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市民向清遠發布“你問我答”欄目提問,此前,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關于修訂更新清遠市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清單,其中一項是關于物管收費的。規定物業管理費最高不能超過1.20元/平方米/月(上下浮動幅度20%)。我是清遠清城區時代傾城小區業主,本小區自從入住至今已經10年,一直執行的是1.80元/平方米/月收取物管費,請問,這種情況,我們有權不交物業費嗎?有權要求物管方降低物業費嗎?我們應該如何維權?
市發展改革局回應,2025年10月9日,清遠市發展和改革局公布更新至今年9月《清遠市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以下簡稱《清單》),《清單》中第八項“住房物業管理費”所公示的清遠市區住宅小區前期(成立業主委員會之前)物業等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是按照原市物價局、市建設局于2007年1月12日印發的《關于清遠市區物業服務等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的通知》(清市價[2007]5號)執行,即按照服務等級(一、二、三級)多層住宅或帶電梯高層住宅物業服務基準價為0.25~1.20元/㎡/月(可上下浮動20%)。但按照省、市物業收費管理有關規定,我市實行一級物業服務標準的住宅小區,報所在地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單獨核定,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可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
經查,時代傾城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批復為帶電梯高層住宅不超過1.80元/㎡/月(公共設施和共用場地的水電費按與業主所簽合同約定方式分攤)。
業主有權不交物業費嗎?市發展改革局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建議業主依法依規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協議)約定履行相關權利義務。
市發展改革局指出,業主有權要求物業服務人調整物業費,
可按照省、市有關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物業服務企業經過書面征求意見、記名表決、公開公告等程序,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如重新約定的收費標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的,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也可通過成立業主大會,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方式重新約定收費標準。
來源:清遠發布編輯:郭曉瓊
校對:王喜闖
編審: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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