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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先后進行三次修正。作為產品質量領域的基本法律,產品質量法對規范產品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的支持下,法治日報社開展了“‘書·法’系列活動之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活動。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報社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先后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20部法律法規。
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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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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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質量檢驗檢測科學研究院員工 韓林波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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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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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司局級退休干部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副司長 潘海民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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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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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退休干部 謝瑜桂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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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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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退休干部 工程師 包嘉麗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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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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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退休干部 研究員 沈平子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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