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灘區政府的違法行政與湖南高院的枉法裁判,致使民企永州市景輝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權利人走投無路陷入絕境
核心提示:
10年前,湖南永州冷水灘區政府通過發文形式對永州市景輝建筑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景輝公司)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該行為涉嫌故意損壞他人財產犯罪,歷經10年訴訟10次審理之后,湖南省高院法官吳愛蓮在再審判決中對此完全未予置評;針對"公產"與"私產"的價值差異問題,原冷水灘區糧食局曾承諾另行評估補償,湖南高院再審判決對此重要事實只字未提;關于“空地補償”事宜,原冷水灘區糧食局承諾通過測繪確定面積后予以補償,政府會議紀要明確記載"聽從法院判決",祁陽縣法院、永州市中院歷經10年10次審理,始終未為政府不予賠償提供事實與法律依據,湖南高院再審判決卻簡單粗暴地駁回賠償請求;瀟湘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嚴重失真,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達四五千萬元,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湖南高院再審判決不僅未將相關犯罪線索移送追責,反而將其作為證據采信;景輝公司之前實際收回僅125萬債權,再審判決書卻稱“通過訴訟的形式實際收回 4061440 元債權”......試問政府強拆和法官枉法要不要追責?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要不要保障?社會公平正義要不要體現?!
一、區政府強拆的房屋是景輝公司的合法財產
2006年,景輝公司參與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公開競拍,以386萬的價格取得原冷水灘區糧食局下屬四企業抵押債權2698萬元債權。經與冷水灘區政府多次協商,達成《債務清償協議》(見附件一),協議約定以“原河東糧店梅灣路臨街一層 10個門面、臨法院小街一層6個門面的房產,原河東糧店劃撥用地(不包括該宗土地上住戶房屋應分攤的土地面積,規劃公共用地相鄰各方依法使用),30萬元現金及石牌樓糧站開發的第一街門面債權 311萬元抵償2698萬元全部債權。”協議生效后,政府將抵債房地產交給景輝公司占有、使用和收益。按協議,區政府應在一年內通過企業改制程序將抵債房屋和土地過戶給景輝公司,政府收到景輝公司申請后,又索要了兩萬元費用,卻遲遲不履行過戶義務,直到2014年永州市政府對該地段進行舊城改造,冷水灘區政府在沒有與合法權利人景輝公司協商的情況下,于2014年12月13月下午糾集200多人將抵債房屋強行拆毀(有拆毀視頻為證)。拆毀后,冷水灘區政府要求景輝公司領取了816萬元補償款,對“空地”和“私產標準”補償問題發《會議紀要》明確“聽從法院判決執行”(見附件二)。事后,景輝公司于2015年向法院訴訟賠償,祁陽法院、永州中院、湖南高院(含第一次再審裁定)十次判決“《債務清償協議》有效,拆毀抵債財產應當賠償。
二、區政府暴力拆毀抵債房屋嚴重違法
冷水灘區政府欠景輝公司2698萬元債務,以河東糧店(當時不過價值300萬元)的房產和土地抵債給了景輝公司,雖然沒有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但已交給景輝公司占有、使用、收益7年,當屬景輝公司的合法財產(即期待物權),任何政府要想征用,必須征得權利人同意。然而,冷水灘區政府沒有證得景輝公司同意便將房屋暴力拆毀,土地交給永州市政府出讓,獲利4000多萬元(見附件三)。明顯違反《民法典》第266條(“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31條規定:采取暴力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顯然區政府的暴力強拆行為,涉嫌故意損毀他人財產罪,相關責任人理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湖南高院罔顧事實和法律肆意枉法裁判
湖南高院再審判決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故意違背案件基本事實與法律規定,錯誤認定合同效力與履行責任,濫用司法裁量權,否定行政協議效力,縱容違法強拆行為,已構成《法官法》第四16條第(五)項規定的“枉法裁判”行為,具體表現如下:
(一)故意否定政府方違約事實,顛倒合同義務與法定職責。
原審判決認定“冷水灘區糧食局僅負協助義務,未完成過戶不構成違約”,該認定嚴重違背《民法典》第509條、第577條關于合同義務履行的規定,構成事實認定錯誤與法律適用錯誤。
1、協議明確約定政府方負有過戶義務
