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父母離世,留下的不僅是無盡的思念,還有一套或多套房產。這些凝聚著父母一生心血的不動產,往往成為兄弟姐妹之間爭執的導火索。據民政部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繼承糾紛案件超過87萬件,其中房產繼承糾紛占比高達63%。可見繼承糾紛在家事案件中占比越來越重,而繼承案件中往往會出現遺囑效力、遺產范圍、繼承比例等問題,本文將通過具體案例闡述以上問題。
基本案情:被繼承人李1和王2分別于2022年4月、2022年12月去世,二人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四個子女分別是李a、李b、李c、李d。李1與王2曾于2009年9月9日立下打印遺囑一份,李1于2014年12月9日又立下手寫遺囑一份,王2于2015年3月14日立下公證遺囑一份,王2、李a、李b、李c、李d于2014年9月就房產分配問題簽署《家庭財產協議》一份,此外李1和王2分別于2013年、2015年開始長期住院治療直至離世,并從上述時間點起兩被繼承人的所有銀行卡、養老金、醫保卡由李d全權處理。
訴訟請求:李a與李b系本案原告,要求按2009年的遺囑分配遺產中的房產并法定繼承其余遺產包括喪葬撫恤金。李c與李d系本案被告,也是我們的當事人,要求按照2015年公證遺囑分配王2名下房產份額并法定繼承其余的房產份額與遺產包括喪葬撫恤金。
爭議焦點:
第一,本案中先后涉及多份遺囑,案涉遺產究竟如何分割?
首先,兩被繼承人于2009年9月9日立下的遺囑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該遺囑系打印,如果是自書遺囑,那么自書遺囑首先應當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而非打印形式。而根據《民法典》對打印遺囑的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次,兩被繼承人后續都有修改遺囑的意思表示及實際動作,被繼承人李1于2014年12月9日重新書寫了遺囑,確認所有財產的處理均交由被告李d,其他人不得干涉。我們認為該份遺囑系被繼承人李1對個人財產的真實處分,應當認定為有效。同時,被繼承人王2于2015年3月14日也重新書寫了遺囑,甚至進行了公證,該公證是在公證處指導下獨立進行的,應當以該公證遺囑為準。數份遺囑內容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同時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也即公證遺囑的效力最強。
第二,關于原告方遞交的《家庭協議》。
《家庭協議》應當是全體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處分與分配,但此《家庭協議》中處分的財產系兩被繼承人之財產,而非家庭成員間共有財產,故該《家庭協議》本質上并非一份純正的《家庭協議》,而具有類似“贈與”的性質。但是,協議上只有被繼承人王2一人簽字顯然無法處分被繼承人李1之財產,協議中所有涉及的財產也均未按照協議內容完成實際交付,后續兩被繼承人更是分別對該協議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了指示和分配,所以,該缺少關鍵權利人簽字,亦未經任何公證或司法程序確認的《家庭協議》并不能作為各方間對財產的有效約定。
第三,關于遺產分割的比例問題。
我們認為,除公證遺囑確定的房產份額外,其余財產雖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但兩被告李c、李d照料老人,承擔較多義務,應適當多分,同時原告李a、李b對老人未盡贍養義務并鮮少探望,應當予以少分、不分。在此之外,在喪葬撫恤金的分配上還需照顧盡主要贍養義務或者存在扶養、撫養關系的人。對死者盡到更多贍養義務或者存在扶養、撫養關系的人,應當適當多分,對死者不盡或少盡贍養義務的,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最大程度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弘揚中華民族敬老愛幼的傳統美德。
第四,兩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處分的錢款是否為遺產?是否應當在本案處理?
我們認為,根據法律的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兩被繼承人生前已對其個人財產已經自主、自愿地進行了處分,是二人真實意思表示,具體體現在:其一,兩被繼承人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享有對各自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其二,在繼承案件處理時,尤其應當尊重逝者的真實意愿,在兩被告李c、李d辛苦照顧兩被繼承人的數年間,兩被繼承人充分知曉自身每個月的工資水平及花費情況,但從未提出李c、李d存在所謂惡意侵占的行為,其對李c、李d的照顧和付出未提出異議并表示了認可和感謝;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兩人的手書或進行公證的遺囑內容,充分證明了其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是對遺志的體現和高度確認。因此,生前已經處分完畢的錢款不是遺產,也不應再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繼承案件中應首先認定被繼承人及繼承人,其次認定應繼承遺產的范圍,最后是繼承比例問題,若出現遺囑時則應當著重審查遺囑的形式與內容,多份遺囑時更應該逐一分析、綜合比較,查明真相,定分止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之孝道。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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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理(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陳思婧
法學學士,畢業于上海政法學院,2023年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曾榮獲民商事模擬法庭最佳被告獎,全國大學生金牌調解員大賽冠軍,華語精英杯海外評審團大獎等榮譽。曾參與匈牙利賽格德大學2022春季學期學生交流項目。
具備訴訟業務實習經驗及非訴業務實習經驗,協助辦理過多起民商事疑難復雜案件,具有處理股權、基金等有價證券相關經驗。2024年加入家理,專注于離婚、繼承、財產分割等多類型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領域,立志于為當事人提供溫暖、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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