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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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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第八章(21)
原文:
于是“1”成為數的物質要素,同時也就先于2;
而在2當作一個整數,當作一個形式時,則1又為后于。
解釋:
因此,在他們的體系中,1就成為了構成數的物質材料(基本零件),
從這個角度看,1也就先于由它構成的2,
這是遵循材料在先的原則,也就是先有磚,才能蓋出房子。
所以,材料1在構成順序上是起點,先于2。
但是,如果將2看作是一個完整、不可分的整體,一個獨立的理型時,
則1反而是后于2的。
這遵循了形式/整體在先的原則,
柏拉圖學派認為,2的理型是一個永恒、完美、不可分的獨立實體,
這個完整的形式在邏輯上是最根本的。
那么,構成它的1只是從屬的、被這個形式所規定的部分,
所以,作為部分的1在邏輯地位上是后于作為整體的2的,
這就像先要有房子的完整設計藍圖,在概念上先于并決定了需要多少塊磚。
原文:
然而,(乙)因為他們正在探索普遍性,遂又把“1”表現為列數形式涵義的一個部分。
但這些特性不能在同時屬之同一事物。
解釋:
但是,從另一方面看,由于他們真正的目標是探索普遍本質,即萬事萬物背后的共同形式,
于是,他們又把1說成是整體數列的普遍形式或本質定義中的一個組成部分。
然而,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性質不可能同時屬于同一個事物。
亞里士多德這句話相當是給了最終斷言,即:這是讓1同時扮演兩個無法兼容的角色。
比如:我們要求同一個東西既是一個實實在在的紅色顏料(材料),又是紅色這個抽象概念本身,
我們可以用顏料來舉例說明紅色,但顏料本身并不是紅色這個概念,
混淆了兩者,邏輯必然就陷入混亂。
原文:
假如“本1”必須是無定位的單元(因為這除了是原理外,并不異于它1),
2是可區分的,但1則不可區分,
1之于“本1”較之于2將更為相切近,
但,1如切近于“本1”,
“本1”之于1也將較之于2為相切近;
那么2中的各單位必然先于2.然而他們否認這個;
至少,他們曾說是2先創生。
解釋:
亞里士多德繼續采用以前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歸謬論證,
從柏拉圖學派自己的前提出發,推導出了一個他們絕不會接受的結論,
從而暴露了他們理論的內在矛盾。
如果1的理型(那個作為本原的絕對的一)必然是不可分的、無位置的單元,
因為作為原理,它在這方面與其他作為單位的1沒有區別,
亞里士多德先是認可對方的設定:1的理型和作為計數單位的1,在不可分的這個核心屬性上是一樣的。
但是,2是可以被區分的,因為它由兩個部分構成,而1是不可分的。
這是數學事實,2可以分成1和1,但1不能再分,
所以,1和2在性質上不同,一個單純,一個復合。
那么,1在性質上比2更接近2的理型,
因為1的理型和1都是不可分的,
而2是可分的,
那1和1的理型顯然是同一類(不可分的類)的成員,關系更近。
2,則是另一類(可分的類)的成員。
但是,如果1更接近1的理型,那么1的理型也應該更接近1而不是2。
所以,構成2的那些單位(也就是兩個1)必然在2之前就已經存在,
根據上面的類別關系和生成順序,1的理型先產生出單位1,然后這些1再組合或衍生出2,
所以,單位在邏輯上先于由它們組成的數。
可是,柏拉圖學派卻否認單位先于2這個結論,
因為他們曾說過,2是先被創造出來的。
柏拉圖學派為了維護理型數的獨立性和整體性,主張2的理型是一個先驗的、不可分的整體,
它的存在并不依賴于、甚至邏輯上先于構成它的單位,
這和他們理論中隱含的“單位更故應先有”的推論直接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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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又,假如“本2”是一個整體,“本3”也是一個整體,兩者合成為2〈兩個整體〉。
于是,這個“2”所從產生的那兩者又當是何物呢?
解釋:
再說了,如果2的理型是一個不可分的完整實體,
3的理型也是一個不可分的完整實體,
那么,將這兩個實體放在一起,也就構成了2,即兩個完整實體。
正如兩個人,每個人都是一個獨立個體,但他們站在一起就是兩個人。
那么,構成這個2的兩個東西(2的理型和3的理型)本身究竟是什么呢?
也就是說,你們說2的理型和3的理型都是不可分的整體,現在它們卻成了另一個2的組成部分,這不是矛盾了嗎?
讓我們打個比方來加深一下理解。
比如有兩幅完美、不可分、獨一無二的名畫,一個是蒙娜麗莎,一個是最后的晚餐,
這兩幅名畫放到一起是不是兩幅名畫?
如果是,那這個“兩幅”是一個數嗎?
如果是,它是不是比單幅名畫更根本,
如果不是,那怎么解釋能用2來計數?
而且,每幅名畫本身是不是也可以被計數為1?
如果每幅名畫是1,那1的理型又是什么?
難道每幅名畫都分有1的理型?
1的理型和2的理型又是什么關系?
問題又回來了:理型數之間的關系無法理清。
而這暴露了理型數論的結構性缺陷,即:
整體與部分的矛盾:理型數既被認為是不可分的整體,又在現實中作為可計數的部分,違背了邏輯同一律。
抽象與具體的混淆:理型數作為抽象實體,卻要承擔具體事物的數量角色,導致范疇錯誤。
無限后退的陷阱:如果每個理型數都是整體,那么當我們用數去計數這些整體時,需要新的數的理型來解釋計數的結果,這會導致無限多的理型數,且它們之間的關系無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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