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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一種以“城市記憶供銷社”為主題的博物館式商店開始在都市熱門商區里流行了起來。恍惚之間,那些布滿斑駁鐵銹的盒子、泛著發黃印記的明信片將我們帶到了一個熟悉而又陌生的年代,讓人覺得供銷社似乎真的已經成為了上個世紀的故事。
然而,這種將供銷社“印象派化”的做法不過是商家的一種營銷手段。真正的供銷社從始至終都不曾離我們遠去過,在21世紀的今天,供銷社依然擁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
就在上個月(2025年10月),原山東省委副書記王宇燕調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填補了總社理事會主任一職此前近三年的空缺;
緊接著在10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作了修訂,其中有一條便是“未設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而這里所說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它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就是供銷社。
那么,供銷社究竟是一家什么樣的單位?從省委副書記調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理事會主任是否屬于晉升?供銷社經歷過怎樣一番曲折的歷史?如今的供銷社是否屬于“重出江湖”?它在市場上又承擔著怎樣的角色?
本文,野望谷就給大家一次講透。
【一】
有人說,供銷社的機構性質是“四不像”,這話還真不假:
第一,供銷社不是政府機關,翻遍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政機關部門的名冊,都找不見供銷社的身影;
第二,供銷社不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由國家主辦的帶有公益性質的社會組織,而供銷社既非完全由國家主辦、也非帶有純正的公益性質;
第三,供銷社不是企業,它不存在股權,不追求盈利,也不建立有任何公司治理架構;
第四,供銷社不是社團組織,社會團體具有非盈利性,而供銷社卻需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顯然不屬于社團。
但有意思的是,供銷社卻兼有上述四類單位的全部屬性:
第一,供銷社帶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供銷社本身就是行政主導的產物,供銷社的職能也是完全圍繞著黨和政府發展社會經濟的需要而展開的;
第二,供銷社帶有一定的公益色彩,它旨在推動農民之間的協作互助,試圖通過群體的力量來扶植農業這個相對分散且弱勢產業的成長;
第三,供銷社帶有一定的經營色彩,就像我們在街頭巷尾看到的供銷社門店那樣,它外觀上就是一個商超門店,在那里可以買到許多日常商品;
第四,供銷社帶有一定的協作色彩,它是農民之間的聯合體,就像各種社團協會都有“會員”一樣,農戶就是基層供銷社的“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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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果我們打開供銷社系統的最高一級單位——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網站后會發現:全國供銷總社在內部設立有辦公廳、直屬機關黨委這樣的機關部門,它還下轄了十幾家事業單位、十幾家企業、好幾家社團協會。
那么,供銷社究竟是一個什么性質的單位呢?答案,就藏在《憲法》中的一句表述里。
【二】
《憲法》第八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這句話包含了三層信息——
其一,集體經濟是與國有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并列的一種經濟組織形態,其中農村又是集體經濟組織生存的主要土壤;
其二,合作經濟是集體經濟在農村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農村在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領域中都可以建立合作經濟;
其三,集體經濟與小農經濟并行不悖,所謂“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一方面是“分”、也就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它承認農戶在生產經營上的自主權,另一方面是“統”、也就是以合作經濟形式存在的集體經濟,它通過農戶之間的相互協作來彌補單一農戶的短板。
需要注意的是,集體經濟與合作經濟的含義并不同,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廣義上的集體經濟既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也包括合作經濟,還包括股份合作企業,亦包括企業中的職工持股會。
十五大《報告》中有這么一句話:“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經濟,尤其要提倡和鼓勵”。
這句話中的第一個“聯合”——“勞動者的勞動聯合”,代表形式就是合作經濟;第二個“聯合”——“勞動者的資本聯合”,代表形式就是集體所有制企業。
而合作經濟運行和實現的主要載體,就是合作社。
【三】
我們平時會聽到各種有關合作社的叫法,而這些叫法背后都是一套體系邏輯的:
比如,設立于農村之中、由農民結合起來、定位于農業生產經營的合作社,就叫農民合作社(農業合作社);
