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是同根生
相煎何太急
俗話說“打虎親兄弟,上陣父子兵”,
兄弟之間本應該兄友弟恭。
然后六十多歲的哥哥
與五十多歲的弟弟
在家門口大打出手
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近日,興文縣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同胞兄弟間的故意傷害案件,67歲的兄長成某甲因持剪刀捅傷56歲的弟弟成某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賠償醫療費16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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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成某甲與成某乙系同胞兄弟,比鄰而居多年。然而,這種親緣與地理上的雙重親密關系并未促進兄弟和睦,雙方因場壩過路、排水等生活瑣事長期積累矛盾。2025年7月,當成某甲持剪刀在自家場壩準備下地勞作時,恰遇成某乙經過其場壩。因成某甲阻止弟弟從場壩過路,雙方發生激烈爭執。沖突中,成某甲情緒失控,用手中剪刀捅刺成某乙,致其手臂、頸部受傷。案發后,成某甲主動攜帶作案工具到派出所投案。經鑒定,成某乙右側上臂重要血管斷裂、體表皮膚損傷分別構成輕傷二級。
法院審理
興文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成某甲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法院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因家庭糾紛引發,但成某甲選擇了錯誤的解決方式,教訓深刻,暴力不是解決糾紛的正當途徑,面對矛盾,應理性溝通或尋求合法途徑解決。親屬間相處更應以和為貴,互諒互讓,對于長期積累的矛盾,應主動尋求化解,避免積怨越來越深。
來源:興文縣人民法院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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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范賓丨責編:小站長丨編審: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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