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陜西法制網
保證人死亡
保證責任就隨之消滅?
保證責任本質是財產責任
不因保證人死亡而消滅
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仍需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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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1年9月,李華(化名)因經營所需向某農村商業銀行(以下簡稱“農商行”)申請借款33.8萬元,雙方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2年。為保障債權實現,張力(化名)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并與農商行簽訂《保證擔保合同》,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2年。2023年9月,借款到期后,李華未能按約還款,而保證人張力已于2022年3月因病去世,遺囑確定兒子張甲、女兒張乙、孫子張丙、孫女張丁為繼承人。后農商行將借款人李華及張力的四位繼承人一并訴至西鄉法院,要求李華立即償還借款本息,張力的四位繼承人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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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農商行與李華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與張力簽訂的《保證擔保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各方均應依約履行義務。李華未按期還本付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還款付息的違約責任;張力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其保證責任不因自身死亡而當然消滅。張甲、張乙、張丙、張丁作為張力遺囑中確定的繼承人,未明確放棄繼承張力的遺產,應在繼承張力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承擔相應的連帶清償責任。故法院依法判決李華償還農商行借款本金33.8萬元及相應利息;張甲、張乙、張丙、張丁在各自繼承張力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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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連帶保證人死亡后,其保證責任是否消滅,其繼承人是否還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具有從屬性和相對獨立性,其本質上屬于保證人的金錢給付之債,并不會因為保證人死亡而自動消滅。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同時,也應當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承擔的債務,這既體現了“責任隨遺產走”的公平原則,也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編輯:許瀝心
責編:翟力強
審核: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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