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羅翔老師發表了題為《吸毒是否入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文章,并且登上人民法院報并被最高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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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多數法律學者專家恨不得把頭埋起來的時候,他站出來發文,表明態度和立場,對他這份勇氣我還是很佩服的,他的法理信念支撐他看來是真的。
但佩服歸佩服,有些東西還是要說說。
他在此文中表示:
無論如何,法律人必須戒除對重刑主義的成癮性依賴。借用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賈宇老師在中國刑法研究會2025年全國年會的話:“摒棄對刑法的盲目迷信,推動慎刑原則在更大范圍內達成共識,是我們這一代學人的使命。”
在這里,他對重刑主義的態度是:
重刑主義是像毒品一樣具有“成癮性依賴”,【無論如何】必須戒除、摒棄,這是【使命】。
【使命】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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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態度已經非常鮮明了吧?這個高度已經足夠高了吧?
我承認不采用重刑是文明和社會進步的特征,我也相信任何人如果面臨自身受到刑罰的時候,都不希望重刑主義,甚至潛在容易犯罪的人,也不愿意接受重刑主義。
但是犯罪不是獨立事件,有犯罪方,就有受害方。
犯罪方的重刑被摒棄,這對受害方公平嗎?
這里就涉及到對于公平的文化背景和理解。
對于西方尤其是歐洲人來說,很多人從古至今信仰一神教,主要為基督教及其衍生宗教,這是他們的文化背景。
在這類信仰看來,人生而有罪(原罪),而且只有神才能作為最終裁決者,人間法律必須克制。
因此即使受害者看到施暴者受到輕罰,也會以自身有“原罪”進行合理化解釋,并且理解人間法律的“局限性”和保持謙抑,相信施暴者會受到神的終極懲罰,以及自己的寬恕會被神感知而帶來福音。
這里的邏輯鏈條是:
因為人人皆有罪 (原罪)→ 無人能以 "道德完人" 自居審判他人→ 對犯罪者的懲罰應適度克制,避免過度嚴苛→ 輕刑化成為道德必然。
因為終極審判權屬于上帝→ 人間律法不能僭越神圣權柄→ 世俗刑罰必須保持克制,避免 "過度懲罰"→ 反對重刑主義成為信仰誡命。
這些理念在西方法學領域是非常明顯的:
二戰后,羅馬天主教正式從支持死刑轉向反對,以 "生命尊嚴" 顛覆阿奎那的 "公益論",認為 "救贖意義遠高于懲罰"。
1975 年德國刑法典刪除了 170 多個罪名,立法理由書明確引用 "刑法的謙抑性" 原則,這一原則可追溯至基督教 "世俗權力有限論"。
歐洲理事會 2002 年《廢除死刑議定書》明確指出 "每個人的生命權是民主社會基本價值,廢除死刑是對生命尊嚴的承認",這與基督教 "生命神圣" 理念一脈相承。
這些東西在特定的信仰和文化背景下沒有問題,邏輯自洽,而且體現了某種文明和進步。
但是大多數中國人不信這些。
中國人信的是“以德報怨,何以報德?”,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中國人不信什么原罪,只信“寧有種乎”,甚至“我命由我不由天”。
你跟我說什么最終裁決權的神?老子以血肉之軀干你!自身死了沒關系,子子孫孫無窮匱也,干你!讓你知道什么叫刑天割了頭還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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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統信仰中的神,是為人服務的,是與人相互平衡而共存的,并非獨立于人的絕對存在。連天都與人合一,何況神呢!
好吧,就算拋開文化差異,從純粹理性角度去看——
這里的輕、重,由于是具體的人來定義和執行,存在不可避免的主觀判定。量刑者并非受害者,并沒有受害者切身的感受和痛苦,借以神之名,否定或剝奪受害者的苦難感受,這是不是過于傲慢、過于殘忍了呢?
不能以神的名義來剝奪他人基本權利,怎么就能以神的名義慷他人之慨呢?
人是不可能完全站在他人立場和與他人完全共情的,這在生理學、神經科學和純粹邏輯的層面都解釋不了,必須依賴神學。
事實上也出現過,某支持廢除死刑的法律學者面對受害者的時候滔滔不絕,旁征博引,但是當他也受到不法侵害的時候,立刻轉向了要求重判施暴者。
但是中國又不是一個一神教信仰普遍的國家,現實中民眾不信這些是事實啊!
但是我國很多法學學者、專家,對于西方這套理念的認同是很明顯的,比如:
《基本權利譜系與法國刑事訴訟的新發展——以<歐洲人權公約>及歐洲人權法院判例對法國刑事訴訟的影響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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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刑罰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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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文最后作者表示:
開放式監獄可謂處于封閉式監獄和社區矯正之間,它對我國無疑意味著一種新的可能性。然而問題仍然存在:一方面,“度假式監獄”是否可與刑罰的嚴肅性并行不悖?另一方面,未來的刑罰是否真的會像慈母一樣,時時盼問:春草明年綠,浪子歸不歸?
我不能預判、替代或者代表民眾看到這些內容之后有什么感受,請你自行感受。
但是我相信國內民眾多數不信這一套。
更何況還會出現“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在我這里”的情況,更加劇了民眾對摒除重刑的憂慮——
如果僅對某些群體摒棄重刑,對普通民眾又不摒棄,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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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拋開這些,強行將西方文化信仰背景理念向我們推行,民眾難免會感覺一些法律學者漂浮在虛空,以神的姿態俯視眾生。
中國民眾并非熱愛重刑,這實屬一種”最不壞的無奈選擇“。因為重刑雖然剝奪了自身犯罪獲得寬恕的可能,但是卻保證了如果自己成為受害者被相對公平的處理,屬于”我錯了我認、別人錯了活該“的樸素人性追求,是討還一個現世的、對等的公道的可能。
普通民眾清楚自己犯罪的可能很低,他們懂得自律和服從,他們懼怕權力,不會惹是生非,他們從道德就約束自己盡量不需要走到法律這步,但是他們害怕有權力的人隨意妄為。他們追求重刑,只是在被欺負的時候渴求一個對等公道,而不是受害了都受窩囊氣,甚至死了還被嘲諷。
如果連這個對等公道的可能都被剝奪,他們該相信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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