然后,著眼于某一特定農業生產領域(比如農具、農機、化肥、灌溉、物流、養殖)的,就叫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專業合作社);
接著,根據側重職能領域的不同,農民合作社(農業合作社)可以有多種類型,比如從事農業種植、養殖、畜牧、手工業的就叫生產合作社,從事農村金融、存款、借貸的就叫信用合作社,從事農民醫療、保險、勞務的就叫服務合作社,從事農業物資和產品采購、銷售、物流、運輸的就叫流通合作社;
其中,流通合作社又可以根據從事具體業務的不同,進一步細分為運輸合作社、消費合作社、購買合作社等等,而最為常見的一種流通合作社,就是從事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農村生活用品的供應、收購、銷售、倉儲、物流業務的供銷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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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農民個體協作起來、直接面向一線生產經營的合作社叫基層合作社,若干個基層合作社的聯合體則叫聯合社。供銷合作社系統中層級最高的聯合社,就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最后,合作社與政府機關部門、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一樣,都屬于《民法典》中規定的“特別法人”。
【四】
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合作社與一般的企業、行業團體協會還是有很大不同:
其一,合作社是“社”而不是“公司”,不存在股權的概念,農民可以自愿加入、且無需繳納資本,加入了合作社的農民不是叫“股東”、而是叫“社員”,他既是有義務參加合作社勞動的“員工”,也是有權利分享合作社經營成果的“老板”;
其二,合作社的存在不影響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存在,農民加入合作社后,他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分配獲益權絲毫不受影響;
其三,合作社本身并不追求營利,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它的一切經營活動都要圍繞社員的需求展開,合作社存在的意義只是為社員們提供互幫互助,目的是通過集體的力量來聚合資源、互通有無、抵御風險、提供技術服務和公共保障;
其四,合作社的資產由社員們共同所有,但這些資產屬于集體資產,是不能量化到社員個人、進行簡單分割的,合作社的盈余由社員們平等分配,分配的依據可以是各人所貢獻的交易量(如供銷社)、但不可以是所謂的“產權”或“股權”;
其五,合作社通常按照鄉、村、集、鎮、小組這樣的特定地理區域來組建的,具有明顯的社區性、地域性、排他性特征,農民可以自愿加入或退出合作社,但不得流通、轉讓、分割其在合作社中擁有的資格或權利;
其六,合作社成員之間權利地位平等,因而應采取民主管理、平等決策的組織治理模式,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社員組成的社員大會,社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監事、經理、財務等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擔任合作社實際管理職務的人不得擔任相關公職、亦不得兼任其他合作社的實際管理職務。
【五】
在形形色色的合作社中,知名度最高、影響最廣泛、層級架構最復雜的就是供銷合作社了。與一般的農民(農業)合作社相比,供銷社最大的特點有兩個:
一是“亦農亦商”——
所謂亦農亦商,就是說雖然供銷社經營的標的物是農副產品、農業生產物資、農村生活用品,但是供銷社從事的卻是供應、收購、銷售、倉儲、加工、運輸、物流這些商業活動,供銷社成了鏈接第一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管道和樞紐。
二是“半官半民”——
所謂半官半民,就是說供銷社盡管名為“民辦”,可事實上“官辦”的氣息卻非常濃厚,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年代里,供銷社對全國所有農副產品、農業物資、農村商品實行“統購統銷”式的壟斷經營,它最“高級”的表現形式就是“大躍進”時期的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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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今天,全國供銷總社與地方各級供銷聯社都還是正兒八經的官方機構:
在2006年發布的《關于印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名單的通知》中,彼時唯一一個既不屬于黨中央直屬事業單位、又不屬于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被明確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目前,全國供銷總社和地方各級供銷聯社的本部機關中除了工勤人員以外的正式工作人員,都屬于承擔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納入編制部門“三定”范疇、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參公事業編制,都需要通過公考進行招錄,并享受與公務員相當的待遇。
當然了,若是將今天的供銷社簡單地與“文革”時期的供銷社、人民公社作類比,其實并不恰當:
因為早在改革開放之初的1982年,“文革”時期的供銷社體系便已名存實亡了;今天我們能夠看到的供銷社,基本都是1995年之后的產物。
講到這里,野望谷就要簡單回顧一下供銷社興衰演變的歷史了。
【六】
合作社是一個源自于歐洲的舶來品,世界上有跡可循的最早合作社是1844 年在英國曼徹斯特創立的公平先鋒社。后來經過馬克思、列寧、斯大林等人的發揚光大,合作社作為一種帶有烏托邦寓意的新生事物才逐漸蔓延至全球。
我國最早出現的合作社,是成立于1918年的北京大學消費公社。我黨最早建立的合作社,是成立于1922年的安源路礦工人消費合作社。此后,合作社模式不僅在解放區生根發芽,而且還深入到了國統區的腹地。
20世紀30年代,南京國民政府曾經舉行了一次全國合作事業討論會。后來,蔣介石陸續在南京國民政府行政院實業部(后改組為經濟部)下面設立了合作司、在行政院社會部下面設立了合作事業管理局,同時又在國民黨中央黨部下面設立了中央合作事業指導委員會,還專門成立了由陳果夫擔任理事長的中央合作金庫。
40年代,中央合作金庫曾與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托局、郵政儲金匯業局并稱為“四行二局一庫”,構成了南京國民政府控制全國金融體系的基石。
到了解放前夕,合作社在農村中已經具備了相當規模。在剛剛解放的1949年11月,新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就在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下面設立了一個專管合作經濟的部門——中央合作事業管理局。
1950年,中華全國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屆代表會議召開,宣布成立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供銷、生產、漁業、手工業、消費、信用等各個業態的合作社,由薄一波兼任總社理事會主任。
但是,這一時期的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是囊括了農村經濟方方面面的。1951年,以帶有金融屬性的農村信用社被從合作社系統中剝離單列出來為標志,合作社的業務范圍開始從大一統逐漸走向專業聚焦,直到將焦點集中到了商業供銷領域。
1953年,時任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向中央寫了一份報告,在鄧子恢的建議下,國家陸續對糧食、油料、棉花等涉農產品和物資實行“統購統銷”,而具體負責統購統銷的單位就是供銷社。自此,供銷社迎來了歷史上的黃金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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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中華全國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會舉行。會議鑒于此前農村信用社、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已經先后被獨立了出去,城市和工礦區的消費合作社即將劃歸由國營商業系統領導,因此決定將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改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由程子華擔任總社理事會主任、曾山擔任總社監事會主任。自此,后來深刻影響了一代人的供銷社系統被正式組建起來。
從5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供銷社系統先后經歷了“三合三分”:
1958年是為第一次“合”——
當年正逢“大躍進”時期,國家決定將縣級以上的供銷社與國營商業系統合并,把全國供銷總社與城市服務部合并為第二商業部,從而將供銷社的上半截由民辦改為了官辦;決定將鄉鎮級以下的基層供銷社下放給新成立的人民公社,并在人民公社下面設立供銷部,從而將供銷社的下半截由集體所有制改為了全民所有制。
1962年是為第一次“分”——
由于“大躍進”宣告失敗,國民經濟發展路線轉變為了“調整、鞏固、充實、提高”八字方針,因此剛剛被撤并了的各級供銷社又從國營商業部門和人民公社中給拆分了出來,恢復為了單獨的供銷社系統,集體所有制模式得以回歸。
1970年是為第二次“合”——
在席卷全國的“文革”聲浪中,“左”的思潮將供銷社形容為打著集體所有制旗號的“修正主義路線”、“資本主義翻版”、“條條專政”,于是激進的全民所有制做法再度回歸,國家將全國供銷總社、商業部、糧食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并組建為了新的商業部。
1975年是為第二次“分”——
當年,病重中的周恩來有感于過去在農民問題上犯下的錯誤太多,便指示要加強農村商業工作、恢復供銷合作社。根據這一指示精神,國家恢復了供銷合作總社的建制,并將其明確為國務院下屬的一個政府機關部門,而不是過去那種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組織。
1982年是為第三次“合”——
在改革開放、精兵簡政的大背景下,各級黨政機關都被大幅裁撤分流,于是國家再次將供銷合作總社并入了商業部,但新的商業部對外同時保留供銷合作總社的牌子。
1995年是為第三次“分”——
盡管進入市場經濟年代的供銷社逐漸褪化為了一個邊緣事物,但是國家并未打算徹底放棄供銷社。當年國家決意要把供銷社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抓手,制定了一份《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宣布重新組建新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并將其明確為由國務院直接領導的正部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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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因此可以說,我們今天能夠看到的供銷社其實都是1995年這份《決定》的產物。至于計劃經濟年代的供銷社,其實早在80年代初就已經隱入了歷史塵煙。