《債務清償協議》第2條,冷水灘區糧食局承諾“在協議生效一年內,以掛牌出讓方式將抵債房地產過戶給景輝公司”,并“負責返還土地出讓金”。該義務為主合同義務,而非“協助義務”。
2、政府方未履行過戶義務已構成根本違約。
協議簽訂后,景輝公司多次書面申請啟動過戶程序,區糧食局不僅未依法啟動掛牌出讓程序,反而以“規劃控制”為由長期擱置,至2014年仍未完成過戶,按《民法典》第563條規定已構成根本違約。
3.、政府自認違約,原審卻拒不認定。
區糧食局在2014年8月1日、9月25日兩次向區政府提交的《情況匯報》(見附件四、五)中明確承認“未在約定期限內完成過戶,構成違約”,并建議“按私產標準補償”。原審判決對此關鍵證據故意不予采信,反而以“協助義務”為由免責,顯屬枉法。
(二)錯誤否定景輝公司物權屬性,剝奪合法被征收人資格
原審判決雖承認《債務清償協議》有效,卻否定景輝公司作為實際權利人的法律地位,拒絕其作為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第14條。
1、景輝公司已實際取得物權期待權協議簽訂后,景輝公司已實際占有、使用、收益涉案房地產長達七年,根據《民法典》第215條、第597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第2條,雖未過戶,但已享有物權期待權,應受法律保護,之前所有的法院判決書都是一致的判決。
2、政府內部文件亦確認景輝公司為實際權利人。
區政府2015年1月13日《會議紀要》明確提出“由冷水灘工作組與景輝公司簽訂征收協議,補償款直接打入景輝公司賬戶”,已實質承認其被征收人地位。原審判決卻無視政府自認與事實狀態,仍以“未過戶”為由否定其權利,構成故意錯判。
(三)縱容違法強拆,未對暴力強拆行為作任何法律評價
原再審判決對涉案房地產的強制拆除行為未作合法性審查,未適用《行政強制法》第35條至第38條關于強制執行程序的規定,構成對違法行政行為的司法縱容。
1、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實施強拆,構成程序違法
冷水灘區政府在未與景輝公司達成補償協議、未作出征收補償決定、未申請法院裁定的情況下,徑行組織強拆,已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8條“先補償、后搬遷”的基本原則。
2、以“會議紀要”形式決定強拆,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區政府以《會議紀要》形式決定“提存公證后組織強拆”,未經法院裁定,擅自處分他人合法財產,已涉嫌《刑法》第397條濫用
職權罪。原再審判決對此未作任何法律評價,反而以“拆遷工作已啟動”淡化其違法性,構成司法失職與枉法。
(四)采信虛假評估報告,故意壓低補償價值,造成重大國有資產流失。
原再審判決以瀟湘評估公司出具的虛假評估報告作為裁判依據,已構成故意錯誤適用法律、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1、評估報告存在重大虛假與違法情形,將劃撥土地按出讓土地價值計入補償,虛增國家支出;將已抵債資產錯誤認定為“公產”,壓低補償標準;對空地面積1957.74平方米不予評估補償,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4條“應綜合考慮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性質”的規定。
2、原再審法院未依法審查評估報告合法性,不僅不采信祁陽法院委托的恒立公司的評估報告,反而采信湘瀟公司的虛假評估報告。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2條,“評估報告存在重大明顯違法情形的,不得作為定案依據”。據此,法官已涉嫌枉法裁判罪。
綜上所述,原再審判決已構成枉法裁判,依法應啟動再審并追責。原審判決在合同效力、物權歸屬、征收程序、補償標準、證據采信等核心問題上系統性違背事實與法律,故意否定政府違約、否定私產屬性、縱容違法強拆、采信虛假評估,已構成《法官法》第46條第(五)項“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法定情形。依法應追究經辦法官吳愛蓮的枉法裁判責任。
舉報人:永州市景輝材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及相關受害人蔣軍坤、唐愛軍等12人
202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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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評:“強拆”與“枉法”乃法治之殤與民企之痛
冷水灘區政府的推土機,碾碎的不僅是一家民營企業的廠房,更是法律的尊嚴與政府的公信力,而湖南省高院的判決書,寫下的不僅是對個案事實的扭曲,更是對公平正義底線的公然踐踏。這起長達十余年的糾紛,是一面殘酷的鏡子,映照出權力失序與司法失守下的民營企業與民營經濟的生存困境。
