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是否遇到過這樣的情況:明明自身條件完全符合法定要求,辦理審批手續時卻遭到行政機關的故意刁難;而同樣的違法情形,不同當事人受到的處罰結果卻天差地別。在與行政機關打交道的過程中,這類令人困惑的場景并不少見,其本質就是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行為。今天,楹庭律師就帶大家詳細理清:行政訴訟案件中,哪類行政行為是可以撤銷的?
所謂濫用職權,核心是“有權亂作為”:行政機關本身依法享有審批、處罰、監管等法定職權,但在行使這些權力時,卻脫離了法律設定職權的初衷,不按照法定的方式、范圍和程序執行,而是憑主觀意愿肆意而為,最終侵害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判斷行政機關是否構成濫用職權,標準其實很明確,主要看兩點:第一,是否超出了法律規定的職權“邊界”;第二,是否違背了法律賦予該職權的根本“目的”。即便行政機關的行為在授權范圍內,只要存在明顯的肆意性——比如實施選擇性執法、不按法定程序辦事,或者借職權謀取私利、泄憤報復等,都屬于濫用職權的范疇。舉個例子,市場監管部門面對同類違規的商戶,卻因私人恩怨作出輕重懸殊的處罰決定,這種行為就明確觸碰了濫用職權的法律紅線。
從法律后果來看,這類濫用職權的行政行為,一經查實,會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確認違法。無論是“刁難性”的審批行為,還是“偏心式”的處罰決定,都能通過法律途徑予以推翻。更重要的是,若行政機關的濫用職權行為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或其他合法權益損害,行政機關還需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賠償義務履行后,相關主管部門還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責。
最后,給大家梳理一下遇到這類情況的維權思路:
首先,務必第一時間固定證據。妥善保存行政機關的書面答復、不予受理通知書、處罰決定書等各類文書,同時留存好與工作人員的溝通記錄、通話錄音、現場照片或視頻等關鍵材料,這些都是證明濫用職權行為存在的核心依據。
其次,及時通過法定途徑維權。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該違法行政行為;若對復議結果不滿意,或直接選擇提起行政訴訟,通過司法程序確認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并予以糾正。
若因濫用職權行為遭受了實際損失,記得在維權過程中同步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依法主張自身應得的賠償。
需要提醒的是,濫用職權的認定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涉及對法律規定、行政行為目的、行使程序等多方面的綜合判斷。必要時,建議委托專業律師介入,由律師精準梳理案件事實、鎖定關鍵證據,通過嚴謹的法律論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讓“有權不能任性”真正落到實處。
權力源于人民,受法律約束,任何超越邊界、違背初衷的職權濫用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遇到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時,不必退縮,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就是對自身權益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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