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陳依 記者 孫蘇皖)辛某稱因生病需休假,但一直未提供病假單,被公司以“無故缺勤超5天”為由辭退。辛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賠償金。近日,南京玄武區法院公布該起案件,駁回了辛某的訴請。
某公司操作工辛某突然缺勤,經詢問辛某稱因生病需休假,并稱可以提供病假單,但因身體不便,暫無法提供。一個多月后,辛某仍未到崗,公司多次催促其提交病假單,辛某仍未提供。三個月后,公司以“無故缺勤超5天”為由,解除了與辛某的勞動合同。
辛某不服,經仲裁后訴至法院,辛某稱其尚在醫療期內,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要求支付賠償金,并在訴訟中提交了診斷證明、病假單等材料。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者享有醫療期,醫療期的時間長短與其工作年限相關。勞動者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當憑借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用人單位審核批準。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的前提,需向用人單位履行有效請假手續,即通過提交診斷證明、病假單等材料,明確告知病假的時間等關鍵信息,由用人單位審核確認。若未告知用人單位,致使用人單位無法確認是否符合醫療期條件,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辛某經公司多次催告后,直至收到解除通知,始終未向公司提交醫療機構或指定醫院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及病假單,未履行告知義務,亦未履行請假手續,導致公司無法核實其醫療期需求,辛某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公司認定其“無故缺勤”并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最終,法院判決駁回辛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醫療期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權益的享有需以“履行義務”為前提。勞動者請病假時,應按用人單位規定提交有效材料、履行請假程序。用人單位也應明確病假流程,并及時與職工溝通,避免因程序瑕疵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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