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河南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全文發布。
管理條例指出,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加強技術研發,降低焦油及其他有害成分,提高煙草制品質量。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志;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煙葉種植收購現場作業秩序;
(二)故意損壞煙葉種植收購設施、設備和用具;
(三)擅自跨越規定區域轉運煙葉、轉賣煙葉;
(四)截留、挪用煙葉扶持款物;
(五)擾亂煙葉種植收購秩序的其他行為。
禁止生產、銷售外觀構成、吸食方式或者感官體驗與卷煙近似的“花煙”“茶煙”“空管煙”等有害健康的類煙制品。
全文如下——
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3號
《河南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已經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5年12月4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5日
河南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
(2025年12月4日河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三章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煙草專賣管理,提高煙草制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運輸、儲存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制品。
第四條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煙草專賣工作。市、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第五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國家煙草專賣法律、法規;
(二)依法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許可;
(三)依法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利用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裝備,提高服務質量,提升監督管理效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煙草專賣監督管理協作聯動機制,支持煙草科學研究和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推進文明吸煙環境建設。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二章 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
第八條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煙葉種植的規劃管理,對適宜種植煙葉的地區在資金和技術等方面予以扶持,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
第九條煙葉產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煙葉產業發展與糧食安全,建立優質煙田保護制度,積極推動煙草制品生產企業與煙葉產地聯合發展煙葉種植基地,助力煙農共享產業收益。
煙葉產區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應當推廣先進技術標準,選育優良品種,培育特色品牌,推進清潔生產,防范災害風險,完善配套設施,提升煙葉供給質量。
鼓勵對煙葉的莖、梗等煙葉余料的研究利用,提高煙葉資源附加值。
第十條煙葉由煙草公司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準統一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草公司應當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種植收購合同,約定種植面積和收購價格,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
煙葉優良品種由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
第十一條煙草公司根據便民原則,依法設立煙葉收購站點。
煙葉收購站點和煙葉種植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收購、交售煙葉,不得收購、交售摻雜使假、變質污損、成分超標的煙葉。
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公開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葉實物標樣并對樣收購,不得壓級壓價。
第十二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葉收購標準的監督管理。
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和煙葉種植者代表組成煙葉等級復核組。煙葉種植者對煙葉收購站點確定的煙葉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煙葉等級復核組申請復核。
第十三條煙葉產區人民政府與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維護煙葉種植收購秩序。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擾亂煙葉種植收購現場作業秩序;
(二)故意損壞煙葉種植收購設施、設備和用具;
(三)擅自跨越規定區域轉運煙葉、轉賣煙葉;
(四)截留、挪用煙葉扶持款物;
(五)擾亂煙葉種植收購秩序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煙葉、復烤煙葉實行計劃調撥。調撥煙葉、復烤煙葉應當簽訂合同。
第三章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煙草科研單位強化基礎研究和技術攻關,提升創新能力,推進煙草產學研深度融合,促進科研成果轉化利用。
第十六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拓展產業鏈條,強化品牌支撐,保護知識產權,提升高端化、綠色化和智能化制造水平。
第十七條開辦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十八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準,加強技術研發,降低焦油及其他有害成分,提高煙草制品質量。
第十九條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并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條煙草制品批發企業批發的煙草制品應當具有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制的貨源識別標識。
禁止偽造、冒用、擅自買賣貨源識別標識。
第二十一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并按照許可范圍和核定地址經營。
第二十二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
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草制品的標志;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二十三條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
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或者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或者發布煙草專賣品買賣信息。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類煙制品的監督管理,維護煙草市場秩序。
禁止生產、銷售外觀構成、吸食方式或者感官體驗與卷煙近似的“花煙”“茶煙”“空管煙”等有害健康的類煙制品。
第二十五條跨市、縣(市、區)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市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儲存下列煙草制品:
(一)非法生產的;
(二)非法流入境內市場的;
(三)用于非法經營活動的;
(四)其他非法儲存的煙草制品。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活動提供場所。
第二十八條禁止銷售專供出口的煙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國產煙草制品、無國家規定標識的外國煙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內市場的煙草制品。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運輸、存放的貨物;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以及相關電子數據和其他資料;
(四)依法扣押涉案的煙草專賣品及其生產工具、原輔材料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車站、機場、港口、物流寄遞等場所,對涉嫌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維護煙草專賣品市場秩序。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郵政管理、海關、鐵路、民航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與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信息共享、會商研判、聯合執法、移送銜接,依法查處涉煙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一條涉案煙草專賣品的鑒別檢驗工作,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進行,并出具鑒別檢驗報告。抽取樣品、鑒別檢驗等費用不得向當事人收取。
電子煙的鑒別檢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對涉案的煙草專賣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收購。
第三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物品,應當公開銷毀:
(一)假冒偽劣、無注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二)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
(三)走私的煙草制品;
(四)無使用價值的非法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工具、原輔材料等;
(五)其他應當依法銷毀的物品。
第三十四條對檢舉、協助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有功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擾亂煙葉種植收購秩序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冒用、擅自買賣貨源識別標識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貨源識別標識,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經營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儲存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非法儲存煙草制品貨值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明知非法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為其提供場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非法流入境內市場的煙草制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涉案煙草制品,并處煙草制品貨值總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煙草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煙草專賣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河南省人大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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