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市中心的步行街,或是打卡那些網紅地標,你是不是發現長槍短炮越來越多了?
“咔嚓”一聲,攝影師心滿意足地捕捉到了“城市風景”,被拍的路人可能還蒙在鼓里。有人覺得:“拍個照而已,又沒少塊肉,還是欣賞我的美,多大點事?”
且慢!這事兒,還真不是小事。
今天,咱們就結合一個真實案例,和大家好好聊聊:那些藏在鏡頭背后的法律紅線。別等到法院傳票寄到家門口,才驚呼“我不知道啊”!
01 案情回顧:一張照片引發的“社死”現場
這事兒得從2021年6月說起。陳女士那天心情不錯,穿了一條清涼的吊帶裙,在步行街悠閑散步。她沒注意到,不遠處的攝影師李某,正舉著相機,對著她按下了一連串快門。
2023年10月,陳女士的朋友在網上沖浪,突然刷到一張照片,標題赫然寫著:“只要自己不尷尬,尷尬的就是別人。”
朋友定睛一看,這不就是陳女士嗎?
陳女士看到照片瞬間愣住了——這是自己兩年前逛街的場景啊!更讓她崩潰的是,這張照片不僅僅是發在群里那么簡單:
- 被轉發:
從攝影愛好者群流傳到了各大公號;
- 被商用:
某傳媒公司把它拿去參加攝影展,甚至印在畫冊里,在網店公開售賣;
- 被網暴:
因為那個充滿暗示性的標題,不明真相的網友順著照片摸到了陳女士的個人賬號,評論區充斥著對她衣著品味的指指點點:“不得體”、“博眼球”、“身材這樣還敢穿”……
陳女士的生活徹底被打亂了。親友的詢問、網友的調侃,讓她夜不能寐。她試圖聯系發布者刪圖,結果呢?石沉大海,根本沒人理。
忍無可忍,無需再忍!陳女士一紙訴狀,將攝影師李某、轉發者張某和某傳媒公司統統告上了法院。
02 法官斷案:這一拍,踩了哪幾顆雷?
有些攝影愛好者可能會喊冤:“法官,街拍是記錄城市人文,是藝術創作啊!而且街上是公共場所,哪來的隱私?”
來,咱們把《民法典》翻開,一條條對照著看。
第一顆雷:侵犯肖像權
很多朋友有個誤區:只有拿照片賺錢(營利)才算侵權。
大錯特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條、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得清清楚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法官用大白話解釋: 只要照片里能清晰認出是張三李四(具備可識別性),這就是人家的“臉面”。不管你是為了賺錢賣畫冊,還是單純為了在朋友圈搏點贊,只要沒經過人家點頭同意,你拍了、發了,就是侵權! (注:新聞報道、國家機關履職等特定情況除外,但顯然,“街拍小姐姐”不在此列。)
在本案中,陳女士的面部、身材清晰可見。被告不僅拍了,還印在畫冊上賣錢,這屬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沒得洗!
第二顆雷:侵犯名譽權
如果說偷拍是“無禮”,那配上惡搞文案就是“惡意”了。
被告為了流量,配文“只要自己不尷尬,尷尬的就是別人”。這句話結合陳女士的吊帶裙裝扮,帶有明顯的引導性。它暗示大眾:這個人的穿著有問題,這人不知羞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客觀上導致陳女士被網暴、社會評價降低,這就是實打實的名譽侵權。
最終判決:
法院一槌定音!判令三被告:
- 刪圖!
刪除全網侵權照片及鏈接;
- 賠償!
賠償公證費、律師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 道歉!
書面公開賠禮道歉。
03 靈魂拷問:以后還能不能愉快地拍照了?
看到這兒,可能有人手里的相機都在抖:“法官,那以后我去旅游,拍個廣場全是人,難道要找幾百人挨個簽字同意?”
別慌,法律講究的是“合理邊界”。
? 這種情況,放心拍:
你拍的是宏大的全景,比如節日的人潮、繁忙的十字路口。雖然照片里有人,但人只是“背景板”,重點展示的是場景而非特定個人的特征,這通常不構成侵權。
? 這種情況,絕對不行:
你拿著長焦鏡頭,懟著某一個人的臉、腿、特定身體部位拍;或者雖然拍了全身,但畫面主體就是這一個人,甚至能看清他臉上的痘痘。
這種時候,必須先問一句:“你好,我可以拍一張嗎?”如果對方擺手拒絕,請立刻停止拍攝并刪除已拍照片。
千萬別覺得把人拍丑了才算侵權,把你拍得美若天仙,只要你沒同意,一樣可以告!你的臉,你做主。
04 必讀干貨:如果我被“偷拍”了,怎么辦?
萬一咱們在網上刷到了自己的照片,甚至被配上了難聽的話,別只顧著生氣哭泣,請立刻按以下步驟操作(建議截圖保存):
第一步:不要打草驚蛇,先“固定證據”
很多當事人的第一反應是去評論區罵,或者私信對方讓刪。結果對方手一滑,刪了。
等到你想起訴時,證據沒了!
正確做法:使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信時間戳”截圖錄屏,或者直接去公證處做網頁公證。這是你打贏官司的“子彈”。
第二步:正式通知,先禮后兵
證據在手,心里不慌。這時候可以向發布平臺(如微信、抖音、微博)投訴,同時發私信或律師函給發布者,明確要求刪除。
注意:平臺如果接到投訴還不處理,導致損失擴大的,平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步:拿起法律武器
如果對方裝死或者態度惡劣,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主張的要求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包括精神損失費!)。
法官寄語![]()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對于攝影愛好者來說,鏡頭要有溫度,更要有尺度。尊重他人,是攝影藝術的第一課。
對于每一位普通市民來說,不惹事,但也不怕事。當你的權益受到侵犯時,請記住,法律永遠是你最堅硬的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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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手拍之前,先想清楚“能不能拍”、“能不能發”,才是對他人、對自己最大的負責!
撰稿:曾毅
一審:曾毅 二審:劉葉晗 三審:尹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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