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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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作為執業律師,謹就《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生效)第85條增設"強迫他人吸毒給予治安處罰"之規定,提出如下立法建議:
核心建議:刪除該條款,維持對強迫吸毒行為的單一刑事化處理。
一、現行刑法第353條已對該行為作出完整規制
《刑法》明確規定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名為行為犯,不論是否造成實際吸毒后果,一經實施即構成犯罪。如此嚴厲的刑度設置,已充分表明立法者對該行為危害性的最高程度否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介入將導致法律體系內部沖突,削弱刑法的威懾功能。
二、強迫吸毒行為不存在"情節顯著輕微"的適用空間
該行為的"強迫"要件本身即排除輕微可能。實踐中,行為人必然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直接侵害公民身體權、健康權與意志自由,并制造新增吸毒人口,衍生下游犯罪。此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有剛性特征,不存在可降低為治安違法的"較輕版本"。若允許分流處理,將為執法機關提供降格處理的合法通道,易滋生權力尋租,與當前"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精神相悖。
三、二元制將破壞國家禁毒政策的統一性與權威性
我國禁毒戰略奉行"零容忍、嚴打擊"原則,對毒品犯罪歷來采取最嚴刑事政策。將強迫吸毒降為治安案件,將向國際社會釋放政策搖擺信號,違反《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要求的刑事化義務。公安部門對治安案件擁有較大裁量權,增設此條款可能導致"關系案""人情案"大量出現,本應移送起訴的案件被消化為治安處罰,形成事實上的"保護傘",嚴重損害禁毒工作成效。
四、單一刑事化更符合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需要
強迫吸毒者具有極高人身危險性,需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實現長期監禁矯正。治安拘留最長十五日無法消除其再犯可能,反可能強化犯罪技能。對潛在犯罪人而言,唯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形成有效威懾。若僅為拘留,黑社會性質組織可能將該行為作為控制成員的低風險手段,誘發更多犯罪,完全背離預防目的。
五、域外立法經驗與我國司法實踐均不支持二元制
德、日、美等國均將強迫使用毒品列為刑事重罪,不設輕罪選項。我國司法實踐中,此類案件歷來作為打擊重點。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興奮劑犯罪條款,亦體現對"強迫型"毒品犯罪從嚴趨勢。此時反向增設治安處罰,屬于立法倒退。
建議:刪除《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第85條規定,并在刑法中進一步明確強迫吸毒罪未遂、中止等情形的處理規則,確保對該類行為的刑事規制體系周延、嚴密。
以上建議,懇請貴委審議采納。
建議人:湯康康律師
聯系電話:17333171802
執業證號:13401202110288915
日期: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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