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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本文為《方圓》雜志原創稿件
未經授權,禁止轉載
2024年初夏
浙江網警注意到一個異常現象
一款售賣茅臺酒的微信小程序
在特定時間段內
出現了訪問量激增和異常的交易行為
隨著調查的深入
一條集公民個人信息販賣、
AI技術破解、“網絡黃牛”搶購于一體的
黑色產業鏈浮出水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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嗅得“商機”
高中畢業后,謝運從老家來到浙江紹興打工,像許多年輕人一樣,終日奔波于不同的零工之間,尋找著改變命運的機會。
2023年5月的一天,謝運在刷手機時,一則關于搶購茅臺酒的網帖引起了他的注意。這篇網帖詳細介紹了如何通過特定微信小程序搶購茅臺酒。該小程序運營方是一家有著國資背景的企業,其獨特的商業模式在于:消費者需要購買一定數量的農產品,才能獲得搶購茅臺酒的資格。這種“搭售”模式原本是為了支持鄉村振興,卻沒想到讓別有用心之人獲得了套利空間。不同系列的茅臺酒在市場上有著不同的溢價,一旦在這個小程序上以原價搶購成功,轉手一瓶就能賺取近千元的差價。這個發現讓謝運眼前一亮。
按照網帖的指引,嗅得“商機”的謝運加入了幾個專門的微信交流群,并按照攻略在多個微信小程序上注冊參與抽簽。
他很快發現,這個看似簡單的過程實則充滿競爭。“中簽率太低了,”謝運說,“每個身份信息只能參與一次,完全是在拼運氣。”
為了提高中簽概率,謝運大量借用周圍朋友的身份信息,中標后購買搭售產品、拿到名酒,再轉賣給收酒的酒業公司。自此,利益的驅動讓謝運決定成為一名全職“網絡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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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灰產業鏈的形成與運作
在原有資源用盡后,謝運開始尋找新的突破口。通過“黃牛”交流群里的隱晦提示,謝運得知在某款境外匿名聊天軟件上,活躍著一群專門從事網絡黑灰產的人員。在這里,有人公開出售從各種非法渠道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趙令就是在這個匿名平臺上活躍的信息販子之一。這個沒有固定工作的年輕人,每天在各個群組中發布大量廣告,聯絡有需求的客戶。
通過廣告,趙令認識了謝運,并將其從非法渠道獲得的數千條身份信息賣給了他。
“沒想到這些身份信息還真有用。”懷著試試看心理的謝運用這些買來的身份信息在小程序上成功注冊。
然而,獲得個人信息只是第一步。該微信小程序為了防范“黃牛”,設置了嚴格的人臉識別驗證環節——只有在支付環節通過動態人臉識別,才能完成交易。這就意味著,僅僅擁有靜態的身份信息是不夠的。怎么解決這個難題?
同樣通過境外匿名軟件,謝運聯系上了專攻技術破解的張質。張質,大學專科肄業,自學了一系列網絡安全技術,在網絡空間從事人臉破解技術的定制化服務,在這一小圈子里頗有名氣。達成合作協議后,謝運將中簽賬號對應的人臉照片交由張質,張質負責制作能夠通過人臉識別的動態視頻。
然而,該小程序付款鏈接的有效期一般只有5分鐘,這就意味著輸入信息和通過人臉識別需要在5分鐘內完成。但在實際操作中,不是每一次都能在5分鐘內進行AI換臉。為此,張質使用了另一款軟件,延長了支付鏈接的有效期。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第二檢察部檢察官朱永興解釋道:“這個案子的特殊之處在于,犯罪分子不僅使用了現成的技術工具,還根據犯罪需求進行了技術流程的創新,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解決方案。”
2024年6月,由于在小程序上長期違規搶購茅臺酒,謝運被警方監測到網絡行為異常,此案案發。6月17日,謝運在接到紹興市公安局上虞區分局某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隨后,趙令、張質也相繼落網。
經查,3名嫌疑人通過網絡結識,利用AI換臉、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等技術,將他人“大頭照”生成眨眼的動態視頻,通過人臉驗證,進而在網上購得茅臺謀取差價。其中,謝運購買3400多條個人信息,涉及身份證、手機號及560余張頭像照片等,搶購60余瓶茅臺酒再轉賣,非法獲利1.2萬余元。張質為謝運提供AI換臉技術服務,破解人臉識別認證系統,非法獲利6000余元。趙令在網上搜羅公民個人信息,出售給謝運,非法獲利1萬余元。3人利用合成的視頻破解人臉識別認證系統,涉及主體在60至120人,還存在部分信息未查實對應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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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刑事追責到公益保護
2024年12月,此案被移送至上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由于案情復雜,此案在定罪量刑初期有一定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張質、謝運的行為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因為其通過技術手段破壞了人臉識別系統的正常功能。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其犯罪行為更符合“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特征,因為他們并未破壞系統功能,而是非法獲取了系統的控制權限。
為準確認定罪名,檢察官檢索了各地司法實務中有關AI換臉視頻技術突破人臉識別的判例。“區分這兩個罪名的關鍵在于是否破壞了系統功能,”朱永興解釋道,“謝運、張質是通過偽造視頻騙過了系統驗證,系統本身仍在正常運行,他們只是非法獲取了系統的部分使用權,未破壞系統功能。”因此,謝運、張質的行為均構成“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趙令未經許可,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數量較大,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認為,此案的社會危害性遠不止于刑事違法層面。3名被告人的行為還嚴重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謝運、張質未經同意處理人臉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該法第28條明確規定,人臉信息屬于生物識別信息,是敏感個人信息,受到法律特殊保護。
