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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趙女士一生經歷兩段婚姻。第一段婚姻中育有二名子女:孫靜、孫濤;第二段婚姻中與丈夫(1990年去世)育有三名子女:趙明、趙華、趙磊。
2004年7月,趙女士以個人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并于2005年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本人名下。
2004年11月26日,趙女士在北京市東城區公證處訂立并公證遺囑,明確表示:“我名下的一號房屋,在我去世后,由兒子趙磊個人繼承(不包括其配偶)。”
2023年3月,趙女士去世。趙磊依據該公證遺囑,起訴請求判令一號房屋由其單獨繼承。
另兩名子女趙明、趙華提出抗辯,稱趙女士于2017年11月15日另立一份代書遺囑,表示一號房屋應由五名子女(孫靜、孫濤、趙明、趙華、趙磊)平均繼承,并提交了代書遺囑文本及一段視頻(視頻中趙女士口頭表達分配意愿,但未拍攝簽署過程)。
孫靜、孫濤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辯意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被繼承人趙女士名下的一號房屋由趙磊繼承;
駁回趙明、趙華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法院說理
公證遺囑合法有效
2004年公證遺囑形式完備,處分的是趙女士個人合法財產,內容清晰,依法具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真實性無法確認
雖然2017年代書遺囑有代書人、見證人簽名,但:
提交的視頻未記錄遺囑簽署全過程;
未顯示趙女士親筆簽字或捺印;
代書人、見證人均未出庭作證;
無法排除遺囑是否系趙女士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趙明、趙華未能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不利后果。
民法典實施不影響本案適用
盡管趙女士于民法典施行后去世,但公證遺囑的效力仍優先于形式存疑的代書遺囑。法院并非因“公證遺囑效力更高”而采納,而是因后者真實性無法證實。
綜上,法院依據2004年公證遺囑判決一號房屋由趙磊單獨繼承。
四、律師提示
公證遺囑仍是“最安全”的遺囑形式
雖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效力”,但其證據力極強——無需證人出庭、程序封閉、由國家公證機構背書。相比之下,代書、打印、錄音遺囑對形式要求極高,稍有瑕疵即可能被認定無效。
僅有“老人說要分給所有人”的視頻,不能替代遺囑
本案視頻雖顯示趙女士口頭表達分配意愿,但未覆蓋簽署過程,不符合《民法典》第1135條對代書遺囑“全程見證+當場簽署”的要求。口頭陳述 ≠ 有效遺囑。
代書遺囑必須“雙見證+當場制作+本人簽字”
合規的代書遺囑需滿足:
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在場;
由其中一人代書;
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當場簽字并注明年月日;
最好同步錄像(完整記錄從口述到簽字全過程)。
繼承糾紛中,舉證責任在主張新遺囑的一方
若有人拿出“最后一份遺囑”推翻之前的安排,必須證明其真實性與合法性。否則,法院將按已有效遺囑執行。
“五子女均分”需明確寫入有效遺囑
即使家庭成員眾多,若未通過合法遺囑變更原安排,先前有效的公證遺囑依然有效。親情不能替代法律程序。
本文由北京房產糾紛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立遺囑不是“寫個紙條”那么簡單。涉及房產等重大資產,強烈建議通過公證方式固定意愿——既是對家人的負責,也是避免身后紛爭的最好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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