我想說的是。區政府的暴力強拆行為,凸顯的是典型的“權大于法”。一紙《債務清償協議》白紙黑字,抵債資產交付使用7年之久,其財產權益理應受到法律嚴格保護。然而,政府一方不僅長期拖延履行過戶這一關鍵性義務,構成根本違約,且在舊城改造中,繞開合法權利人,以暴力方式進行“強拆”。這完全違背了“先補償、后搬遷”的法定原則,是對《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赤裸裸的挑戰,涉嫌濫用職權甚至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其事后試圖以部分補償“了事”,并對關鍵補償問題含糊其辭,盡顯權力的傲慢與對私有產權的漠視。
更令人心寒的是司法救濟的失靈。案件歷經十年、十次審理,下級法院曾確認協議有效、認定應當賠償,但到了湖南省高院再審階段,判決卻出現令人費解的逆轉。法官吳愛蓮在裁判中對政府違約事實避而不談,對權利人合法的物權期待權予以否定,對程序違法的強拆行為不予置評,更將涉嫌嚴重失實的評估報告作為定案依據。這種對關鍵證據和核心法律關系的系統性回避與歪曲,已非簡單的法律適用爭議,而是赤裸裸的“枉法裁判”,嚴重背離了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裁判的基本職責。
政府的強拆與法院的枉法,若得不到徹查與追責,損害的遠不止景輝公司一家的權益。它向所有市場主體傳遞了一個極其危險的信號:契約精神可以隨意踐踏,合法財產權保障形同虛設,司法正義也可能淪為權力附庸。這將從根本上侵蝕營商環境的基石,扼殺經濟發展的活力。
這里,我覺得有必要剖析一下吳愛蓮法官作出枉法判決的主客觀原因。
吳愛蓮法官在(2018)湘民再588號案件中的裁判思路,體現了典型的權力庇護傾向。在該案中,她無視永州中院已經認定的基本事實——購房定金收據不能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處理,卻堅持將無效合同認定為有效,這明顯違背了《合同法》的基本規定。
毋庸諱言,司法系統與地方政府之間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聯。在景輝公司案中,冷水灘區政府通過強拆獲得的土地出讓利益高達4000多萬元,這種巨大的經濟利益驅動下,地方法院往往面臨“配合”地方政府的隱形壓力。吳愛蓮法官選擇對違法強拆行為“未予置評”,實質上是對地方權力的一種妥協。
許多法官的落馬,都與司法尋租與利益輸送有關。
具體到吳愛蓮法官,她在景輝公司案中采信明顯失真的瀟湘評估公司報告,而該報告導致國有資產損失達四五千萬元。這種對關鍵證據的偏袒性采信,不禁讓人懷疑背后是否存在利益關聯。評估行業與司法系統之間的“合作”在一些地方已成為潛規則,法官通過采信特定評估機構報告獲取回扣或其它利益。
法官的膽大妄為,也與違法審判責任追究機制形同虛設有關。
我國雖然建立了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但實際運行效果不彰。吳愛蓮法官能夠公然違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2條,采信存在重大問題的評估報告,卻未受到追責,這反映了司法系統內部監督的失效。同時,即使政府違法強拆行為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相關責任人也很少被追究刑責,這種“違法無后果”的示范效應,進一步助長了枉法裁判的底氣。
法院內部的績效考核機制,也間接促使法官選擇“政治正確”而非“法律正確”的裁判路徑。當案件涉及地方政府重大利益時,作出不利于政府的判決可能導致法院在財政支持、人事安排等方面遭遇困境。
吳愛蓮法官在審理景輝公司案時,可能面臨來自系統內部的壓力,選擇傾向于政府一方的裁判結果,以避免與地方政府產生直接沖突。這種“司法避責”心態,使得法官更愿意迎合權力而非堅守法律。
此外,舉報人質疑吳愛蓮專業能力不足卻有著職業形成的司法傲慢。
從吳愛蓮法官的簡歷來看,她于2007年被任命為湖南省高院審判員,長期在審判監督第一庭工作。然而,長期從事審監工作未必意味著專業素養過硬,相反可能形成“司法傲慢”——即對自己裁判的絕對自信,無視下級法院的正確認定和當事人的合理訴求。
在(2018)湘民再588號案件中,吳愛蓮法官對案件關鍵證據的認定表現出明顯專業性不足,如將涂改的收據作為定案依據,這要么是專業能力欠缺,要么是故意枉法。
明顯的錯案,不管是終審判決還是再審判決,都必須對一個“錯”字有一個明確的交代。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應及時介入,對違法強拆決策者及涉嫌枉法裁判的法官依法追責,糾正錯誤判決,足額補償企業損失,并嚴肅查處評估造假等衍生問題。唯有讓違法者付出代價,讓受害者得到公正,才能挽回一絲法治尊嚴,給民營經濟一個可信賴的未來。我們絕不能讓社會公平正義在“強拆”與“枉法”的陰影下蕩然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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