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了來了強條罰款真的來了,網傳湖南某縣綜合執法局對湖南某知名設計院開出了10萬元的強條罰單,只是這次被罰10萬真的不冤。
有同行把這次罰款與11月份湖南住建廳發布的 《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系統工程建設領域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征求意見稿)》聯系起來,其實兩者沒啥聯系,雖然意見征求在11月14日結束了,但是《處罰裁量權基準》還未發布正式版,所以本次綜合執法局的處罰依據不是這個《 處罰裁量基準 》。
先來看一下網傳的處罰事先告知書怎么寫的,
本機關認為,你單位在XX 縣工程設計項目中,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共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的規定,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
很明顯綜合執法舉報的處罰依據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但是條文引用有明顯的錯誤。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并不是湖南省的法規文件而是國務院發布的,首次發布《管理條例》是在2000年1月30日,后來在2017年及2019年進行過修訂,所以現行的是19年第二次修訂版,違反強條罰款10萬至30萬的規定早就有了。
但是,處罰告知書到底哪里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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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書顯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事實上國務院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內容是: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告知書所寫的罰款10萬元的內容實際是第六十三條的內容,不知道這份處罰告知書是筆誤還是參考了其他地方的文件,居然把條例寫錯實屬不該,既然告知書寫錯了那這10萬元的處罰也就應該作廢了。
另外,公文出現這么嚴重的錯誤是不是也應該做出相應的處罰,是罰10萬好呢還是罰30萬呢?
最后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原文鏈接附在后邊直接點擊閱讀原文就可以跳轉,請執法部門及設計院同行好好學習,希望所有的執法者牢記條文,所有的設計院都不會違法強條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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