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北京首例寵物中毒公訴案在北京市朝陽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張某華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判決書表示,人與犬的沖突折射出了人與人的矛盾,面對矛盾糾紛,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達意見,通過法治的途徑解決問題,絕不能采用觸及法律紅線的極端方式。
以北京市首例寵物中毒刑事公訴案進入公眾視野和司法范疇的本案,一審司法判決指向的罪名是投放危險物質罪,被告人所侵害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本案中,除了寵物被害家庭的證詞,還有多位寶媽提供證言證實投毒行為在特定區域內對不特定業主造成普遍恐慌,投毒行為傷害的,絕不僅僅是幾只寵物狗,而是無差別的孩童與無辜者。
一審判決里的一段話被廣泛傳播,指向人與犬的糾紛乃至人與人的矛盾。判決書說:“每一名養犬人都應該有文明養犬的義務和責任,但個別群眾的不文明養犬行為,并非投毒者、虐待動物者實施極端行為的理由。”
對照本案案情可以看到,被控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被告人庭上聲稱不喜歡狗,故采取投毒方式解決“困擾”,究竟是怎樣的“困擾”讓投毒者以如此極端的方式“解決”問題?本案涉及的多個寵物被害家庭,在一審后亦表示將以物管未履行監控維護、危險警示等安全管理義務為由追究其民事責任。在這場刑事公訴背后,物管在案發前的管理責任可能將繼續引發討論。
“不喜歡狗”、認為狗是“困擾”的投毒者,在悲劇發生之前,是否曾試圖通過物管解決過相關糾紛,社會治理方向的細節優化又是否到位?投毒案發生后,不光有訴訟參與人對物管責任有追問,物業管理方面對自身處置相應日常糾紛的能力,也需要有超出個案的必要復盤。一審判決書看似跳出個案所闡釋的法理,指向的更是社會治理的普遍性困局。
當然,具體司法所給予社會的行為指引顯而易見,那就是無論怎樣的犬只飼養紛爭,以及同樣引發大量討論的寵物擾民問題,都應當采取更加理性平和的方式解決。社會也要有能力為糾紛化解提供更多元、更有效的處置,而不是放任“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同時,對個別人的不文明養犬行為,社會治理層面的應對也需要更及時、更果斷。即將正式實施的新版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至于廣受熱議的“遛狗不拴繩”行為,新法也明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動物傷害他人,將被處罰款和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而違規飼養烈性犬致使他人受傷,同樣面臨最高十日的行政處罰。立法層面的更新代表了一種社會治理的鮮明態度,需要提醒寵物飼養者提高守法意識,以文明飼養來尋求社會對寵物的友好態度。以善意換取善意,以文明迎接文明。
無論如何,個別人的不文明養犬行為,都不是投毒者、虐待動物者實施極端行為的理由,更不是訴諸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行為的借口。現代社會的核心屬性在于法治與秩序,個人的行為需要信守群己權界,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為底線,這也是具體司法判決對各方的又一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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