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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二子:長子趙強、次子趙勇(曾用名趙小勇)。二人于2003年、2006年先后去世,生前未留遺囑。
趙強起訴稱:父母在一號院建有北房四間,現二人均已去世,該房產應作為遺產由兄弟二人依法繼承,故請求法院判令其繼承一號院內房屋。
趙勇辯稱:父母早在1983年就已分家,并提交一份《分家字據》。該字據載明:家中老房(即后來的二號院)歸長子趙強;新批宅基地(即一號院)歸次子趙勇,新房建成后歸其所有,父母可自由居住。該字據由當時村書記、大隊長、會計三人見證,由會計執筆書寫。
趙強否認該分家事實,稱自己從未參與、不知情,且父親建房時自己尚未成年,理應享有繼承權。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趙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核心結論:一號院房屋已在1983年通過分家形式處分完畢,不屬于父母遺產,不得再行繼承。
三、法院說理
分家事實成立,具有高度可能性
雖《分家字據》無父母及子女簽名,但有三位村干部(書記、大隊長、會計)作為見證人;
村干部李某出庭作證,詳細陳述分家過程及內容;
分家后,趙強實際居住于老房(二號院),趙勇居住并翻建一號院,雙方長期按約定履行,形成穩定生活格局。
分家行為屬父母對自有財產的合法處分
一號院房屋系趙建國夫婦所建,屬其夫妻共同財產;
其通過分家將房屋分配給次子,屬于生前贈與或家庭內部析產,并非遺產分割;
此類處分無需征得其他子女同意,亦不因子女“不在場”而無效。
房屋權屬已隨分家完成轉移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登記顯示,一號院使用權人為趙建國與趙小勇(即趙勇);
趙強名下另有宅院(二號院),與其在分家字據中分得的老房位置一致;
上述證據鏈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一號院早已歸屬趙勇,非父母死亡時遺留財產。
繼承的前提是“存在遺產”
根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產須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本案中,一號院在父母生前已完成處分,死亡時已無該財產,故不產生繼承問題。
四、律師提示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旨在提醒大家:
農村家庭“分家”不僅是習俗,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財產處分行為。 即使分家單無本人簽字、本人聲稱“不知情”,只要存在村干部見證、長期實際履行、權屬登記佐證等事實,法院仍可能認定分家有效。一旦房屋在生前已通過分家明確歸屬,該房產便不再納入遺產范圍,其他子女無權以“未立遺囑”為由主張繼承。
實務建議:
重視早年分家單——即使紙張泛黃、無簽名,也可能成為確權關鍵;
居住+建房+登記=權屬鐵三角——長期占有使用新建房屋,配合土地證登記,可強化權利主張;
不要誤以為“沒簽字=無效”——農村分家重實質履行,輕形式完備;
如對分家有異議,應在父母生前提出,而非等到去世后以繼承名義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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