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陜西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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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2022年9月,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甲公司承租乙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區的一處辦公用房,租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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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過程中,甲公司因經營調整需提前退租,于2024年3月向乙公司發出《終止履行通知書》,要求解除合同并自愿承擔合理違約責任。但雙方就保證金返還及違約金承擔問題產生爭議:甲公司認為合同約定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與“支付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存在責任重復、過重的問題,請求法院調整;乙公司則堅持按合同約定主張全部權利,拒絕返還保證金及剩余租金。協商無果后,甲公司訴至西安雁塔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雙方合同明確約定,若甲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且需賠償當期兩個月租金的損失。甲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完成房屋交接,并已支付租金至同年3月31日。乙公司辯稱,甲公司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空置一年,造成重大損失,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認為,合同雖約定違約責任形式,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在違約情況下合理主張權利,同時要求守約方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本案中,乙公司在甲公司退租后未及時重新招租,直至2025年3月才將房屋出租,存在放任損失擴大的情形。此外,合同約定的保證金與違約金性質相似,疊加適用可能顯失公平。
綜合考量違約情節、實際損失及公平原則,法院判決乙公司扣除全部保證金,同時判令乙公司返還剩余租金24774.19元。
法官說法
合同自由并非絕對,需以公平原則為邊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違約責任應與實際損失相適配。若約定責任過重,法院可依職權調整,避免一方承擔超出合理范圍的損失。本案中,法院既尊重合同約定,又兼顧違約方過錯程度和守約方減損義務,對重復性違約責任予以合理限縮,體現了司法對公平原則的維護。
法官進一步強調,商業活動中,當事人應秉持誠信原則,違約方需承擔相應責任,但守約方亦應及時止損,避免資源浪費。本案判決既保護了守約方的合法權益,也引導市場主體理性履約,對規范租賃市場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 張婧媛
編輯| 李娟
責編| 雪云
審核| 姚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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