刑事處罰,最低也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下面結合法律規定和類似案例給大家講清楚:
從法律依據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尚未構成犯罪的,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此次警方作出拘留5日的處罰,正是基于“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治安違法定性。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哪怕未造成他人死亡,只要有明確的殺人故意和實施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未遂,需追究刑事責任。
再看判斷關鍵,司法實踐中區分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核心看兩點:一是攻擊部位,頭部、頸部、心臟等均為人體要害,針對這些部位攻擊,大概率會被認定具有殺人故意;二是行為力度和意圖,像此次店主持砍刀連續揮砍要害,且無任何溝通直接攻擊,結合上海快遞員追砍客戶頭部被判故意殺人罪、揚州男子砍前妻頭部被改判故意殺人罪等類似案例 ,足以看出這類針對要害部位的持刀攻擊,更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必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若店主行為真達到刑事犯罪標準,僅用行政拘留處理確實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也是申先生申請行政復議的重要法律依據。
結論:處罰輕重爭議大,你怎么看?
打假博主揭露商家違規售品,本是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正當行為,卻遭遇持刀追砍的危險情況,而店主僅被拘留5日、罰款200元,這樣的處罰是否匹配其行為的危害性,確實值得商榷。申先生堅持申請行政復議,既是為了給自己討個公道,也是在推動事件得到更合理的定性和處理。
在此也想問問大家:你認為店主持砍刀砍向頭頸部的行為,該定性為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警方作出的拘留5日處罰是否合理?面對打假行為遭遇暴力反抗的情況,該如何更好地保障打假者的權益?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觀點和看法,一起探討此事背后的法律問題和社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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