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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犬只飼養引發的矛盾糾紛呈增長態勢,人與犬的沖突折射出了人與人的矛盾。面對矛盾糾紛,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通過法治的途徑解決問題,絕不能采用觸及法律紅線的極端方式。”
——摘自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公訴案判決書
寵物飼養是個人權利,但權利的邊界是他人權益與公共利益。這看似簡單的權利界定,在現實生活里卻引發了諸多復雜問題,其中“毒狗”事件便是典型代表。
12月11日,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公訴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溫榆河人民法庭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華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此前,內蒙古通遼、四川成都、云南昆明等多地也曾發生類似案件,投毒者或因犬只擾民或因泄憤報復,在公共區域投放毒物致寵物死亡。這些案件背后,是公共安全、動物權益以及社會治理等多層面的復雜問題交織。
以北京這起首例寵物投毒公訴案為例,2022年9月,在北京一個小區里,11只寵物狗突然中毒,9只沒能救活。警方調查發現,毒物是劇毒氟乙酸,嫌疑人是65歲的業主張某。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只是為了寵物狗和養犬人的公道,更是為了守住公共安全的底線。因為類似張某這樣的投毒者錯誤地將“毒狗”視為簡單的糾紛,忽視了公共空間投毒的極端危險性。法學專家指出,若投毒行為無差別針對犬只,且毒物放置場所可能被他人或非目標動物接觸,則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一男子曾網購毒狗藥粉,摻入火腿腸投放在公共區域,導致9條犬只中毒死亡。通遼市科爾沁區人民法院認定其在公共場所投放毒害性物質,其行為已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鑒于其有自首、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諒解等情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這些案例都清晰地表明,“毒狗”行為一旦失控,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巨大威脅。
對于法院判決,也有網友提出不同觀點:“判得很好,但說實話,對保護貓貓狗狗并無太大的幫助。因為罪名是投放危險物質。對人的威脅是罪名成立的原因,而狗狗在這里面,僅僅只作為財物損失計入。打殺、溺殺、遺棄、虐待這些反而沒事。”此觀點一針見血地指出了當前司法認定在保護動物權益方面的局限性。
在司法實踐中,投放危險物質罪是規制此類行為最有力、最恰當的罪名,但認定該罪的難點在于,司法機關需要重點證明投毒行為與“危害公共安全”之間的因果關系,即毒物放置的場所確實有被他人或其他非目標動物接觸的可能。而且,對于未危害公共安全但造成財產損失的投毒行為,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以何種罪名追責,還存在一定爭議。這反映出當前法律在應對此類復雜問題時,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和明確的地方。
從更深層次來看,導致“毒狗”事件頻發還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寵物“財產屬性”的模糊定位導致價值評估困難,普通犬只常因價值不足難以啟動刑事追責,客觀上縱容了極端行為。這也使得一些投毒者心存僥幸,認為即使被查,也不會受到嚴厲懲罰。另一方面,居民缺乏合法維權渠道,當法定養犬義務未落實、不文明行為得不到約束時,私力報復便成為部分人的“無奈選擇”,形成了惡性循環。這種惡性循環不僅加劇了人與犬之間的矛盾,更進一步激化了人與人之間的矛盾。
正如網友所言,“傷害動物,堂堂正正用傷害動物的罪名入罪,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需要多方共同努力”。養犬人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犬只傷人或擾民,這是履行自身權利的同時應盡的義務;非養犬人則應理解寵物對主人的情感價值,避免因個別不文明行為否定整個群體,以包容和理解的心態看待養犬現象;有關部門需暢通投訴舉報機制,對不文明養犬行為實施“零容忍”執法,從源頭減少矛盾激化;從司法實踐的角度來說,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形成梯度懲治體系,讓不同類型的投毒行為都能得到恰當的懲處,讓法律真正成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有力武器。
原標題:《期待“傷害動物罪”早日入法,填補動物保護法治空白|鋒面評論》
欄目編輯:潘高峰 文字編輯:郁晶陶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方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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