同時,1995年的這份《決定》也奠定了今天供銷社系統職能定位和架構體系的基本格局——
例如,“必須堅持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性質”,“供銷合作社集體財產不能量化到人,不能分掉”;
“供銷合作社實行代表會議制,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領導成員實行民主選舉,職工實行招聘合同制”;
“供銷合作社分基層社,縣、市聯合社,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社,全國總社”;
“按照政社分開的原則,各級供銷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機構序列”;
“按照社企分開的原則,理順各級供銷合作社理事會與其所屬企業的關系”;
“對社員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其他經濟活動實行企業化經營”;
“一些地方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隸屬關系和將基層社下放給鄉(鎮)政府的做法,應予以糾正”等等,像這些原則都是在1995年《決定》中被明確的。
到了2023年,全國供銷社系統年銷售額達到了7.3萬億元,這個數字相當于當年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15.5%。
截止2023年底,供銷社系統在全國范圍內一共有縣級以上供銷聯社機關2869個、直接面向農民的基層供銷社37652個、企業26110個、事業單位173個、社會組織14443個、連鎖配送網點68萬個,同時還組織興辦了各類農民(農業)專業合作社184991個、覆蓋社員1414萬人。
而在根系網絡遍布全國農村各個角落的供銷社系統中,處于金字塔頂端的就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了。
【八】
作為“全國供銷合作社的聯合組織”,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是總社理事會,理事會的常設機構是常務理事會,另外還設有監事會。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
按照規定,全國供銷總社的行政級別是正部級,它的理事會主任是正省部級干部,理事會副主任、監事會主任是副省部級干部。
同理,省級供銷聯社是正廳級單位,地市級供銷聯社是正處級單位,縣級供銷聯社是正科級單位。
自1995年起,先后有陳俊生、白立忱、李成玉、楊傳堂、王俠、劉士余、喻紅秋、梁惠玲等8人擔任過全國供銷總社理事會主任,先后有白立忱、王金山、周聲濤、王君、李成玉、楊傳堂、李春生、王俠、韓立平等9人擔任過全國供銷總社黨組書記(或主持工作的黨組副書記);
現任全國供銷總社黨組書記兼理事會主任正是剛剛走馬上任的王宇燕。
在王宇燕之前的全國供銷總社歷史上13位主要領導中:
陳俊生是以國務委員身份兼任總社理事會主任,白立忱是以全國政協副主席身份兼任總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楊傳堂則在離開總社后擔任過交通運輸部部長、黨組書記、全國政協副主席;
王金山在離開總社后擔任過安徽省省長、安徽省委書記,周聲濤在到任總社之前是新疆自治區黨委副書記,王君在離開總社后擔任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山西省省長、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書記,李成玉在到任總社之前是河南省省長,李春生是從總社內部提拔上來的,王俠在到任總社之前是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任,劉士余在到任總社之前是中國證監會主席,韓立平在到任總社之前是中央辦公廳副主任兼秘書局局長,喻紅秋在離開總社后擔任了中央紀委副書記、國家監委副主任,梁惠玲在離開總社后擔任了黑龍江省省長。
前面講過,目前全國供銷總社除了在內部設有十幾個機關部門之外,還下轄了多家事業單位、企業集團、社團組織。
比如,中國供銷集團、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中國棉花集團、中國再生資源開發公司,這些都屬于全國供銷總社下屬的企業,我們也可稱之為“社有企業”。其中,規模最大的中國供銷集團2023年營業額超過了2300億元,旗下控股了中再資環、中農立華、中農聯合3家A股上市平臺。
另外,全國供銷總社對外是總部設立于英國倫敦的國際合作社聯盟會員單位之一;對下則采取團體會員制,像是全國各省級行政區和計劃單列市的供銷聯社,以及像中國棉花協會這樣的全國性涉農團體或協會,都屬于全國供銷總社的成員社(成員單位)。
不過,就跟農民可以自愿加入合作社、集體經濟與小農經濟“統分結合”的道理類似,全國供銷總社對這些成員社(成員單位)的管理也是相對松散的。地方各級供銷聯社都是自主管理、自主經營,對上則接受本級地方政府的領導,總社對它們更多起的是一個指導協調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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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全國供銷總社網站、中國改革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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