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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建國與李秀英系夫妻,育有三女一子:長女趙梅、次女趙芳、三女趙蘭、幼子趙強。二人分別于2022年4月、12月去世。
2012年,一號房屋登記在趙建國名下,為其單獨所有。
趙強主張:父母生前由其長期照料,二人于2019年3月15日共同訂立代書遺囑,明確表示一號房屋由其繼承,并提交遺囑一份。
該遺囑共兩頁:
第一頁載明房屋處分內容;
第二頁有趙建國、李秀英簽名捺印,代書人張某、見證人張某某、程某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公章。
趙梅、趙芳、趙蘭抗辯稱:
遺囑第一頁無任何簽名,不符合《繼承法》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要求;
村委會無權為遺囑蓋章,屬違法干預;
遺囑左上角有兩次訂書釘痕跡,真實性存疑;
李秀英不識字,簽名非本人所簽(但未申請筆跡鑒定)。
三人要求按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2019年3月15日《遺囑》有效;
一號房屋由趙強繼承;
趙梅、趙芳、趙蘭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配合辦理過戶登記。
三、法院說理
適用法律以行為發生時為準
遺囑訂立于2019年,應適用《繼承法》(民法典施行前),而非《民法典》。
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的實質審查
《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須:
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由其中一人代書;
注明年、月、日;
代書人、見證人、遺囑人簽名。
本案中:
三名見證人(含代書人)均出庭或出具書面證言,證實全程在場、內容系老人口述、簽字真實;
雖第一頁無簽名,但第二頁已完整簽署,且內容連貫,結合證人證言,可認定為整體遺囑;
被告質疑簽名真實性,但拒絕對比鑒定,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村委會蓋章不影響遺囑效力
蓋章雖非法定要件,但亦不構成違法。村委會作為基層組織,為村民遺囑提供見證輔助,屬便民行為,不否定遺囑真實性。
訂書釘痕跡不足以推翻真實性
被告主張“兩次裝訂”證明頁面被替換,但未提供技術鑒定或反證,僅憑肉眼觀察,不足以否定遺囑整體真實性。
尊重老年人真實意愿是繼承法核心價值
多名無利害關系證人證實,立遺囑時兩位老人神志清醒、表達清晰,內容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予尊重。
四、律師提示
代書遺囑務必“每頁簽名”
雖本案因證人證言補強而被認可,但最佳實踐是每頁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避免形式瑕疵引發爭議。
村委會蓋章≠有效,也不=無效
蓋章既非法定要求,也非禁止行為。關鍵在于立遺囑過程是否合法、意思是否真實。
質疑簽名真實性,必須申請鑒定
若主張“非本人簽字”,又不申請筆跡鑒定,法院將采信表面證據。舉證責任在異議方。
裝訂瑕疵需專業證據支撐
“訂書釘痕跡”等外觀疑點,若無司法鑒定或專家意見,難以推翻書面證據效力。
證人證言可補強形式瑕疵
在形式存在輕微缺陷時,多位無利害關系見證人的完整陳述,可幫助法院還原立遺囑真實過程。
本文由北京遺產律師靳雙權團隊整理。提醒:一份有效的遺囑,不僅要有“內容真實”,更要有“形式合規”。看似微小的疏漏——如漏簽一頁、未錄日期、見證人身份不清——都可能讓百萬房產陷入多年訴訟。立遺囑,請務必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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