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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特發信息被合同詐騙、職務侵占一案,歷時3年多迎來一審判決
中國基金報記者 聞言
12月11日晚間,特發信息發布公告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出具《刑事判決書》,針對公司收購深圳特發東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發東智)被合同詐騙、職務侵占一案完成一審判決。
《刑事判決書》顯示,陳傳榮等4名原特發東智股東,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騙取特發信息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均構成合同詐騙罪。
截至12月11日收盤,特發信息股價報13.37元/股,跌幅達9.97%,總市值為120.4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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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3年多迎來一審判決
2022年7月18日,特發信息收到深圳市公安局關于此案件的《立案告知書》。此案件后由深圳市公安局移送至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起訴。如今,此案件迎來一審判決。
具體來看,此案件被告人為陳傳榮、易宗湘、劉穎、王凌、劉冰,被害單位是特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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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書》顯示,經依法審理,陳傳榮、易宗湘、劉穎、王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協議過程中通過財務造假的方式騙取特發信息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均構成合同詐騙罪。同時,陳傳榮、劉冰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均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院一審判決追繳陳傳榮合同詐騙的全部犯罪所得,包括其未售的特發信息股票和現金約1.45億元(已扣減利潤補償款1.2億元及王凌退繳的165.50萬元)。
同時,法院一審判決追繳陳傳榮、劉冰職務侵占犯罪所得276.42萬元;追繳易宗湘犯罪所得2155.06萬元、劉穎違法所得418.42萬元,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特發信息(該判項實際追繳的數額可抵扣對陳傳榮的追繳金額);判決王凌已退繳的165.50萬元,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特發信息。
監管查明陳傳榮等人財務造假
2024年7月6日,特發信息發布公告稱,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特發東智通過跨期調節營業成本、虛構業務等方式,虛增收入、虛增或虛減營業成本和利潤。
2015年4月8日,特發信息與陳傳榮等4名深圳東志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為特發東智,以下統稱特發東智)股東簽訂《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議》約定,特發信息以支付現金和發行股份的方式,購買特發東智100%的股權。
同日,特發信息與特發東智的3名自然人股東簽訂的《利潤補償協議》顯示,3名自然人股東承諾特發東智2015年至2017年的累計凈利潤不低于1.43億元,陳傳榮單獨補充承諾特發東智2018年、2019年、2020年的凈利潤均不低于5860萬元。
深圳證監局查明,2015年至2019年,特發東智通過少計或延遲入賬客售料采購款、跨期調節營業成本的方式,虛減或虛增營業成本。
同時,2019年,特發東智通過偽造采購訂單和相關物流單據等方式,虛構與深圳市友華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終端有限公司銷售業務,虛增營業收入3.28億元、營業成本2.84億元,虛增利潤總額為4386.71萬元。
深圳證監局指出,在案證據足以證明,陳傳榮、易宗湘組織策劃財務造假行為;王凌參與偽造特發東智相關財務報表數據、參與商議虛增相關收入等,劉穎用手工核算方式偽造2015年至2019年的特發東智相關成本數據,二人在案涉財務造假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編輯:黃梅
校對:紀元
制作:小茉
審核:木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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