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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孫桂蘭(2021年3月去世)系北京市某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018年,其名下宅基地因機場噪聲區治理項目被騰退,與甲公司簽訂《定向安置房買賣合同》,選購一號房屋(面積61.37㎡)。
孫桂蘭生前育有三子兩女:長子、次子已先于其去世,三子周建國,長女周麗華,次女周秀英。長子、次子的子女(即孫桂蘭之孫輩)亦參與繼承。
周建國稱:
一號房屋所對應的原宅基地上房屋由其出資建造;
孫桂蘭僅為“背戶”(名義登記人);
孫桂蘭生前通過錄像遺囑明確表示:“我名下的房子歸周建國”;
請求法院確認一號房屋權利由其繼承。
其他繼承人意見不一:
周麗華支持周建國;
周秀英及其他孫輩均反對,認為:
錄像遺囑無簽名、無日期、見證人身份不明,且一名見證人為親屬,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號房屋屬孫桂蘭遺產,應法定繼承。
經查,原宅基地雖登記在孫桂蘭名下,但建房時其年事已高,實際由周建國出資建設,且其戶口并不在該院落。騰退時,周建國安排母親和妹妹“背戶”獲取安置資格。
目前,一號房屋尚未交付,仍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市場估值約61萬元(1萬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一號房屋權利由周建國繼承;
周建國向其他四方繼承人各支付補償款78,220.2元;
其他繼承人負有配合未來產權登記的義務。
注:法院認定錄像遺囑形式不合法,不成立,但結合孫桂蘭生前意愿及周建國對房屋的實際貢獻,酌情多分。
三、法院說理
房屋實際權屬≠登記名義
雖然宅基地登記在孫桂蘭名下,但:
建房時其已高齡,無經濟能力;
周建國能說明建房時間、資金來源、出租情況;
多名親屬證實其為實際出資人;
→ 原房屋實際產權人為周建國,孫桂蘭僅為“背戶”。
“背戶”協議視為家庭內部分配合意
騰退時,家庭內部已約定:孫桂蘭僅取得一套安置房(即一號房屋),其余利益歸周建國。該安排合理,應予尊重。
錄像遺囑因形式瑕疵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137條,錄音錄像遺囑須:
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
遺囑人和見證人在視頻中表明身份、錄制日期。
本案視頻中,見證人未自報姓名,也未顯示日期,不符合法定要件,遺囑不成立。
雖遺囑無效,但可酌情多分
法院認為:
視頻中孫桂蘭神志清醒,明確表達“房子給周建國”;
周建國長期贍養母親、辦理喪葬;
房屋本就由其出資建設;
→ 出于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愿及公平原則,判決周建國繼承50%份額(折價后取得全部產權),其余50%由其他繼承人均分并獲補償。
四、律師提示
“背戶”拿房,風險極高!
本案周建國雖勝訴,但歷經訴訟、舉證、補償,耗時耗力。若孫桂蘭反悔或早逝,可能徹底喪失房屋。強烈建議:具備資格后立即過戶,避免“借名”安排。
錄像遺囑不是“拍個視頻就行”
必須做到:
開頭清晰說出“我是XXX,今天是X年X月X日”;
兩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全程出鏡,并自報姓名、身份證號;
視頻不得剪輯、中斷。
否則,如本案,百萬房產可能按法定繼承分割。
誰建房、誰出資,是確權關鍵
農村房屋權屬爭議中,建房出資、使用管理、戶口登記是法院判斷實際權利人的核心依據。務必保留轉賬記錄、建材票據、證人證言。
盡主要贍養義務,可多分遺產
即使遺囑無效,若能證明長期照顧、承擔醫療喪葬費用,法院可依據《民法典》第1130條酌情多分。
安置房未交付,也能確權
本案房屋尚未建成交付,但法院仍判決“合同權利”歸周建國。拆遷安置權益屬于可繼承財產,無需等待房產證。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親情不能代替法律程序。無論是“背戶”還是立遺囑,都需用合法形式固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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