3人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通過技術手段壟斷搶購機會,使得茅臺酒落入“黃牛”手中加價出售,不僅侵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也破壞了電商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
基于以上考量,2025年5月26日,上虞區檢察院決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包括:刪除涉案公民個人信息及AI換臉軟件、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在法院調解階段,3名被告人對“公開道歉”的訴求表現出明顯的抵觸情緒。他們認為,既然已經面臨刑事處罰,為何還要“二次曝光”?
“我們花了大量時間進行釋法說理,”上虞區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張寧回憶道,“要讓他們明白,刑事處罰是對國家責任的追究,而公益訴訟則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修復。在這個案件中,僅僅判處刑罰不足以完全消除違法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
經法院調解,達成民事公益訴訟調解協議,3人不僅公開道歉,還刪除了非法持有的公民個人信息及AI換臉軟件,從源頭上切斷繼續侵權的風險。
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公益訴訟賠償金的計算,實踐中大多以侵權人非法獲利為計算依據,依據3人的獲利情況,最終,法院判決謝運支付公益損害賠償金1.2萬元,趙令支付1.12萬元,張質支付6054元。
在張寧看來,本次調解成功對于辦理新技術應用的公益訴訟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第一,確立了“技術類”公益侵害案件“行為修復”的優先導向。在處理利用網絡爬蟲、AI、大數據等新技術實施的侵權案件時,應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行為責任作為訴求的核心,以實現對公共利益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護。
第二,此案通過“公開道歉”的處罰手段以及普法宣傳,也向社會公眾做了警示,任何利用技術手段侵犯公共利益的行為,不僅要受到刑事制裁,還要承擔公益訴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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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個案到治理的延伸
2025年8月7日,上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謝運、張質犯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趙令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罰金1.2萬元。3人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此案雖然告一段落,但它揭示的網絡黑灰產問題卻引人深思。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發現,類似的AI技術濫用現象正在向各個領域蔓延。為了從根本上遏制網絡黑灰產的蔓延,上虞區檢察院開始推動建立更完善的治理體系。2024年10月,上虞區檢察院與上虞區網信辦、市場監管局、文廣局等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加強網信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實施方案》,建立了常態化的線索移送、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機制,確保網絡違法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案件辦理過程中,辦案團隊也與涉事小程序的運營方進行了溝通。他們發現,平臺在技術防護方面存在著明顯的漏洞。“人臉識別系統被破解,說明平臺的風控能力有待提高。”辦案檢察官指出,“在設計和運營此類搶購系統時,應采用更多元化的驗證手段,而不能單純依賴單一技術。”
下一步,上虞區檢察院將向涉事名酒廠商、小程序的運營方、網購平臺就“人臉識別系統漏洞”提出整改建議,包括引入多因子認證、建立異常交易監測模型、設置單日補貼上限、延遲結算周期等。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新型犯罪手段層出不窮。這就需要我們不斷完善法律體系,創新監管方式,提升治理能力。只有敬畏技術、嚴守法律底線,才能讓技術真正造福社會,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辦案檢察官說道。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本文有刪減,更多內容請關注《方圓》11月下期)
本文雜志原標題:《為搶酒賺差價,他購買了3400多條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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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黃莎 肖玲燕設計丨劉巖
記者丨方菲
通訊員丨胡妮娜 王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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